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驻所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4-12-20林荣辉许志敏
林荣辉 许志敏
摘 要 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驻所检察部门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根据规则的要求,驻所检察部门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过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从驻所检察工作的角度,以C检察院为视角,探讨对羁押必要性的认识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提出建议的思路。
关键词 驻所检察 羁押必要性 审查
作者简介:林荣辉,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54-02
一、驻所检察在羁押必性审查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1.由于驻所检察人员在看守所内上班,经常与在押人员接触,特别是羁押人数在百人以下的小型看守所,驻所检察人员大体上都能了解每位在押人员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诉讼环节、身体健康状况、羁押期间的表现是否良好等情形。基于他们工作天然优势,就能及时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办案环节全过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可随时向案件办理的公安侦查部门、人民法院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函,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立法本意。
2.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及达标检察室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工作职责每日对监室进行巡视检察,经检察发现监室内存在危险品、违禁品和在押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监督意见,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消除。
3.积极主动开展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教育谈话,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是派驻检察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由于与在押人员经常接触和进行耐心教育谈话、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分析涉嫌犯罪产生的原因等,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很信任驻所检察官,很愿意将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告给检察官。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最容易获取是否存在羁押必要性的情况。
4.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程序一章,体现我国刑法在对于未成年保护方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大大强化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5.驻所检察室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就是对于法院裁判判决的监督检察。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临近超期的要监督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发出催办函,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C检察院的驻所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
今年来,C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10月25日,共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4件5人,均被采纳。
一是加强宣传,畅通诉讼渠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其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降低羁押率,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对驻所公安干警而言还一知半解,多数案件当事人也不了解检察机关这一新职能,因而不懂得主动找驻所检察干警反映情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建议。对此,该院驻所检察室利用交接班会、每月安全会及与看守所共同举办的《法制讲堂》的契机,宣传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审查情形和程序等内容,让驻所公安干警和在押人员充分了解检察机关这一新增职能,在押人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权利。同时,驻所检察室在日常找在押人员谈话时,也将此项新职能予以告知,并更新相关告知宣传材料。
二是突出重点,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驻所检察部门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驻所检察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可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这点已明确,但建议是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向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提出,还是直接向办案部门提出,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驻所检察部门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包括哪些情形也不明确。我们认为,驻所检察部门可直接向办案部门提出,且不宜大包大揽,重点应放在影响驻所安定稳定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羁押前未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但羁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缓刑、拘役以下刑罚的情形,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驻所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掌握,也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其他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关的情形,驻所部门不宜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应交由侦监、公诉部门审查处理,这体现职责分工,又符合监管实际。该院驻所检察室提出的审查意见4件5人中,捕后调解3人,患有严重疾病2人。如潘某忠、苏某辉故意伤害一案,两人被捕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又有自动投案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向该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经审查,该案社会矛盾已化解,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该建议。
三是深入调查,确保建议准确。发现有羁押必性审查的情形后,驻所检察室首先应查阅看守所信息系统在押人员的信息,了解基本案情,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对于捕后调解案件,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后,核实双方调解材料;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在听取在押人员意见后,要求提供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同时向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对案件进行集体评估,在确保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的前提下,结合在押人员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决定是否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捕,羁押期间经某医院诊断为右乳腺浸润导管癌症,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情况后,经审查发现该诊断医院并非省政府指定医院,对此,该院要求将王某带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同时向办案单位经侦大队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该院要求办案单位进一步做好相关人员的解释工作,在此基础上,驻所检察室向经侦大队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经侦大队收到检察室审查意见后,及时对王某变更了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重配合,增强监督效果。针对在押人员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该院驻所检察室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对内,注重加强与侦监、公诉和技术部门的配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分析证据材料,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的,报请领导协调解决。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驻所检察室及时将在押人员的疾病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对外,驻所检察室加强与公安、法院的相关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同时也欢迎他们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经调查评估,对于看守所建议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检察室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驻所检察室及时向相关办案单位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是跟踪回访,切实做好帮教。对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定期进行回访,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了解其思想动态,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督促其认真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