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2014-12-20王春晓文秋菊
王春晓 文秋菊
摘 要 检察队伍职业化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对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结合目前检察工作实际,检察机关应从合理配置检察权,确定员额比例,提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和完善选任制度着手,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 检察官 检察队伍 分类管理
作者简介:王春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文秋菊,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04-02
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的框架意见》,并决定选择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这意味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已经逼近。框架意见主要包含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如何在实践中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许多人都在思考中。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实迫切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其它国家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要求代表它行使检察权的人员要具备更高的法律素质。而要提升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就要实现检察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但当前检察人员的管理,仅参照公务员制度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来管理,造成了检察官队伍人员庞杂、素质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以本院为例,行政管理色彩较浓,长期以来出现业务机构与后勤部门混杂,业务人员与后勤人员混用的情形。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彼此替代,有相当职业化要求的检察官的素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业务人员与后勤人员之间待遇、资格均没有差别,影响队伍战斗力的提升,制约检察事业的发展。如本院办公室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秘书督办、信息统计、档案管理、行政装备、法律政策研究、新闻宣传等多种职责,还兼管法警工作,工作量大、晋升渠道狭小,因此从事办公室工作的干警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就会试法调到办案部门,人员流动性大。
要解决基层检察人员发展瓶颈,提升检察官地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照高检院提出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来管理。明确检察官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为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为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晋升渠道,则检察官可以集中精力专注于法律工作本身,提升办案能力,后勤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后勤管理质量。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理论、实践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和实践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随后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为基层检察人才实行分类分类管理提供了部分实践依据。2005年8月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设想,显示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管理的大方向,但三个文件都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直至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人员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职务序列和职数、分类管理和交流机制等内容,但还不够细化,在现实的操作中将面临许多问题。
(二) 存在的问题
1. 未明确检察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根据《意见》的定义,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明确其基本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实践中,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检察决定权和批准权主要由检察长行使或授权副检察长行使,检察员只有受委托行使检察建议权和执行权,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官,检察员实际上成了辅助人员,这不利于检察官专业化发展。
2.未确定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比例。《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70%、75%、80%、85%左右,司法行政人员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30%、25%、20%、15%左右。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分别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只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比例,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具体开展,须尽快予以明确。
3. 未对三类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规范。从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和法律权威的这个意义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但《意见》里规定,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即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遵照以上规定。而《检察官法》第10条第六项规定对检察官学历或专业知识背景的要求均过低,需要重新进行规范。另外《意见》也未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作出规范。
三、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实现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检察人员的司法权威。而要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首先就由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负担一般事务性工作,检察官专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