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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思想的演化及其制度含义

2014-12-25姜广东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正义

姜广东

〔摘要〕功利主义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和工业化进程而生,强调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不但是一种道德哲学,而且也是一种价值观与发展观。自从功利主义产生以来,一直占据着发展观的主流位置。功利主义哲学依然是当前大多数国家的执政者的治国理念,不过,功利主义的哲学内涵和地位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演变。政治哲学晚近的争论打破了功利主义一统江湖的局面,使当代的道德哲学纠缠在权利与善优先性及其复杂的认知之间。从演变的过程看,公正日益成为功利主义哲学体系中的热词,试图寻找正当性与善之间的确当关系。这说明即使在功利主义的语境中,人们也开始对物质目标之外的诉求进行重新思考界定。那么,经济学所寻求的善究竟依托什么价值准则,这是一个值得当代人共同讨论的问题。正当性与善的优先性抑或共生的问题不但涉及到解答人类价值观的困惑,而且也涉及到经济学研究的精神家园问题。发展中国家从西方所应汲取的不仅是财富创造的经验,更不应忽视这种财富创造背后的正当性塑造。

〔关键词〕功利主义;社会善;正义;可行能力

中图分类号:F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4)06000309

一、功利主义思想的演变

当前学术界所谓的功利主义是一种狭义的功利主义,也就是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思想是系统功利主义思想的起始点,古典功利主义思想由于其狭隘性和不足,已经由现代功利主义思想以及非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所取代。从古典功利主义到现代功利主义的演化经历了漫长的时期,这期间许多学者做出了重大贡献。如穆勒、黑尔、斯马特、罗尔斯和森等等。

古典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的主要内涵是边沁给出的,强调人是追求快乐与幸福的。边沁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它就是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结果是完全快乐的,那就是至善的行为。将这种原则延伸至社会,最好的行为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最大不幸的行为[1]。也就是说,古典功利主义将善作为最高的目的来追求,这种功利主义不仅强调个人的幸福与快乐,而且也强调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与快乐。因而并不单纯属于个人利己主义。在古典功利主义者看来能够实现社会善的行为都是正当的,显然,功利主义是一种标准的目的论[2]。但是,如果将幸福、快乐理解成善,那么,善是一种感知,是难以捉摸的东西,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善是多种多样的,如何体现幸福与快乐,如何将每个人的幸福、快乐形成一个社会的总量呢?古典功利主义将这种感知归结为“效用”,也就是一种满足程度。无论对于总量还是对于社会而言,这种总量越大越好。按照森的话来说,古典功利主义的信息基础就是效用[3]。

