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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个案分析

2014-12-20李鹏宇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存在问题

摘 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的犯罪。本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中,客观上侵犯的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较大。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深入分析,阐述个案所表现的特征、暴露出的问题,从而对办理同类案件,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案件特点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作者简介:李鹏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

案件情况:自2012年12月,被告人江某通过网上购买假军服以及购买假的部队印章制作假军官证、士兵证等手段,假冒中央军委办公厅警卫局警卫排长、总参二部技术局参谋、北京军区警卫营警卫员等身份,在石景山区八大处北京军区大院内骗得军线手机一部,后用该手机联系北京军区军交运输部、军训电教台、内蒙古朱日和训练基地、、通信一团军需股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先后非法骗取办理军队车辆驾驶证、领取被装、免费在北京军区总医院京西医院就诊,免费乘车及食宿安排等待遇。后被告人江某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通过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军人的形象声誉,干扰了军区机关正常工作和社会管理秩序,另外一方面,会对军区防间保密和首脑要害部位安全警卫工作构成了潜在威胁,此外,亦可能给军区部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文立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工作实践,着重分析案件的特点及案件暴露的问题,进而对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对策建议,以求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一、案件特点

深入分析案件特征,有助于把握个案的特殊性,也有利于揭示同类案件的普遍共性。本案中,在被告人自身经历、犯罪动机、犯罪客观行为等发面均有显著特点,可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一)被告人曾有过参军经历,冒充军人动机主要系军人身份存在感情,且具有较强的虚荣心

被告人自己曾参军入伍,在部队生活过近两年时间,其对部队的环境较为熟悉,积累了一定人脉关系,对部队的内部程序较为熟悉。另外,被告人怀念军营时光,向往自己能够继续在军队工作、生活。本案被告人称自己冒充军人照耀撞骗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后通过伪造的身份与军队人员交往,并经常混迹于军队各个单位及场所之中,如到医院免费医疗、前往内蒙古朱日和训练基地游玩等。

(二)被告人故意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军需用品,伪造军人身份,使自己获利

本案被告人先后通过网络先为自己购买了多套部队军服及军用标识,后在路边发现办理假证的广告并与之取得联系,用自己的证件照片伪造“中央军委办公厅警卫局”颁发的中尉军衔、警卫排长职位的军官证,另外用同样方式为其朋友办理假军官证件。并用此证件在部队为自己及他人骗取了“营门出入证”、军衔手机、被装的多样军需用品。被告人明知自己为满足虚荣心,而做出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但却仍然故意为之,没有一次悔改,对冒充军人骗取军需用品所造成的后果完全没有认识。

(三)被告人为在他人检举、揭发后被发现,无主动到案自首的情况

本案被告人在与内蒙古朱日和训练基地的管理科科长联系安排住宿后,该科长与领导汇报此事,后经领导核对,发现其真实身份,并进行举报,后朱日和基地负责人接军区保卫处处长电话后,召开会议,实施抓捕工作,后被告人在内蒙古朱日和训练基地被抓获。结合全案,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想法中并没有意识到相关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出于自己的一时私心肆意妄为,故没有自首等其他情节。

二、存在问题

通过办理案件的工作实践,发现案件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对于犯罪的形成、具体实施和预防有很大的影响,表现如下:

(一)被告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出于一己私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被告人曾在军队服役,但对于冒充军人行为的严重性仍毫无意识,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从而使其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以及利用军人身份获取利益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没有深刻考虑到此违法行为毁坏了军人的形象和声誉,给军区机关正常工作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潜在威胁。

(二)被告人轻易即可得到军服、及军队专用证件模板等物品,为其行骗提供了便利

被告人身穿的军装及军用标识等军需物品都是从通过网络轻易购买的,其所办理的假军官证是通过关系,从军队内部人员处领取的,且证件封皮等都是真的,只需其在空白处填写相应信息,加盖伪造的印章即可。而其伪造的印章以及购买的军需物品都是通过与街头小广告联系制作或从网上购买的,价格较便宜,且方便快捷。另外,被告人还曾通过军队内部人员骗取军队车辆驾驶证、军线手机等真实军队物品,此情形暴露出被告人轻易就可以制作军队证件,编造虚假身份,并长期没有被军区部队相关部门察觉,说明军区部队对相关有效证件及物品缺乏严格的监管与督查,体现出了部队工作人员管理意识、防范意识较为落后。

(三) 公安机关对此犯罪行为不好取证,展开侦查工作难度大

被告人实施犯罪地点在军队内部,涉及到军队保卫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且由于案件具有一定敏感性,可能涉及军队内部秘密,故在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对犯罪人员的抓捕,案件先期调查工作的进行等诸多方面存在沟通不畅、难以进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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