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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次经历看调查记者怎样应对新闻诉讼

2014-12-21陈振玺张灵敏

中国记者 2014年2期
关键词:畜牧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畜牧局

□ 文/陈振玺 张灵敏

(作者分别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调查记者、中国社科院博士生)

“有个律师函,要起诉你和你们单位”。当听到这句话时,记者还是很惊讶。进入新闻行当有六七年的光景,采制的新闻报道上千篇,独家调查报道也有上百篇,还是第一次因为新闻官司缠身。据了解,这在我们同事中也是头一例。

官司原委

事情还要从2011年的一篇报道说起。2011年8月,在经过前后长达一个月的调查,记者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播发了《河北某畜牧局“一物二卖” 时任局长副局长说法“打架”》,这篇报道同时以配图的形式在中国广播网(现名央广网)刊发。

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该市畜牧局曾于2009年将畜牧局所属2000亩牧场承包给内部职工胡某。但仅过了几个月,畜牧局却又将这个牧场转包给另外一位寇姓商人。由于存在合同纠纷,2000亩优质牧场被常年荒废。报道直指畜牧局违反“合同法”并违规贱卖国家资产。

报道一发,旋即引发数十家媒体转载,影响甚大,畜牧局面临的压力也可想而知。几天后,当地宣传部和畜牧局的有关领导即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系,欲说明情况、“澄清事实”。对此,我们当然欢迎,也想借此继续追踪报道。经过几次电话、面谈后,最终的后续报道还是没能成文,但畜牧局作出承诺,立即追查,迅速整改。

原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几个月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却接到一律师函,与“畜牧局报道”相关。报道中涉及到的寇姓承包人提出,“中国之声的报道与事实不符,损害其声誉,要求在网络上撤销相关报道,并在同样时段、版面发致歉声明”。看到这一指责,当时记者也是一头雾水。首先,监督对象是政府部门畜牧局,其次,报道中涉及到这位寇某的篇幅就寥寥几句,最后,畜牧局都已经承认事实并整改。何来“与事实不符”?何来“侵犯名誉权”?

在做调查报道时,务求事实全面清晰,不能有遗漏。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闻诉讼,从记者到记者所属的媒体单位都应从容应对、毫不妥协!

记者把报道涉及的所有材料都复制了一份给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在仔细研判后同样认为,报道客观真实、没有问题,随即按照正常程序对律师函作出回复,承诺“如能证实记者的报道有误,欢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记者也愿继续追踪报道”,并约对方来台面谈。过了一段时间,寇某代理律师来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处,呈上一堆材料。材料并无新意,都是记者在前期采访时已经掌握的内容,没能推翻此前的调查结果。然而,对方律师措辞激烈,态度强硬,在无证据支撑、指控不实的前提下,仍要求电台删稿、致歉。这一点的确出乎记者和法律事务处同仁的预料。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又过了几个月,我们接到一纸诉状,寇姓承包人以侵犯名誉权起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下就要重视了,谨慎起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派出一同事,与记者再度前往河北,与畜牧局负责人详谈了解事件进展,另外我们驱车到牧场查看开发现状,发现牧场仍旧被荒废。

2012年春季,该起诉讼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掌握了所有事实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从容应诉。一审时,记者也曾到场旁听。其中有个细节至今记忆深刻。庭辩中,对方代理律师透露,称该案在立案时曾因“诉讼主体不对”没能立案,在几经波折、争取之后才艰难立案。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我方不出所料胜诉。

应对纠纷的经验

回顾整个案情,总结出以下几点。

1.舆论监督报道中,诉讼往往会成为被监督对象的一个常用手段,诉讼的目的不仅在维权,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在“畜牧局”一案中,记者得知,寇某之所以穷追不舍找媒体打官司,是“因为畜牧场正在寻找下一位投资者,他要借诉讼之名展示出他的实力和自信。”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时刻做好应对各类诉讼的心理准备。

2.在做调查报道时,务求事实全面清晰,不能有遗漏。事件牵扯到的各方都应联系到,给予各方充分话语权,这样在事后才能立于不败。“畜牧场”一案中,对方律师曾声称,“记者没有联系畜牧局一物二卖中的第二个买家寇某”。但事后,记者出示了调查采访时的手机通话记录,清晰显示曾联系过寇某。即便报道中没有出现寇某声音,也是因为其他几方的言论和书面材料已经能够证明事实,报道中无需寇某一方的声音出现。后来的庭审中,法官也对我方陈述充分认可。

3.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闻诉讼,从记者到记者所属的媒体单位都应从容应对、毫不妥协!“畜牧场”一案中,对方曾多次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交涉,态度强硬。而我方法律事务处的同事极为专业,不卑不亢、有理有据,不仅完胜对手,还利用该案树立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法律事务中的专业形象。

4.对有争议的细节,应采取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完善。“畜牧局”一案,对方曾在交涉中提出,报道中出现了第三方寇某的全名,侵犯其隐私权。尽管我方认为,寇某是“畜牧场一物二卖”的利益相关方,名字根本无法避免出现在报道中,但为稳妥起见,我们还是将网络稿中的寇某全名去掉,并随稿刊登“更正声明”。这一举动也为我方在日后的诉讼中占据了更有利的地位。

5.一旦报道在主要事实上真的失实,应当及时更正补救,主动与对手言和,避免败诉。此前曾有同行因爆料人提供虚假线索,记者没能核实清楚,导致报道部分失实,被监督对象提出抗议。当时,对方已经请好律师准备打官司。面对这种情况,这位记者主动与监督对象联系,诚恳认错,并邀请监督对象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最终对方被记者的诚意打动,一场可能的新闻诉讼就此化解。这位记者也巧妙地将危机转化为独家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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