功利主义是一种哲学观,也是一种伦理原则。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西方启蒙运动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与个人主义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4]。没有个人主义价值观,也就不可能推演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而这些伦理原则已经融入了当时快速发展的各类社会中,同时代的斯密经济学中也鲜明体现着功利主义的色彩。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和古典功利主义不谋而合。其实英国的古典哲学中到处存在着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调。斯密的思想只不过是哲学伦理观的变化在经济学中的一种直观反映。功利主义虽然强调个人自由,但是将大多数人的幸福与快乐的获得置于自由之上,也就是他们将善置于正当性(rightness)之上,忽视动机与过程,只关注结果,是典型的目的论者。穆勒已经觉察到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思想中所隐含的缺陷,也就是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狭义的满足,而且也包涵了道德意愿的实现。穆勒对最大幸福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5]。穆勒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古典功利主义的软肋,也就是经济学上的斯密命题。斯密认为利己主义——追求个人快乐与幸福的行为一定会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个体目标与社会目标是一致的。但是,斯密将功利主义仅仅看做一种哲学观而未看做一种价值观。此后,功利主义思想的演化都与这一基本命题相关联,也就是功利主义命题中的快乐与幸福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关于财富与物质的命题,人们的生活中包含了更广泛的内涵,也就是穆勒所言的快乐、幸福不仅存在着数量的衡定,而且也存在着质量上的审视[6]。而这又涉及到个人追求的最大幸福与社会善之间的契合问题。自此以后,关于功利主义思想的分析便开始出现了分流,在西奇威克看来,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如此容易和谐一致,似乎所有人的利益便是每个人的利益,以至于与其说出于纯粹的博爱动机,毋宁说存在着其他动机能更令人满意地实现普遍幸福[1]。此后功利主义向两个分方向发展,或是二者的综合。一是注重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最终演化为“行为功利主义”;二是强调社会公正和道德规则的“规则功利主义”。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制度认同感逐步增强,而且他们的分析假定自由竞争是市场的常态,因而新古典经济学中,他们自然而然接受的是“行为功利主义”。而“行为功利主义”在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结果就是一般均衡中的“帕累托最优”。将“行为功利主义”置于新古典经济学设定的制度环境中,这一结果的推演应该是合理的。但现实社会并非如此,而且人也不是完全同质的。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人的同质化和物化。并没有将人与其他要素区分开来。因而所谓的效用仅表现为量的分析。与人的情感、价值观念与对社会的感知完全无关。而且即使单就满足程度也就是幸福、快乐的衡量和评价而言,这一范式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森简单明了地指出:“由于它集中注意每一个人的单独选择,它不能直接提供进行人际比较的任何方法。这对功利主义显然不适合,因为这样他不能进行总量排序,而总量排序要求个人之间是可以进行效用比较的。事实上,以选择为基础的效用观点主要用在只涉及福利主义与后果主义的那些理论中”[3]。除此以外,古典功利主义受到诟病的更大的缺陷在于:他们忽视了这个总量创造中的平等、权利、自由等问题。是斯密利己主义的个人选择与社会福利一致还是考虑作为公平的正义规则的个人选择与社会价值相契合呢?这是功利主义演化中十分纠结的问题。斯马特与威廉斯坚持行为功利主义[7]。而西奇威克、黑尔则努力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结合起来。西奇威克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建基于经验之上的规则都有助于普遍幸福,并把他们当作行为的指导;另一方面,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背景下,他们所遵循的道德规则往往会发生冲突,原有的道德常识已不能给人们清楚的指导,这要求人们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行为重新做出功利主义计算去寻求更好的结果。甚至根据功利主义方法对原有的常识做出修正。”[8]黑尔继承与发展了西奇威克的这一思想,他认为:“大部分对于行为功利主义及其规则功利主义的争论忽视了道德思维中批判层面和直觉层面的不同。一旦区分开不同的层面,就可以获得一种结合两类功利主义之优点的形式。”[8]“故此,两类功利主义可以在它们各自的层面上共存,批判思维者以行为功利主义或特定性规则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考虑事情;而在此基础之上,它选取一般性的初步原则,以在直觉层面上按一般性规则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运用他们。”[8]

从哲学与伦理学的层面看,以权利、平等、自由等角度审视的功利主义符合当代大多数人的社会感知,同时,在这一领域绝对不可能刻画出一个类似于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真空社会。因而原则上的平等才可能保证更大的幸福与快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创了自由权优先的先河,或者说正义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正义目标高于物质功利的目标,或者说,正义优先于福利和效率,但是罗尔斯在此基础上还论述了分配的正义原则,他不反对政府对市场分配的正义矫正。而在诺齐克等的现代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中,这种优先性要求采取了更为激烈的形式,“给许多类型的权利——从个人自由到财产权赋予了在政治上几乎完全优先于社会目标追求的地位……在这种理论框架中,问题不是权利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其绝对重要性。”[9]自由主义显然更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正义性置于人的重要性,反对一切政府对分配的干预。这与古典功利主义将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割裂开来的阐释不同,虽然并不是每一位当代自由主义学者都同意诺齐克的观点,但是,显然人们已经不仅将正义、自由等权利作为实现最大幸福的一种手段,而是将自由看成一种发展的表征,也就是看做人类的快乐和幸福的组成部分。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所表述的就是这种思想,只不过他反对诺齐克等人的自由主义,诺齐克的自由主义接受在权利至上条件下所形成的一切社会结果。

但是,罗尔斯与森还存在着不同,他将公平、正义带来的结果也纳入功利主义的效用范畴来衡量,在幸福与快乐的最终表现形式上又回归到工具主义,这一点与规则功利主义的表现相似。但是,罗尔斯又强调正义与自由的优先地位,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罗尔斯的这一表述,正义、自由不仅构成了人获得幸福的权利与机会,而且也构成了物质功利的基础,也就是说,他认为正义、自由和所谓的物质功利主义并不矛盾。缺乏公平、自由的社会不可能造就出公平与快乐,当然,这既涉及到物质财富的创造,也涉及到分配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基本命题。本文并不想从哲学的角度来表述罗尔斯的观点,也不准备对行为功利主义进行哲学批判。本文试图从基本经济知识尝试阐述这一命题。

