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精神性价值”
2014-12-29吴宏政王小景
吴宏政 王小景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价值观的教育问题。价值可以分为“使用性价值”和“精神性价值”。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所讨论的“价值”不是使用性价值,而是精神性价值。精神性价值的本质是超功利性,其价值来自于人类对自身生存意义的观照。精神性价值的概念是“善”,从善的原则出发,通过自由意志落实在行为中,进而表现为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两个维度。精神性价值的根据是以“观念”的方式存在的,因而称为“价值观”。价值判断不同于知识判断,知识判断是理论理性的认识活动,而价值判断以“实践理性”作为客观性价值判断的立法者。
关键词:使用性价值; 精神性价值; 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4)05-0010-05
当前,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中的热点问题。如果仔细推敲,我们就会进一步追问:究竟什么是价值观?什么是价值?我们经常使用“价值”和“价值观”这两个概念,但是细究起来,什么是价值观,什么是价值?这样的问题通常被我们忽略了。然而,对这两个概念的讨论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学里的基础性问题。只有把这些基础性概念或范畴的含义弄清楚,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深入讨论有关价值和价值观的其他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沉下思路,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加以分析。
一、精神性价值的本质
在通行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科书里,价值是这样被定义的:“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1]价值这一概念,在哲学、经济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中都使用。但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所讨论的价值,显然有其独特的内涵。因此,我们首先就要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价值”,看看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与其他学科所说的价值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1.使用性价值与精神性价值的区分
在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把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种物品的效用,使它成为一个使用价值”,而“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别一种使用价值互相交换的数量关系或比例”。[2]交换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专业术语,它明显不同于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价值概念,因此这里不必加以考察。但是,使用价值这一概念,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人首先是一个自然生物体,为了生存就需要用各种物质资料满足生存需要。因此,我们就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生存需要的“物”称为是有价值的。这一价值实际上就是“使用价值”。正如哲学原理教科书所定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就是有用性,就可以说,这一客体(物)是有价值的。那么,显然,这种价值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它一定以某种“物”作为载体,因此,使用性价值就必然依赖于某一“物”才能够存在。第二,某一物的使用性价值,是由主体人的某种“需要”决定的。如果需要,则物就对于他来说具有价值;如果不需要就不具有价值。简言之,可以概括为这样的结论:主体的需要是某物具有价值的“立法者”。第三,物所具有的使用性价值是相对的。就是说,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或者同一主体的不同时空条件,某一物的价值是不同的。对甲有价值,但对乙不一定有价值。因此,使用性价值是相对性价值。从上述关于使用性价值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价值”应该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所讨论的价值概念的范围之内。因为,使用性价值根植于主体的生存需要,而生存需要是一种自然行为,因此,它本身的存在与否,完全不是教育的结果。如同当一个人饥饿时,我们不能通过教育让他摆脱饥饿一样。所以,这种使用性价值是不在思想教育的系列之内的。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价值,如果不是使用性价值,那么它应该是什么样的价值呢?
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经常提到价值观教育,这种价值观体现在道德、政治、文化等领域。比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我们提到了“自由”、“平等”、“公正”、“诚信”、“友善”等等。这些价值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它们都不是以某种“物”作为载体的。因此,它们是以精神性的方式存在的。这样,我就把这种价值称为“精神性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用来满足我们的身体提出来的自然需要,如果非要用“需要”来说,它们都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的存在,这也说明,这些价值是精神性价值。由此我们可以判定: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讨论的价值就是这种精神性价值。它区别于在经济学和生物学意义上所说的“使用性价值”。前者是可以通过教育被给予受教育者的,但后者是不需要教育的。那么,精神性价值有什么特征呢?
