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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物创新服务尚需法律破冰

2014-12-17胡满庆胡春林樊志明

金融博览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泰和县人民银行抵押

胡满庆++胡春林++樊志明

2008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了“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的要求。我国部分地区随之开始了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简称“三权”)抵押贷款试点。

结合江西省泰和县的实践,就发展“三权”融资抵押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为“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打好法律基础。应修订《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条款,打破“三权”流转的集体所有制与用途限制的桎梏。二是加强对“三权”流转的管理,构建完善的工作机制。三是积极引导实现“三权”流转的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应该发挥推动、引导作用,在建立完善的“三权”流转政策、服务环境的前提下,有重点地培育一批“三权”流转模范乡镇和流转大户,发挥示范效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三权”流转的评估、交易环节,形成市场化的“三权”流转模式。四是银政合作合力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三权”抵押贷款的指导,地方政府应该对“三权”抵押贷款进行一定的政策扶持,可以采取财政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三权”抵押贷款。针对农民群众对于“三权”抵押贷款认知度低的问题,要注重加强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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