罗尔斯的理性原则的含义是正义原则和道德判断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具有正义性的行为一般都符合人类形成的道德规范[10]。我们不认为罗尔斯的一致性原则是一种完整的表述,罗尔斯也反对行为功利主义。但是罗尔斯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他启发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社会正义原则除了满足人们对公平、自由等的追求,是否也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和幸福。或者说,除了公平、自由等给人带来的满足感和尊严感以外,满足这些条件的国家是否同时也实现了财富的积累和公平分配所带来的利益满足?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充满了疑虑,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此充满了激情与睿智。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的。”[10]在他看来,正义是道德的内核,也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1]。显然罗尔斯将社会制度与道德准则联系在一起,社会制度中不仅包含了生硬的法律,而且也包含了道德准则,也就是说社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一定要体现出道德中的根本内核。无论从什么层面来看,普世伦理中的正义、自由等是人类所有行为的根本指导思想。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对这一原则进一步强化以及考虑在社会各层面的适用性。

我们有理由认为一个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制度与效率之间是相容的,所谓效率,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帕累托最优标准,而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这一原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冲突。其实这不仅涉及到个人效用的评价,也涉及到这种效用评价与财富创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微观层面的分配正义是否促进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罗尔斯虽然反对功利主义,但事实上任何人都离不开对功利结果的评价。从罗尔斯对正义论的归属可以看到,罗尔斯既顾及到了程序的正义性,也没有忽略物质效率与公共目标。即使规则功利主义放弃对效率问题的追问,“正如穆勒指出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往往并不冲突,关键是个人利益必须以理性的人负责任生活为基础。为此,一些学者主张把道德哲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这一思想可以追朔到休谟与康德等。”[3]因此,尽管从规则功利主义到罗尔斯再到森的具体观点存在差异,但是,他们有一个一致的认同,政治伦理与功利同样重要,没有自由、公平的正义就不可能取得功利主义的最大化。从长期看这个一致性更为重要,社会的长期稳定、繁荣、幸福快乐都与自由、公平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有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为这一命题提供了日益丰富的论据,这一理论并不会就此画上一个休止符。道德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关注这一话题的大有人在,同时,发展与公平、正义以及幸福感将更值得关注。

二、正义的道德哲学与功利主义的相容性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功利主义将物质享受作为目的,注重目的的实现,忽视政治身份本身与最终满足之间的关系。简单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认为功利主义可能带来对权利与自由的侵害,他们将权利置于优先地位,甚至将自由置于绝对重要的位置,成为自由至上主义者。这两者都是道德哲学的一元论。而规则功利主义和罗尔斯以及森等都处于两者之间,既强调结果也强调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权利既是过程也是结果。但是,当代的道德哲学越来越强调目的实现过程中的权利优先性。罗尔斯与森是其中的两个代表性人物。既不同意传统功利主义理论也反对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自由的绝对化与功利的绝对化都必然陷入虚无,因为人的满足并不是单方面的,既不适合用绝对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以规则去评价人们的满足程度。我们的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的时候,无论权利多么平等、自由多么健全,信息的不对称都会造就出一个扭曲的结果。当我们用政府的力量改善因信息不对称对正当性的扭曲时,很可能涉及到重新分配造成的总量结果的改变。这就涉及到善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通过事后改变产出的分配结果矫正正当性的扭曲,同时,又能够在总量上实现理想的善。这样,不仅正当性得到维护,而且权利与自由的改善又能降低制度成本,在总量上提升善的层次。这样,我们就能将善置于正当性之中,两者之间不存在所谓工具与目的之间的区分。单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谈论此问题,的确容易陷入工具与目的论,因为经济学不是研究权利与自由的科学[12]。

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当代道德哲学中的福利最大化的语境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古典功利主义的语境里,绝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主要限于人们所得到的物质享受,而在当代道德哲学的语境里,除了物质享受以外,还包括了构成幸福因子的权利与自由。且将这一部分对于人们的意义看得更为重要。如果没有人权与自由的保证,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状态下的公正就难以实现。古典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可能支持大多数人的暴政,所谓的社会福利有可能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因为构成人们幸福的内容太多,所以单纯以物的多少和其市场价值的高低衡量所谓的善就显得苍白无力,例如文化、信仰、意识形态、科学、艺术等方面都与商品不同,分工与市场化与这些善的累积并不一定是相容的,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正当性,创造最大财富的方式并不一定适宜于创造出最大的精神享受。即使只考虑物质层面上的福利最大化,帕累托最优虽然可以在完全竞争状态下实现,也就是说,个人的利己行为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相通。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存在着任何的垄断力量,同时也不存在着市场机会主义的可能性。这样的条件下不存在着所谓的正当性问题,所以将功利主义思想引入新古典经济学根本不需要考虑正当性与善的冲突。从这个意义来说,对经济学中古典功利主义思想的批判有些不着边际。但是,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静态的权利配置社会,我们的社会从来都不会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就此而言,我们的市场里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权利的重新配置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即使权利和自由在每个公民之间都实现了初始的平等化,那么也不能保证权利不会受到侵害。政府的政策和对分配的干预本身,并不一定与权利与自由背道而驰。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古典功利主义如果离开完全竞争的语境就失去了对善解释的合理性。