2.精神性价值的超功利性
精神性价值也包括多种,比如自由、尊严、道德、正义等等。但是概括起来,这些精神性价值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这就是:它们都是超越功利性的。我以道德价值为例加以说明。在道德行为当中,我们必须要舍弃个人的利益,才能因此而证明,心中的道德律令是独立的和自由的。因为,它促使一个人摆脱了私人利益的束缚,完全从道义法则出发,因此,在道德行为中,是对物质利益做出的一种“否定”。道德正是通过对物质利益的否定,而实现的对内心道德法则的精神力量的确证。“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的意志,它是单纯由这法则来规定的。”[3]其他的精神性价值也是如此,比如,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而牺牲个体的利益等等,凡是那些具有精神性价值的行为,一般来说都要以牺牲个体的利益为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精神性价值是超功利性的。
但是,需要辨析一点:虽然精神性价值是超越功利性的价值,但是,当精神性价值实现其自身的时候,一定要借助于对个人功利性诉求的“否定”才能实现。在这其中,就好像说,要想成就精神性价值,必须要以牺牲它的“对立面”——物质利益的方式才能实现。如果没有物质利益提供一个“对立面”,精神性价值就不能得以显现。这就是辩证法的愿意决定的:事物总是在其对立面的矛盾中存在的。“差异性存在于对立中,以至一物只有当它不是他物时才存在,同时当它是他物时就不存在。”[4]举个例子来说:正是因为我们能够“否定”或者“拒斥”个人的利益,我们才证明自己是有道德的,道德行为才真正发生。如果不能否定个人利益,就不能证明自己是道德的。可见,精神性价值虽然是超功利性的,但它又离不开功利性的物质利益作为它的“对立面”,才能使精神性价值得以实现。所以,笔者把功利性物质利益看作是精神性价值得以实现的“消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就是,没有它不能成就精神性价值,但精神性价值的根据却不在物质利益当中,而是精神自己具有的,这是“积极条件”。
3.精神性价值的实质是人类寻求生存的意义
现在,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精神性价值,并且知道了它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关注的价值。但是,我们还是觉得问题没有完全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又进一步深化了:为什么要有这种精神性价值的存在?这就是精神性价值的本质问题。
很显然,只有对于人类来说,才提出了“价值”的问题。所谓价值,就是指那些值得的、有益的、应当如此的东西。但是,对于动物来说,我们从来没有提出过“应当”的问题。动物“应当”怎样存在?动物的某种行为是否是“应当”的?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于动物来说,它们只是在“事实”的世界中生存着,它们根本没有“应然”的世界。动物按照本能,总是做它们所能够做的事情,而它们能够做的事情,也就是它们只能如此而不能不如此做的事情。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生存。”[5]可见,价值问题只是人类才特有的一个生活世界。
人为什么需要有价值的世界呢?归根结底就是,价值为人类生存提供了“应然”的理想世界,而这一理想的世界就是人类生存的终极意义。因此,有学者认为,追求价值也就是追求生命的意义。人不能忍受无意义的生活,人类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动物不会在思想中追求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人则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去追求自己生命的意义。由此可知,精神性价值的本质,其实就是人类追求自身生存意义的精神活动。
二、精神性价值的概念
前文我们对照着“使用性价值”,分析了精神性价值的本质。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在“概念”的层次上分析精神性价值的更为深层次的内涵。因为,对一个事物作学术性的考察,最重要的就是要深入到它的学理分析。为此,我要集中分析一下精神性价值的“概念”内涵。一般来说,“概念”是事物最基本的逻辑规定。那么,精神性价值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呢?
1.精神性价值的概念是“善”
一切有精神性价值的行为,它们都符合共同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是“善”。或者说,“善”就是精神性价值的“逻辑规定”。如果一个行为是符合善的原则的,我们就称其为是有价值的;相反,如果一个行为不符合善的原则,那么该行为就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善是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精神性价值的逻辑规定。那么,善是什么呢?这就需要进一步追问善的本质。善就是行为中的“真理”。或者反过来说,善是真理在行为中的表现。如果一个行为是善的,我们就认为这一行为具有真理性;否则,不善的行为就没有真理性可言。到此为止,我们再也不能进一步追问人为什么要有真理了。因为,人类必须绝对地设定有真理存在,人才有意义。如果没有真理,人的一切行为都将失去意义。可见,对于人类来说,追求真理,并把真理落实在行为当中,进而成就“善”,这是无条件的。真理在行为中的实现就是善,而善就是全部精神性价值的逻辑规定。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讨论的精神性价值,其概念就是“善”。我们甚至在通俗的语言中也这样描述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标:思想政治教育是教人“向善”的。这句通俗的话中说出了精神性价值的概念就是“善”。
2.精神性价值要通过自由意志落实在行为中
但是,只有“善”这一概念,还只是在逻辑上澄清了精神性价值的本质规定。而精神性价值不能只是一个“概念”,因为如果只是“概念”,我们就无法把精神性价值实现出来。因此,对于精神性价值来说,重在它的现实环节。那么,怎样才能把精神性价值实现出来呢?这就需要把精神性价值落实到人的行为当中。
