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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赔偿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4-12-20马成坤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公平

摘 要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它的两面性,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它积极的一面在于增加对当事人的赔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能够减少上访,并且被害人的人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在被告人看来,如果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刑期也能够减少,所以被告人在赔偿上是有一定好处的,如果对于被告人来说,赔偿和不赔偿是一样的效果,那就是不利的。

关键词 司法适用 公平 司法赔偿

作者简介:马成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42-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在的中国正处于转型的阶段,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我国的贫富矛盾也在不断激化,如何化解不断增长的矛盾问题已经成为现在法律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人民希望能够在司法改革中感受到正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的法律困境,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拿钱可以买命的说法,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关心的问题绝大部分都表示对“赔钱减刑”反应出来的对现在这个社会法制现状的担忧,很多人担心富人和穷人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对于富人来讲,很多时候,可以肆无忌惮的拿钱来赔偿,从而得到法律的优待,从而影响到法律正义的体现和原有的意义。

一、赔偿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赔偿在刑事中的适用地位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提高赔偿地位,在法院判决之前就让被告人履行完应该赔偿给被害人的民事部分,让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心里伤害得到抚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很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部分也能够减轻,因此对于被告人来讲,他的赔偿积极性也就提高了,对于被害人来讲,他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上访、闹访事件也就减少,这就符合法律体现的案结事了的原则,反之,对于被告人来讲,如果赔偿与不赔偿都是一样的法律效果,那被告人肯定积极性下降,选择不赔偿或者少赔偿,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就不从体现,闹访、上访事件增多,不仅对于被害人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为提高赔偿在法律中的地位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也满足了被害人的利益,让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慰藉,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的作用是巨大而实际的。因此,司法机关不应对赔偿有过分的依赖,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责任和刑罚就成为应有之义。

我国法律在预防犯罪上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一般预防三个因素来考虑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们社会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不可分离的,相辅相成的,在任何一个案件中,被告人一般都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时在犯罪的时候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犯罪是原因,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结果,我们法律的效力一是惩罚犯罪,还有个功能也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假如预防的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更大,被害人的利益和被告人的利都要得到保障,因此,怎么提高赔偿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完善我国刑诉法中对赔偿的规定,已经成为现在讨论的热点,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反思经济发展背景下刑事诉讼中赔偿方面的残缺,这种立法方面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赔偿问题解决不好,被害人利益问题和被告人的利益问题就不能解决好。我国法律的预防功能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对于被害人来讲,他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上访、闹访事件也就减少,这就符合法律体现的案结事了的原则,反之,对于被告人来讲,如果赔偿与不赔偿都是一样的法律效果,那被告人肯定积极性下降,选择不赔偿或者少赔偿,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就不从体现,闹访、上访事件增多,不仅对于被害人是一种二次伤害,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被害人的人身报复性心理据地位,因此最终结果是刑法空间变小,刑罚的效力大大折扣。另一种是--人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想得赔偿占据主导地位,因会利用其较的诉讼地位影响法坑裁判使被告人减少刊罚,这样也不能实现刑罚有的意义。

(二)扩大适用赔偿范围问题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规定的“赔钱减刑”让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感到绝望和再一次受到伤害,被害人往往内心的愿望就是希望法律能够惩罚被告人,但是在很多被害人受到伤害时,因为有“赔钱减刑”这样的规定,他们就会忽视法律的正义的体现,往往把被告人赔偿的钱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从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也就对这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也身处于两 难境地。很多新闻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对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是个打击,新闻报道出来的个案容易被媒体放大,冤假错案有很多的历史原因,另外一些民众对于腐败官员的痛恨也强加在法律上,认为只要拿钱就什么都可以去操纵,司法机关从而临着现实的困境。

