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4-12-20唐红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规范公司行为的理论规范。它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烟台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沿海城市,吸引了超过2660家外资企业。对这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引导这些企业更好的履行其作为良好社会公民所应尽的责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履行 法律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烟台市社会科学联合会2013年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在焉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立项课题编号ytsk2013-011)的课题论文)。
作者简介:唐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助理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98-03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初是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规范公司行为的理论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它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源于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也有学者认为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1916年在《政治经济学刊》中发表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中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是早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并未能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准确定义予以界定。
1953年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鲍恩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给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最初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鲍恩认为,“商人有义务去追求那些政策或最初决定或采取行动,如果这些是我们的社会所期望的目标或价值”。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定义作出重要贡献的是卡罗尔。他在1979年提出了“商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特定时刻社会对其的慈善期望”,明确提出公司应该承担的四种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当前还是存在很大的分歧。世界经济达沃斯论坛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主要包括遵守法律、道德准则、商业伦理等;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平等就业、反对歧视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保护环境质量,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进步的广义贡献,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消除社会贫困等。
二、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传统企业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倡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被认同并深入人心,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逐渐被认同和接受,并在很多国家被上升为法律义务。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他们在全球化竞争的背景下,无不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又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重盈利”。通过走访调查得知,在烟外资企业通过自身实践积极践行其社会责任履行。
(一)在烟外资企业概况
烟台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区之一,在吸引外商企业投资方面一直具有明显的优势。截止2014年8月,烟台市共吸引外商投资企业2660家,外商投资规模接近200亿美元。在烟外资企业从事的领域涵盖产品制造业、电子技术、食品加工、造船、机械等行业部门,为烟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
(二)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通过走访相关企业、咨询商务局、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访谈有关烟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分会等非政府组织,我掌握了有关烟台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汇总及分析整理得知,大多数在烟外资企业都在践行良好社会公民的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履行其社会责任。
1.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积极性强。 通过走访相关在烟外资企业、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得知,大多数在烟外商投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的践行自己作为良好社会公民的责任,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较高。如坐落在烟台开发区、拥有2000名员工的韩资企业——斗山工程中国机械公司,于2009年成立“斗山工会慈善义工站”,并拥有一支超500人的“志愿者爱心小组”,支持和引导员工为当地社区服务。同时,公司还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出版了《员工之家》的刊物,将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反馈。烟台的益海嘉里集团长期参与各项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员工关爱等社会责任的履行项目,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化为公司文化。同样是坐落在烟台开发区、拥有6-7万名员工的富士康集团,通过倡导企业全员义工,鼓励志愿者以“志工”的身份深入当地社区,践行社会责任。此外,针对员工的年龄和知识层次等方面的特点,富士康还成立了“员工关怀中心”,加强对员工关怀。诸如此类的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活动都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的。
2.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涵盖的范围广泛。在烟外资企业由于自身所处行业领域不同,其社会责任履行涵盖的领域亦有所不同。总体来看,烟台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涵盖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员工关爱、慈善公益、环境保护、社区回馈等方面。比如烟台永旺超市每年都会组织员工、消费者参加爱心植树活动;大宇造船厂通过对希望小学的援建、对员工、客户、供应商的关爱等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再比如烟台斗山通过安全生产、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等爱护环境的措施,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领域扩展至环境保护领域。
3.烟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韩商投资企业分会、烟台市慈善总会等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在引导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撑。通过走访调研得知,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分会在信息沟通、非政府组织相关信息的联络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有效的连接了在烟台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部门及那些需要帮助的组织、人群,便捷了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困境
1.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依赖于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并未纳入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尽管烟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的范围、主动性、效果等方面取得可喜的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工会、义工组织负责人的带头示范作用。这些带头人的号召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范围、影响,大部分的在烟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缺乏稳定的制度支撑。企业在实践社会责任履行的同时,尚未建立长效的、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机构与机制,如绝大多数在烟外资企业尚未发布过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长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尚停留在企业自愿的阶段。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决策层及工会等自决。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可以量化的标准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尽管部分区县地方政府每年会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量化综合打分评比,但这一措施并未能够实际起到激励与约束的实效。
3.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可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十分明确的提出了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但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章亦未有所涉及。由此,针对企业责任的法律性及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亟须进一步的可具操作性的规范加以明确,将“纸面上的法”落实到企业实践中。
4.政府相关部门不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政府引导与监管。通过对烟台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访谈得知,在当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关注和管理,更多的是针对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缺乏相应的监管与引导。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从履行法律责任的高度去对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而把社会责任的履行看作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知道在烟外资企业从事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项目,比如公益活动、慈善捐赠、环境保护等,但从未对此类社会责任履实践有过统计与规范。
5.外资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单打独斗”,缺少与其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尽管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在信息沟通与协调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极大的便利,但总体来看,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企业自己的行动,尚未形成企业联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携手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环境。
三、完善在烟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细化并完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更具规范性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以道德责任的形态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如何将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并以法律明确规范之,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规定太过笼统,而且内容不尽全面。由此,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并出台有关社会责任的规定。具体而言,涉及到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明确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使企业社会责任真正从道德义务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真正法律化的进程。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借鉴和参考当前企业社会法律化进程比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比如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文本。这当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并在条件成熟的时机来完成。
(二)政府部门加强重视和引导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视,并积极地通过激励引导机制的建立来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受到逐利本性地驱使而跨越国境地在东道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如何维护东道国能源与环境、有效保护东道国员工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东道国政府部门加强社会责任履行预警机制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践行良好社会公民义务的企业加以激励,并对违法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加以惩处。唯有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才会在良好秩序与规范的引导下健康发展。
(三)强化行业协会、外资企业联合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外资企业联合会及其它非政府组织在信息的获取与沟通、与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的联络等方面,相比较政府部门具有更大的及时性与灵活性,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在这些方面的欠缺。由此,在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应该加强行业协会、外资企业联合会及其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共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外资企业要加强规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自觉性和规范性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社会责任履行的主体,应该加强内部自觉性和规范性,自觉履行其作为良好社会公民的责任,服务所在社区,促进东道国经济与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协调发展。建议外资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升到战略层面,使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深入的融入企业,确保企业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活动和决策都能更好的服务当地社区、更好的履行其作为良好社会公民的形象。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估机制
良好的绩效评估机制的运行,可以引导和督促企业更加规范的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外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做出正确判断的重要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有了可以量化的指标时,企业会更加客观、高效的履行其作为良好社会公民的责任。至于量化评估的主体及量化标准的起草制定者,在当前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和参考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以企业自身、国际组织、政府、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为主体的量化评估主体,实现量化评价主体的全面化。
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很难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样,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的指引与监督,社会责任的履行很难达到其预定的目标。由此,我们需要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凝聚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引导外资企业规范、高效的履行其作为良好社会公民的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欧利文.谢尔顿发表于1924年的文献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2]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Clodia Vurro, The evolutionary path of the concept of CSR, Develop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European Perspectiv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