一般来说,如果判断一个行为当中是否包含着精神性价值,我们就要考察该行为中的动机。行为动机是由“意志”发出来的。这样,就好考察一个行为的动机是什么,是从个人的私利出发,还是从公共普遍利益出发。如果从个人的私利出发,这样的行为当中就不包含精神性价值。而如果从公共的普遍利益出发,这种行为当中就包含着精神性价值了。其中的道理在前文已经提到。因为,精神性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对个人私利的超越。所以,人们总是对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会产生内心的敬重之情,会对这样的行为表现出崇高的敬仰。这就说明,精神性价值的行为是超越个人利益,而捍卫普遍利益的行为。那么,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动机呢?其根源就在于,决定该行为的动机的是“自由意志”。康德指出:“一个惟有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才能充当其法则的意志,就是自由意志。”[6]因为,如果一个意志在发出动机的时候,是把个人利益作为动机的根据,那么,这样的意志就不能被称为是自由意志。而只有把公共利益作为行为的动机的时候,这样的意志才是自由意志。因此,所谓自由意志,也就是说这样的意志能够摆脱个人利益的束缚,而完全从理性法则本身出发,从那高尚的心灵出发而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只有这样的意志才是自由意志。可见,一个行为所以包含精神性价值,从行为主体主观的方面考察,就在于他的行为动机是来自“自由意志”的,而不是来自个人私利的意志。
3.精神性价值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包括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
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会涉及很多精神性价值,比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包含的12个范畴,每一个范畴都代表着一种精神性价值。但是,我们还有很多不是核心价值的精神性价值,这样,如果想要穷尽每一个具体的精神性价值,那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在总体上对精神性价值进行一个分类,这样,就能够从总体上把握精神性价值了。那么,怎样进行分类才能做到逻辑上的完备呢?因为,要是有逻辑上的遗漏,那么分类就显得缺少必然性,而是偶然的。所以,为了实现在总体上把握精神性价值,我们首先必须要找到分类的标准,这样,按照一个标准来划分,就具有逻辑上的完备性了。
对精神性价值的分类,我们仍然要回到“人”本身,因为前文说过,价值归根到底是对“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那么,按照前文对精神性价值的本质规定,它一定是和人的行为发生关联的,要通过行为才能实现精神性价值。因此,就要对人的行为进行划分。根据人的行为的不同种类,就可以相应地划分其中所包含的不同种类的精神性价值了。首先,从行为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上看。人的行为总是要在某种利益关系中发生,或者是一个人自己和物质利益的关系,或者是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或者是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其次,从人的行为动机上划分。一个行为要么是出自私利的,要么是出于公道的。这样,根据上述两个层次对人的行为的划分,它们之间就会产生一种交叉,于是形成这样的结果:一个人自己与物质利益的关系的行为,只涉及个人利益问题,而不会涉及公道的问题。因为公道的问题,唯有在人与他人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中才会产生。这样就只剩下了两种情况:第一,在人与他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行为中,要么是从私利出发,要么是从公道原则出发。第二,在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行为中,要么是从私利出发,要么是从公道原则出发。因为,一切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全都不具有精神性价值。所以,我们就得出了关于精神性价值的划分结果:其一,在人与他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中,从公道原则出发,这是第一种精神性价值。这种精神性价值就叫作“道德价值”。其二,在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行为中,从公道原则出发,这是第二种精神性价值。因为国家共同体的最高组织形式就是“政治”,所以,我们把这第二种精神性价值就称为“政治价值”。这样,我们就把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精神性价值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道德价值,另一类是政治价值。全部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培养人的上述双重价值观。
三、精神性价值的根据
现在的问题是:精神性价值不是从“物”中来的,因为从“物”中来的价值都是“使用性价值”。那么,精神性价值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只能从精神世界本身来寻找这种价值的根据了。
1.精神性价值是以“观念”的方式存在的
精神性价值的存在,不依赖于“物”,它只是人们对待事物、对待行为的一种“观念”。因此,只有精神性价值,我们才能把它称为是“价值观”。对于使用性价值来说,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是“价值观”。因此,我们才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称为是“价值观”的培育活动。原因就在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精神性价值是一种“观念”。
当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精神性价值的时候,意思就是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是高尚的和正义的。但是,如果精神性价值是一种“观念”,它就存在于个体的动机当中,它不能来自于客观的对象,因为我们不能从一个行为的结果中,明确地判断行为主体的“动机”是什么。因为,完全可以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主体的动机是坏的,但其产生的结果却可能是好的。相反,行为主体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结果却可能是坏的。例如我们通常所说的“帮倒忙”。因此,我们不能从行为结果中判断该行为的性质。对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精神性价值,主要取决于行为者的动机,这一动机是否是从道德出发,或者从共同体的普遍利益出发的,是该行为的根本性质所在。这只能在行为者的“观念”中存在。所以,思想政治教育才需要培养一个人的“价值观”。因为正是他的价值观,才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否是高尚的和正义的。那么,作为“观念”的精神性价值,总是在价值判断中形成的;否则,如果不做价值判断,他的价值观就是空的。下面,我们就分析价值判断产生的根据。