我国法律目前明确规定,“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个规定一出就引发了一片声讨的声音,这使得目前司法机关的压力很大,法律按照法理来讲应该是保持中立的,不能让舆论来操纵,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个案被舆论放大,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包括这个规定最初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整体利于,但是却被民众误解,这也影响了法律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还是有很多人认为这个规定就是 “花钱可以买命”在现实的个案中,体现出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对法院的判决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赔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地位的提高,大部分的民众的意见大部分倾向于反对“赔钱减刑”,因为有“赔钱减刑”这样的规定,他们就会忽视法律的正义的体现,往往把被告人赔偿的钱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从而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也就对这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也身处于两难境地。很多新闻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对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是个打击,新闻报道出来的个案容易被媒体放大,冤假错案有很多的历史原因,另外一些民众对于腐败官员的痛恨也强加在法律上,认为只要拿钱就什么都可以去操纵,司法机关从而临着现实的困境。社会的整体正义不完全等司于个案正义,对于不涉及案件的他人社会的正义才是自己考虑的和认同的,因此,赔偿在当前社会是一可以作为酌定刑情节来影响刑。但是其不是万能的,我国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与赔偿制度想配套的法律,才能让赔偿制度发挥真正的应该发挥的作用和意义。

二、赔偿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路径探析

(一)合理规范赔偿对刑罚可能造成的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死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赔偿的认识现在也越来越清晰喝透彻,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尽相同,最高法出台的法律也是希望各地在尽量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的判决的保持的合理和合法的差异性。现在看来,达到理想化的程度有点难度,但是我们不能畏惧困难,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各地高院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关于赔偿对量刑的具体方法,做到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规则性很好的的协调。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赔偿方面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权益的同时,又兼顾了对现在新问题、新形势下赔偿方面的有法可依,从而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加快地方法院量刑细化工作,确定有关赔偿对刑影响的具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亟需完善与赔偿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1.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我国法律面临的现实困境逼迫我们要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程序法,它和实体法一样对赔偿行为的发生起着同样的作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赔偿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细致,相对于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距离,要想更好的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同样不可缺少。各地基层法院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文状态、人口素质等实际,在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开展下,落实好、执行好被害人救助和赔偿制度,只有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对于被害人来讲,他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上访、闹访事件也就减少,这就符合法律体现的案结事了的原则,反之,对于被告人来讲,如果赔偿与不赔偿都是一样的法律效果,那被告人肯定积极性下降,选择不赔偿或者少赔偿,那么被害人的利益就不从体现,闹访、上访事件增多。因此国家补偿制度的有效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赔偿地位提高带来的理论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是为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创造了空间。

2.提高对赔偿作用的认识。“杀人偿命”在我国百姓心中是根深蒂固的,对于被告人拿钱来赔偿被害人从而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在思想上接受不了,另外一些媒体对个别冤假错案中的炒作,让民众认为只要涉及钱的事情就有司法腐败发生,这样的认识对于赔偿的作用很难开展和实行起来,因此,提高我国民众对于赔偿作用的理解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将被告人的赔偿看做减轻其刑罚的重要的一个角度,而不是必须的作用,如果被告人罪行及其严重,犯罪手段、方法及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就应该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对其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能简单用赔偿的数额来衡量。要重视对被害人心里的慰藉,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慰藉有时候不是用钱来衡量的,对于同时兼顾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结合,而在法院量刑的阶段,法官所要达到的是对其处罚,同时兼顾一般威慑的效果和教育改造的效果,而在刑罚执行阶段上,看守所要重视其心里的疏导,避免其更大的危害,要加强教育,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要给其出去以后生存的技能和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将刑罚和教育相结合下来改造被告人,比如把其对被害人的继续赔偿看作重要方面考察罪犯主观恶性有没有减轻,另一面满足被害人心里获没获得慰藉,社会关系恢复与否”。

3.规范司法文书,做好解释工作。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预防功能。纵观整个我国法律规定明显地把赔偿相应法律解释的行为给忽略了,我国刑法典的设置对于赔偿方面法律的解释微乎其微。现在对赔偿行为的新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比如如何赔偿,赔偿之后如何减轻刑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的刑罚判决是通过司法判决书体现出来的,司法判决书既具有专业性又具有效力性,目前大部分判决书说理性不强,不能够说服群众,理论性和专业性太强的司法文书导致民众不能完全理解和认同可法机关判决的内容和理念,从而导致被害人上访、闹访,某些案件发回重审、再审,这些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会再次让民众对法律不再信任,认为只要敢闹就能实现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夏菲.西方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泰铨.法国刑法典.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六月版.

[3]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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