功利主义哲学从一开始就没有放弃所谓的道德哲学和制度体系的作用,只不过被引入经济学以后,尤其是在新古典经济学,他们才将个人效用等同于社会福利。也就说,只关注财富的创造和分配,而没有关注权利配置与幸福、快乐之间的关系,这才有了工具与目的之分。实际上,他们将当时的制度作为理所当然的存在。在功利主义发端时期,哈奇逊与斯密等人在理论构架中关于道德与制度的分析并不罕见,斯密等人继承了哈奇逊等人的功利主义哲学构架,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概念,但人们一直将斯密当作一位经济学家看待,如果结合斯密的《道德情操论》,“看不见的手”的概念中所蕴含的因素就一目了然。利己主义应该是“看不见的手”的本质内涵,不过斯密利己主义的界定在《道德情操论》中才得以完美体现。一方面,斯密强调“无形之手”通过竞争对财富增量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斯密强调‘看不见的手更是引导普罗大众基于正直、勤勉和节约的生产活动,而不是引领上层人士基于阿谀、愚昧和浪费的反生产性活动。特别是在斯密看来,与当时君主政府肆无忌惮地垄断的影响相比,自由放任政策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是更优的。”[11]将“看不见的手”作为经济人直接引入经济学以至于主宰了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是对斯密利己主义的一种严重误解。在古典功利主义者看来,追逐个人利益只不过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正当释放,并且,当时的自由主义制度倾向比封建禁锢更加有利于实现最大的幸福与快乐。他们并非不重视实现利己的道德准则,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讨论的人类基本道德准则如善恶、美丑、正义、责任等无疑给他所引入的自利人提供了一种社会注释。

在新古典经济学将“看不见的手”转化为经济人的概念后,人们只记得斯密的自利人,而忘却了自利人的道德与权利约束。主流经济学中经济人的概念的转化与演变也说明主流经济学中对经济人价值判断的一种重新思考与定位。新古典经济学中三个基本的假定条件包括经济人、完全理性和完美信息(其中没有涉及隐含的假定)。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物质利益),而理性人注重于描述人类活动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理性人非经济行为也可以纳入理性的范畴,比如追求荣誉、信仰、尊严和利他主义等。米塞斯认为:“所有有意义的行为都是有理性的。”[13]于是,经济人就被理性人的概念所替代,将经济人纳入到了理性人范畴中去,从而扩充了经济学的分析范畴,使经济学帝国主义化成为可能。也就是说,经济学为了逃避价值判断的道德追问,将所谓的效用延伸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萨缪尔森等人对效用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为了主流经济学保持“去伦理化”和前后逻辑一致性那个的变通,在萨缪尔森的理论中将传统意义上的效用变换为偏好,其目的就是试图更好体现出满足程度的价值中立属性。

