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跨境金融产品研发
2014-12-17卜利卿
卜利卿
继今年5月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及《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之后,近日银监会再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一年内连续三次针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文,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于规范治理同业业务的重视,将对同业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和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与国外企业“走进来”相互融合渗透,金融行业为全球贸易发展提供了资金融通与结算,促进了全球贸易发展。与经济贸易的全面放开形成对比,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巨大。
人民币跨境资本市场双向流动。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批准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迈出的一大步,与在市场实施多年的QDII、QFII、RQFII相比意义重大。首先,从客户对象上说沪港通面向普通投资者,客户不改变交易习惯即可方便灵活地投资沪、港两个证券市场。其次,在体制安排上,沪港通是由证监会主导的两地交易所的合作,带动银行、券商等一系列合作机构的系统改造与制度合作安排。最后,在示范效应上,沪港通的制度安排、额度管理、登记结算等一系列措施为深港通、美股、英股等打下合作基础。我国资本市场的放开,将极大促进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商业银行与中登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将会带来同业存款、结售汇、跨境结算手续费等各项收益。
自贸区建设机会。10月27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明确提出,将上海自由贸易区经验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上海自贸区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基本确立。为适应自贸区业务发展,推进国际化战略,上海期货交易所经国家部委批准在自贸区注册成立了上海能源交易中心,面向境外投资者投资原油期货,将于年底对外营业;上海黄金交易所亦经批准成立了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主要业务为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产品和相关衍生品交易,并已于9月18日正式对外营业。作为自贸区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主体,能源所和黄交所国际中心业务对我国实现世界原油、黄金定价权具有重大意义。自贸区交易所的成立,可与商业银行在衍生品交易、资金结算、结售汇、风险管理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
在自贸区分账核算系统建设完成后,随着自贸区企业不断入驻,自贸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迎来大发展时期。商业银行应积极结合近期同业业务变化特点,高度重视自贸区金融同业业务,加强统筹整合与协作,针对自贸区金融同业业务的特点,在业务、制度、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业务流程方面区别对待。
鉴于我国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有全面开花趋势,商业银行应研究不同业务特点,总结不同的转账模式和对账模式,建立金融同业板块下的平台型产品,立足长远整合系统,满足客户的一般性需求和个性化需求,避免重复开发造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研发跨境同业融资类产品。融资业务是银行创收的重要来源。自贸区租赁公司对跨境融资产品需求强烈,商业银行应抓住市场机会,利用自贸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优惠政策,尽快研究相关跨境融资租赁产品的需求,考虑税务、法律结构、会计核算等问题,利用境内外汇率、利率以及金融环境的不同,充分发挥境内外分行联动优势,研发与租赁有关的跨境人民币借款、跨境租赁保理、内保外贷等产品。(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