2.精神性价值判断不同于知识判断,而是反思判断
一般来说,人类的认识活动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客观知识的认识,一种是对客观对象的价值认识。这就是我们通常区分的“真理”与“价值”,而一切认识都要以判断的形式完成。所以,我们就要考察价值判断是怎么形成的,从而才能清楚精神性价值判断是何以可能的。作为对客观知识的认识,所形成的是“知识判断”。知识判断要借助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层次的认识活动来完成。首先是感性认识,对象对感官的刺激,我们就产生了“表象”。而进一步,理性开始使用思维,对表象进行综合,进而形成了知识判断。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知性作为自发性就能够按照统觉的综合统一、通过给予表象的杂多来规定内感官,这样就能把对先天的感性直观的杂多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思考为我们人类的直观的一切对象不能不必然从属于其下的条件。”[7]那么,知识判断的特点就是,它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因此人们很容易在知识判断上达成共识。比如,当我们看见树叶的时候,就会判断“树叶是绿色的”。而且,每个人都会做出相同的判断。因此,在知识判断上,它的客观性非常明确,人们很容易达成关于某个知识的共识。然而,价值判断却完全不一样了。
价值判断的根据来自于“观念”,而前文说道,精神性价值的概念就是“善”。所以,一切价值判断,都是根据观念中的“善”作为标准来做出的判断。如果我服从“善”的概念,就会听从内心良心的召唤,因此就会做出一个具有精神性价值的判断。也就是说,价值判断是根据善的概念做出来的判断,它不是根据客观对象本身做出的判断。后者是知识判断的特征。而前者,作为价值判断,如果不是根据客观对象,而是根据理性当中的善的原则,那么,这种判断的性质就叫作“反思判断”。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指出:“就反思判断力说来,这条是完全正确的原理:就事物按照最后原因的明白显出的联系来说,我们必须想到一种和机械作用不同的因果作用,那就是按照目的而发生作用的一个世界原因。”[8]因为,当我们做价值判断的时候,需要我们首先向心灵反思一下,究竟什么是善。而反思到善的概念以后,我们才会以此作为标准来对某行为做出评判。可见,知识判断完全依赖于客观对象,而价值判断需要我们反思内心的实践法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家康德才提出:实践的理性才是精神性价值判断的立法者。
3.实践理性是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
我们初步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实践理性是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现在,对这一结论做出进一步的论证。前文提到,使用性价值的立法者是人的自然的生存需要,即人作为一个自然生物,他为了生存,需要什么,什么对他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因此,自然需要是使用性价值的立法者。现在,精神性价值是不受自然需要的限制的,因此,它自己有独立的立法者。
我们根据康德的思路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凡是具有精神性价值的行为,它都不能从个人的利益出发。因为个人利益是以使用性价值的方式存在的,它针对的是人的自然需要。但是,个体的自然需要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它只具有个体性。比如,别人吃饭不能解决我的饥饿,我只能自己吃饭才能解决饥饿。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自然需要不能作为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因为,凡是精神性价值,它作为行为的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法则,就具有普遍有效性。而做出这一判断的时候,一个人必须听从理性的要求,因此,精神性价值是由一个人的理性而不是感性所决定的。在政治价值中也是如此,比如在“爱国主义”中,一个人不能因为国家给他带来了某种“好处”,他就爱国,如果国家不能给他带来“好处”,就不爱国。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爱国行为,不能以国家提供给他的“物质利益”为条件,而是理性本身就要求一个人要绝对地爱国。这是一个个体在国家共同体生活当中具有的“尊严”。可见,实践理性是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它具有独立性。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价值,是特指精神性价值。而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培养这种精神性价值的“价值观”,它不同于使用性价值。这是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观培育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81.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6.
[3][6]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99,37.
[4] 黑格尔全集(第十卷)[M].张东辉,卢晓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42.
[5]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8.
[7]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0.
[8] 康德.判断力批判(下)[M].韦卓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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