理性人和偏好的推出试图替代以前的经济人,因为从理性人和偏好的角度看,似乎理性人不仅仅在乎限于追逐物质的满足,而且人类的利他行为也属于满足他人同时满足自我的理性范畴,也就是说,理性人所追逐的并不仅可能损人利己,也可能是利人利己的行为。偏好一词使效用一词远离了人们的视野,萨缪尔森的偏好与理性人的推出所要达到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人们对物品与行为的选择是表达对事物的喜好程度,规避了人们的利益导向。事实上,无论是理性人还是偏好的诠释都不可回避满足自身过程中的伦理尺度。也就是说,损人利己是不是理性行为或机会主义是不是一种偏好的表现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条黄金法则,而“己所欲施于人”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无论怎样转换说法,谋求效用最大化都不可能脱开价值判断问题。其中既包含了道德标准也包含了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也存在着正义性问题。现代道德哲学和经济学已经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回答,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核心理念归纳起来无非就是“公平条件下的自由选择”,公平是权利的配置,而自由则是权利的释放。实际上,无论是自由权优先还是以上的表述,自由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术语,在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和森的自由主义体系中都是如此,没有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也就不可能获得自由[3]。森将这种自由看成是发展的一部分,发展所要实现的不仅仅限于物质范畴内的幸福,自由同样重要,缺失正义的发展失却了正当性,舍本逐末,所以正义优先于善。的确,“自由主义是现代性的核心,而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一个最大分别是前现代社会视人与人之间的种种不平等乃自然与合理的,因此不需要为之辩护。现代社会则刚好相反,平等成了公共生活的价值默认,任何政治、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都需要合理的理由支持,这是一个典型范式转移。”[14]这可以理解为公平、自由已经成为当代价值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它已经从前现代的伦理准则上升为法律准则。这种普适的价值判断也应构成人们满足程度的部分。那么,假如将功利主义的选择(如效用、福利)作为效率的体现物,这种具有现代性的价值判断是否会影响效率。因为公平涉及到分配问题,而分配又涉及到经济效率问题,所以对正义的追求必然从逻辑上与经济效率挂起钩来。罗尔斯的第二原则中就包含了差别原则,也就是分配的正义性。其中“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10],而分配正义的前提条件是公平,只有在起点公平、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分配的结果才与个人的努力程度正相关[15]。而这种分配原则要体现最大最小原则,也就是要反映社会基本善。这说明差别原则并不只是说明分配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分配上事先享有的基本权利,差别原则契合了公共利益原则。至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覆盖了传统的功利主义,罗尔斯与森等人所指的社会基本善不同于功利主义的享乐最大化。罗尔斯等人的社会基本善不仅包含了物质资源的配置,而且也包含了尊严、价值、权利等的配置。从功利主义哲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可以看到,自然主义的分配可以达到功利目标的最大化,个人目标等同于社会目标。而罗尔斯将公共目标与个人目标区分开来。这样就变成了实现公共目标的分配与实现个人目标的分配的经济效率是否一致的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是自由正义等道德哲学及其法律化所形成的竞争秩序有利于福利最大化,还是纯粹的自由放任竞争秩序下更有利于福利最大化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我们将现代道德哲学的范式与功利主义的范式试图嫁接起来进行分析,而且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何表现出来。在没有更好办法的条件下,只能将社会福利最大化转换成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实际上就转化为在自由平等价值判断条件下的总量财富的增长问题。或者说,我们试图辨析功利主义价值观和讲求公平正义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及其法律体系与财富累积之间的相容程度。其实,无论是斯密所说的自利还是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都是人追求私利的体现,趋利是人的本性。但是,缺乏正义价值观及法律体系约束的功利主义则是危险的。公平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与经济有效运作的基本保证,一个可以利用机会主义谋取利益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因为人们实现谋取利益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与市场交易,也就是交易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事务,而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是交易的根本条件。尽管西方人的道德哲学和方法论始终纠缠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但是还有许多缺乏自由和平等传统的国家是在人的自由、平等与压制、禁锢、侵害之间徘徊。人们可以看到即使古典功利主义在不同道德准则和法律体系下的结果也是不同的。这也可以理解成为古典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与正当性并不矛盾。尽管罗尔斯的观点遭受了许多人的质疑,但是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还是最能够确切地体现出社会正义的理念。如果追求社会基本善与正当性并不矛盾,那么功利主义的适用性就是无可置疑的。其实连最初的行为功利主义也没有撇开正当性的讨论,功利主义思想本身的理论价值不仅在于对利己主义正名,而且也在于对一种新的社会伦理的追求,这种新的社会伦理就包含了自由的权利。即使将正当性置于社会善之上,当代社会也不会脱离功利主义的范畴,因为从广义上看正当性就是善的体现,是一种社会基本善。同时,正当性也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扫除了障碍。为实现行为功利主义的目标提供了条件。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角度看,当前的社会还是功利主义的社会,人们最终所比较的不仅是权利还包括财富。

