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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体系建设研究

2014-12-23刘卫东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河南郑州450000

创新科技 2014年23期
关键词:法庭纠纷法官

刘卫东/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河南 郑州 450000

1 概念概述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基于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法庭。即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社会法官”,运用乡规民约、人情大义、伦理道德、法律知识,来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基层自治组织。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具有合法性、协商性、便捷性、公益性等四个主要特征:

1.1 合法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纪律性,具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有自己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等,并对该组织负责。从政治领域,只有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承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合法性。虽然目前还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但在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是有很多参照规定的。并且在实际运行中,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南省高院也为此制定和出台了数个指导意见和办法,以规范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工作的开展。

1.2 协商性

协商性是指在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中以理性的沟通让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话,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了裁判者的决定,并最终以妥协的正义或称之为协商的正义,互利的正义取代分配的正义。

1.3 便捷性

便捷性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主要以调节的方式,不拘泥于任何特定的形式,使双方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促使当事人快速达成共识,解决矛盾。

1.4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指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都是公益性的为社会做贡献,解决行业内的纠纷,不图回报和报酬。

2 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创建背景和发展现状

伴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也逐渐凸显,纠纷的性质也日趋复杂,尤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更为典型。人民法院也逐渐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推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河南省自主创新环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河南省成立了首个知识产权社会法庭。

2013年,河南省创建了首个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设在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从省、各地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骨干,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专利、商标中介机构推荐的业务骨干中选举产生了多名社会法官。在省高级法院和郑州中院的指导下,定期对社会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会法庭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功能,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纠纷,提高知识产权运行的社会效益。

经过近两年的运行,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实际效果十分明显,但作为一项新举措,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宣传不足。自创建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以来,已接收并成功调节大量案件,但依然有很多知识产权纠纷需要经过法院等程序进行。

2.2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资金保障不足。资金保障是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开展工作的前提,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完全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没有任何单位和机构对其进行资助,社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连基本的交通补助都没有,这大大降低了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3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目前依然有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依靠司法程序来解决,不少地方法院直接受理。

3 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发展前景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终究会成为知识产权行业自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知识产权社会法庭会发展成为完全的大众化的自治性纠纷解决组织时,法院的工作量就会大大减轻,知识产权纠纷都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对社会稳定和河南省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4 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发展建议

4.1 建立健全社会法庭制度,加强程序保障。首先,对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做出相应规定。社会法庭虽然简化了很多程序步骤,但也应明确规定运行程序。其次,明确“社会法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法官开展工作,完全公益,甚至自费。在制度的建立初期,他们积极参与,有着浓厚的兴趣,但长远看来,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否则,将可能出现部分社会法官内部混乱的局面,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2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宣传力度。宣传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必要因素之一,加大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宣传力度,在商场,会展,大型交易会等场合,进行宣传页发放、悬挂条幅等形式的宣传,并安排相应人员对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存在意义和业务内容进行讲解。

4.3 加强对社会法官的业务培训。社会法官经过培训聘任上岗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社会法官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调解技巧等业务技能,或者提供相关书籍,定期邀请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等。

4.4 加大经费保障。社会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一定会产生一些需要费用,从长远发展来看,仅靠社会法官前期的热情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法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得到了保障才能顺利开展相应工作。

4.5 规范社会法庭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规定司法程序与社会法庭的衔接程序,包括司法程序接受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例如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首先交予社会法庭进行调解,经调解成功的,由社会法庭为其出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再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未成功的,法院派出法官进行指导调解,仍未成功的交予法院走司法程序解决。

5 结语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是在建构和谐社会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产生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还不能依靠立法来实现这种机制的建构。目前面对各地不同的纠纷和社会大环境和谐的要求只能通过实务部门来探索解决问题逐步形成共识和经验再上升为立法和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篇幅、资料和区域发展的诸多限制,文章还有很多不完美之处,在此,仅希望本文可以对河南省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制度今后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具体的详细的研究并不会因本文的完结而终止。知识产权社会法庭才刚刚起步,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能在不断前进的道路中一步步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推动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5]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论社会法庭制度——以河南省“社会法庭”制度为样本.http://www.docin.com/p-553669566.html?qq-pf-to=pcqq.c2c.

[7]河南省社会法庭制度理论与实践.http://www.docin.com/p-530757835.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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