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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粗糙司法走向精密司法

2014-12-23王琳

新民周刊 2014年49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聂树斌

王琳

呼格吉勒图是18年前一宗强奸杀人案的报案人,但他把自己也“报”进了警方的侦查视野。“严打”期间的刑事司法程序推进迅速,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公检法三机关只用了61天。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赵志红落网并坚称自己才是当年那起强奸杀人案的真凶。如此戏剧化的桥段令舆论哗然。随后,呼格吉勒图案陷入了长达9年的复查。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就在呼格吉勒图终于等到平冤纠错的这一天,河北“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正赶赴山东高院阅卷。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聂树斌案甚至比呼格吉勒图案历史更为久远。但“一案两凶”如出一辙。1995年,聂树斌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公检法的流水作业只用了七个多月。而从疑似真凶王书金主动交代到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已近十年。比较两案的判死与纠错,前者如风驰电掣,后者却山高水长。在司法的常态里,这两个对比强烈的时间表,理应颠倒。

美国的死刑裁判,从初审法院算起,到联邦最高法院为止,光上诉阶段,审理及复查核准需要的时间通常为6至16年,加州甚至长达20到25年。如果不那么急着结案,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都有机会活到昭雪的这一天。

1979年以来的十余宗重大冤假错案中,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全等抢劫案,均为一审法院迫于各方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死刑,二审法院认为疑点太多,发回重审,或留有余地而判处死缓。推动这些案件平冤纠错的,要么是被害人“死而复生”(其实是被害人都认错了),要么是真凶落网。而这些案件从案发到依法纠正,都经历了几年,甚至十几年。

时间的长与短只是外部表征。个案公正与否,关键要看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对刑事案件而言,还要加上一条,是否已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有报道曾披露,关乎聂树斌生死的一、二审判决书分别只有1300余字和1200余字。其中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只有极为简单的寥寥数语。如此粗糙司法,如何能保证司法公正?!

在呼格吉勒图的再审判决书中,再现了18年前种种枉法现象: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注意不是DNA鉴定而是血型鉴定!)。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换言之,在呼格吉勒图翻供后,本案根本没有象样的证据材料,更遑论“证据确实充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任何外部理由都无法解释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疑罪从无、控辩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等理念在现行法中均有细致的体现。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对过往“有法不依”的反思,不管新法理念如何进步,也恐怕难以杜绝冤案的再次发生。

航空界有个“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航空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上千个事故隐患。我们可以借问,今日反思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同样可见诸多错案先兆及隐患。反思这两起案件,纠错是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强化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在“精密司法”中让那些错案的先兆与隐患,一经发现就能得到纠错,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冤案苦主的生命代价,当以挽救最多无辜者的生命为其最大价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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