三、功利主义发展观在不同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不同经济结果

在世界宪政革命的推进下,至少从名义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崇尚于民权与民生,致力于大多数国民的福祉与利益,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发展观。现代国家几乎概莫如此。将正当性与社会福利目标结合起来的研究在经济学中已有先例,它属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对于价值观念、法律体系等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将这种抽象的因素体现为产权问题,而产权又影响到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在这方面诺思与托马斯已经归纳出了一整套经济史学理论,形成了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这个学派认为西欧国家之所以在近代崛起,其原因主要在于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有效产权制度在降低经济运作成本时具有独特优势,而产权制度的确立又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相关,进而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为经济增长理论增添了重要砝码。而意识形态的说法与价值观念与道德传统是息息相关的,意识形态对路径依赖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而言就是价值观与道德传统对产权制度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产权制度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但是产权制度反映着一国的意识形态。按照一定原则对财富进行的重新分配就属于产权的配置。其中,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属于其中一个类别。产权实际上决定着人们的“可行能力”[3],它是指人们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组合。它是一种自由,也就是实现一种生活方式的自由[3],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集,即可供一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3]。也可以说是一个人的真实机会。也就是说权利的不平等意味着可行能力集的不平等,个人之间的可行能力集的差别实际上就是一种机会的差别,造成机会的不平等。而机会的不平等致使人们缺乏创造力,并且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与改善。机会不平等还使大部分人持续贫困,难以改变自身的处境,难以进行适当的储蓄,形成较低的储蓄率。这些都使支持经济增长的因素变得更加稀缺,从而不可能形成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能力。从另一方面而言,机会的不平等会形成经济主体之间谈判能力的差别,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这种悬殊会更加明显。这时的定价机制就会向强势一方倾斜,结果有可能造成签约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导致交易中的不平等,对于市场而言,这也意味着交易效率的下降,它会提高交易成本,价格水平会因此提高。如果价格水平上升过快,有利于利润收益阶层,而不利于工资收入阶层,形成一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剥夺,从长期看,阻碍了要素投入的增长以及技术进步,从而阻断经济增长的路径。权利的不平等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个人获取幸福能力的差别,同时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经济增长能力的差别。权利不平等形成的高昂制度成本有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由此跌入中等发展水平陷阱。

由于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路径不同,各国的价值观和法律准则存在着巨大差异。当前世界的价值观与文化背景主要有基督教价值观、儒教价值观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等。尽管相同价值观背景下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但是文化背景的影响却依然显著。比如韩国和日本在亚洲相对而言具有较为完整与公正的法律体系,但深深地打着亚洲传统价值观的烙印。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显然存在着价值观念和文化的嬗变,但是从西方引入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仍然受到某些威权主义的困扰。它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不同文化价值背景下的经济增长问题的争论。无论如何,从经济史的梳理看,人们还是大致可以看出,公平、正义和自由价值观以及由此延伸出去的法律体系和威权制度下经济增长的明显分野。当然,这种分野发生在工业化体系和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以后。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始崛起,如果从价值观的角度来说,这种崛起伴随着启蒙运动,民主、自由成为当时时代的诉求。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产权制度的建立都与这种价值观存在着密切联系。西方价值观的形成对古希腊、罗马的平等和民主传统有关,同时在当时一大批启蒙思想家的大张旗鼓地宣传民主、自由、权利、契约、博爱等思想,资本所有者利益阶层的兴起和博弈力量的增强,与这种思想运动一起助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打破了以前的封建等级制和宗教禁锢,推进了市场的完善与扩展,迎来了工业革命,使这些国家跨入了工业化时代,建立了新的产业体系。加之世界市场的扩展与殖民化,旧的世界格局彻底被打破,世界的中心开始从东方向西方转移,彭慕兰所谓的“大分流”开始出现。中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一的位置被逐步取代,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相继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在整个20世纪的前半期,整个世界经济一直被原初受到启蒙运动冲击、具有民主和自由传统的国家所主宰。日本算是一个例外,但是,日本从明治维新到19世纪的崛起,再到二战后的复兴都在“脱亚入欧”的思潮控制下,同时,从价值观、法律体系、市场化方面都全面引入西方体制,特别在二战后,美国对日本的影响巨大。二战后,增长的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东亚国家的增长开始加速,先是日本,其次是亚洲“四小龙”,再是“四小虎”。不过,事后看来,具有持续增长动力的还是从西方引入了民主与自由理念的国家与地区。目前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增长开始步入平缓期。即使如此,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平等、自由观也还是抹不去其东方基因。体现了多元文化背景的混合。日本与韩国曾经遭受到的增长困扰也许能部分说明这种混合价值观所孕育的平等、自由观的先天缺陷。

以上的叙述旨在说明一个问题,虽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初,对自由的狂热追逐致使人们忽视了权利的平等,出现了尖锐的劳资对立、种族不平等。这些现象遭到了有识之士的猛烈批判,直到如今人们依然在关注这一话题。但是,与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带有缺陷的西方民主政治和自由市场体制显然给了人们更多的权利与自由空间。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日益趋向平等化,工商阶层的地位大大提升。尽管这种自由还缺乏公平的制衡,但还是推动了市场活力的巨大释放。而东方专制社会则远远没有这么幸运,甚至连天主教社会背景下的经济增长也并不令人欣慰,其他国家的情形更令人失望。世界经济增长的轨迹告诉人们,缺乏平等与自由价值观以及相关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体系的国家和社会,其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只能造就一部分人的地位和财富,而不是造就社会财富和社会福利的最优化。专制和等级社会最大的问题在于人们缺少可行能力,可行能力集过于狭小,它只不过被一部分人所占有。这样的差异会进一步加剧不平等,而不平等又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尤其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能力。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使贫困者无力进行良好的人力资本积累,缺乏创造机会和创新能力,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短板。最近森在《纽约时报》网站上撰文指出,印度的经济增长之所以令人失望,赶不上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印度国内对底层贫困人群缺乏必要的支持措施,国家没有为这些人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与改善条件,如教育、医疗、交通、农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他指出,印度落后的根源是国内的不平等[16]。在所有缺少平等价值观的社会里,经济增长成功的先例并不多,东亚的日本、韩国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但是这并非长久的考量,经济增长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是长期的增长一定与制度环境相关。而短期则可以依赖人力资本的改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拉动。许多后发国家的经济增长战略实施后,仅仅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便陷入了所谓的“中等收入国家陷阱”。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增长仅仅源于市场条件的改善、投资拉动或人力资本积累的增强而激发的短暂活力。本质上,并没有改善价值观念与制度环境,也就是大多数人的可行能力集狭小,产权配置理念和法律根据中缺少平等的观念。巴西、阿根廷、智利和东南亚一些国家成为这类国家的典型代表。

由以上简单经济史分析可知,尽管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平等、自由观念并不完善,但是这些社会开启了平等、自由思想的先河。功利主义的制度适应性在这些国家表现得更完好,也就是功利主义与制度(其中包含非正式制度)更好地结合起来,既实现了社会正义,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积聚,正如森所言:发展的内容既包括了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包括了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

四、经济学的精神家园

单个人与作为社会的人具有本质的不同,所有的科学都不是为单个人服务的,即使自然科学也是如此。社会科学的社会属性就更加明确。鲁滨逊式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人与其他人相处的过程中,必须涉及到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公平、尊严等。平等是以权利为基础的,而尊严则是以自由为基础的。这包括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科学中研究的重要特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多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而人与物关系的研究更贴近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自从新古典以后的经济学撇开了人与人的关系走向人与物关系的研究,也就是将经济学看成一门实证的学问,缺乏了人对财富支配和占取的感知与评价,这种学问虽然被披上了一层科学外衣,将人打扮成理性人,但是理性人本身并不是同质的,财富的创造、分配和分享中都与规则、秩序有关。如果人是同质的,约束这个世界的规则就简单多了,因为人们的选择决策是无差异的,能力也是相同的,制度是既定的,因而公平正义原则并不重要。同样,人类的不同文化价值符号也无关紧要。欧美的发展道路同样也适用于世界其他国家,无论国家、市场还是企业都可以采用同样的治理方式,理性的假设简化了世界的本质。在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规则与秩序也有同样的作用,只不过这不是假设理性,而是使人们的行为归于理性范畴以内,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从这层意义而言,理性只不过是经济学的化妆品,掩饰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这些将人们导入理性的规则和秩序与思想家长久以来所寻求的多数人的幸福应该是一致的,它们是大多数人获得幸福、快乐的基本条件。在欧洲人经历了漫长中世纪的宗教和世俗权利的禁锢后,启蒙运动中,人们在寻求达到幸福的路径时,从工具主义的角度讲,应该是理性和科学,摆脱以前的蒙昧与无知,人们想到了中世纪以前的欧洲文明,启蒙运动是对古罗马、希腊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人们开始系统思考和阐述关于人与人以及人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思想家们认识到了民主、科学、理性、博爱等对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福祉的重要性,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人们重树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过程,属于社会维新。只不过欧洲人的祖辈们给后人提供了一套可参照的思想轮廓。因而这个时期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改变的过程,理性化与科学化只不过是这个价值判断改变中的一种工具主义的表现,抑或是一个结果。理想化与科学化的目的是使人们的决策与行为造福于社会大众,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社会的某个阶层,他们建立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而这些价值判断最后通过正式制度的方式体现出来,制约着人们的各种活动,形成一种社会规则与秩序。欧洲人当时找寻到的这个新秩序规则就是平等、自由。当然它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制度也在不断进化。如果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概念与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有关系的话,那么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是对这种理性的狭隘理解。

经济学是致力于研究幸福的科学,幸福是人类对自己生存状况的综合评价,只有当其精神感受和器物评价基本一致或不存在冲突时,幸福才是完善的。其实任何社会科学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人的学问,而不是器物科学。这是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最大区别,社会科学所追求的是社会成员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普遍享受到自由、平等、尊严的同时,享有更大的物质利益。在人类的互动中,人们可以结成两种契约,一种是社会契约,另一种是市场契约,而契约可以分为平等契约与不平等契约。在人们活动的大多数历史时期,人们面对的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尤其是社会契约更加如此。准确地说,那时不能被称之为契约社会,因为契约具有强制性。我们的社会早已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当前经济活动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本质是交易。经济学的一种常识就是只有平等交易市场才具有扩展能力。如果社会契约具有强制性,那么市场契约的公平性就难以保证,效率难以体现。就此而言,社会契约关系是市场契约的基础。当众多的思想家还在寻找这种秩序时,新古典经济学已经假定了这种平等契约关系的存在,将每个市场参与者描述成无须规则约束而自发生成的理性人。殊不知当初经济学是从道德哲学中脱胎出来的一门学问。也就是经济学当初同伦理学同处于一个母胎中。当前的经济学流派林立,众说纷纭,只能说是迷失的一种表象,按照汪丁丁的说法:作为一门经世济民的学问,它找不到回家的路。社会正义是人类相互尊重、互惠共赢的最高体现。它绝不仅仅是一条伦理法则和政治符号。试问当社会迷失的时候,人类如何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因为,我们已经找不到幸福的源泉。

五、后发国家的任务

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寻求经济发展和幸福秩序的过程中,也就是将功利主义行为塑造成促进最大幸福的行为模式。发展中国家目前所走的道路大都是模仿成功发达国家的模式,也就是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和结果却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在经济上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的则徘徊不前;有的国家希望渺茫,挣扎在贫困线上。其实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和市场化的经济选择并不是自适应的制度体系。这种体制是对外来制度的模仿,只有当社会的大多数人通过模仿都熟悉并且都习得这种制度知识后,它才会在一个社会中自然地进入演化状态,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否则引入的制度与原有的群体秩序之间就会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尤其是一个社会被利益集团所挟制时更是如此,这时所谓的大众权利与市场秩序之间存在着割裂。或者说,民众权利不符合市场秩序自发演化的要求。市场秩序无效率会被利益集团掠夺规则削弱,甚至导致市场稀薄化。因此,民主制度的本质在于民权与自由,民主制度是政治框架内的自由选择制度;而市场则是经济领域内的自由选择制度。无论对于什么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而言,建立正义的制度和自由的规则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使人得到应得的尊严与选择权,使市场交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本质上并非如此,缺乏公正的制度相当于缺乏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理性选择的基础。

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与学术界所存在的普遍问题只是追逐发达国家的经济目标,市场化和工业化成为最突出的表现形式。这些国家只是匆忙构建了一个民主制度的框架,而将主要的目标对准了GDP,并没有将发展本身理解成公正与自由实现的过程。为了推进GDP 的快速增长,这些国家往往都采取国家推进战略。特别是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样板,自由主义在发展中国家遭受到广泛的质疑。国家投资拉动和经济干预计划几乎成为发展中国家拉升经济增长的法宝。有些国家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国家威权型的模式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在缺乏公正和自由的制度框架下,增长被政治权利和利益集团所绑架,增长成果的分享是缺乏公正与平等的,虽然在增长,但并不符合效率原则。因而这样的增长不是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手段,也不可能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这种增长方式已经为许多学者反思,但目前仍有许多发展中国家秉持着这种发展理念,将所谓的增长模式强加于全体民众,以公共资源去满足统治阶层和利益集团的目的,这类资源集中式的增长本身就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些国家仅仅将所谓的权利限定于选举层面上,而忽视了市场上人们自由决策的权利,以政府意志代替了市场意志。这种模式可能会促成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却是以损害效率和自由选择为代价的,破坏了经济自身的持续增长潜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反复无常的现象应该就是这种症结的表现。就此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的任务不是GDP数据的堆积,而是塑造一种公正、自由的社会和市场秩序,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或者说,不是市场冲动,而是“修身养性”,打造正义的基础。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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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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