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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337条款的合理性

2014-12-17刘玙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禁止令条款知识产权

刘玙

摘要:337条款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非关税行政措施,绝大多数提起“337调查”的案例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这就使得这一条款在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的同时,更凸显了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制裁手段的功能。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美国337调查的对象。由于缺乏经验以及337条款的不公平性,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损失惨重,这已成为我国出口型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无妄之灾。

关键词:337条款;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企业

中图分类号:F75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230-02

一、337条款概述

美国“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如果ITC认定诉讼属实,可发布禁止令和停止令。禁止令包括普遍禁止令和有限禁止令。普遍禁止令是最高级别的处罚,指某一种类的所有侵权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有限禁止令是指某个或多个被投诉的生产商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关键在于,被诉产品的下游产品也可能成为有限禁止令的打击目标。比如,美国对一家生产相机的企业实行了禁止令,那么,给这家相机公司提供零部件的公司也可能被排除出美国市场。有限禁止令颁布的次数是最多的,使用最普遍。而停止令是指有关各方停止销售已经进入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二、美国337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美国靠337条款这种单边的协议来压制我国企业是否有理有据?美国的337条款是否合理,它是更倾向于保护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还是美国霸权主义的体现?从美国自身的角度,为了保护本国贸易,维护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337条款是可行与合理的;但从世界范围角度看,美国的337条款有悖于联合国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作为WTO成员国之一,美国的行为违背了其所参加组织共同制定的条约,意味着美国337条款本身的合理性理应受到质疑。

美国用单边协议337条款来压制中国,追根究底,是为了保护美国自身利益。这可以从贸易逆差、国内产业调整和政治因素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长期以来,美国的贸易增长政策是建立在“出口增长”理论基础上的,即在一个更加自由和开放的国际贸易条件下,把扩大出口看做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日益增多,导致美国不能再依靠其出口增长带动经济发展,反而出现了严重的贸易逆差,而贸易逆差足以成为美国国内保守势力对华发难的借口。

其次,美国利用337条款压制我国企业的原因来自美国国内产业调整的压力。以纺织品行业为例。中国低廉的人力成本使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美国纺织品行业根本无力竞争。为了挽救美国国内苟延残喘的纺织品企业,美国不得不通过337条款这种单边协议约束中国企业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打击。

另外,从全球战略考虑,美国并不希望看到一个日益强大、可以与之抗衡的中国出现。因此,尽管美国和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十分密切,但美国政府在制定对华贸易政策时,会更多地考虑其政治利益的需要。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出台的337条款貌似是合理的,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其不合理性在于,337条款涉及的内容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利益,更与WTO、WIPO等组织出台的相关政策相矛盾。据研究,美国的337条款有悖于trips协议的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及第41条的第二款规定。

首先,美国337条款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原因有二:其一,送达时间过短。337条款规定,ITC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如果起诉方在起诉中同时提出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则被诉方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对此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否则视为同意。20天和10天作为应诉时间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中国商品出口到美国的很多商品主要运输方式为船运,一般运送一批货物海上时间就要远远超过20天。况且美国337条款中规定的送达指的是邮寄送达。短促的送达期限与海外送达较长的在途时间相矛盾,很多案件的被诉方根本收不到申诉书,事实上被剥夺了应诉答辩的机会。其二,审理机构不能保持中立。负责主持337调查并做出裁决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负责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遭不公平竞争的行政机构,具有强烈的保护美国国内产业的倾向,因此,很难在调查中保持一个裁判者所应具有的中立性。在“337调查”中,如认定外国企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ITC可发布普遍排除令,不允许涉案国家所有类似产品对美出口或销售。但如美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美国并没有类似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力度上的差别不合理地增加了外国企业的经营风险。

其次,美国的337条款有悖于trips协议第41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一,337程序对于外国被诉方而言过于复杂。当事各方通常要提交关于专利无效和侵权问题的专家作证报告,准备此类报告需要与专利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进行大量协作,此后还要向行政法官提交详细的庭审概述。这些程序对不熟悉美国法律程序并且需要翻译大量外文文件作为证据提交的外国被诉方过于复杂。其二,美国律师事务所对此类案件的报价都在200万美元以上,这还不包括辅助律师及在被诉国开展大量基础性调查的费用,应诉费一般在 300万—1 000万美元之间。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准备如此巨款作为律师费参加337诉讼,不只是发展的问题,而是生存的问题。其三,“337调查”内容复杂,但法律却规定ITC在接到原告申诉后一般必须在12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也不得超过18个月。而外国被告则被迫必须在接获原告诉状20日内提出详细答辩,给外国被调查企业的应诉时限过紧。因此,337程序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其不公平体现在申诉方花费少、责任轻、收益大,而被诉方费用高、时限短、后果严重。

三、中国企业遭受337调查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遭受337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加,这给中国出口型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而面对“337调查”的步步紧逼,大多数中国企业却选择了回避。在以往案件中,多数中国被告企业在根本不去了解“337调查”的前提下,就采取了不予应诉、自动放弃的鸵鸟策略,鼓励了美国公司提起“337调查”诉讼。

企业面对“337调查”采取回避态度事出有因: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且时间紧迫,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而且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单个企业,特别是作为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同时,胜诉大家有份,败诉独咽苦果的诉讼利益分配格局也是涉案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然而,随着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经验不断积累,在应对337调查不再显得如此被动,出现了几则令国人扬眉吐气的案例。例如,2003年的无汞碱性电池案中,中国电池行业协会组织中国7家电池生产企业,联合应对美国企业对我国电池生产企业提出的337调查,坚持不懈,最终获胜。再如,2006年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合称“ 泰莱公司”) 诉中国三家三氯蔗糖贸易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中国盐城捷康主动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并获得了完胜。当然,每一则案例背后无不隐藏着巨大的金钱付出、时间付出和技巧的比拼。从以往的经验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有效策略,也可以为我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指导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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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我国政府及相关企业的建议

从国家层面,国家应通过出台相应政策、设立专门基金、成立有效的顾问团队等方式帮助企业应对337调查。

首先,政府应资助、培养精通“337调查”等国际贸易事务的专门人才,将“337调查”一般性的法律业务尽可能放到国内来完成,减少跨国聘请律师的费用。 政府财政要积极扶持行业内应诉基金的建立,多方筹集资金;保险公司可新增337诉讼险种类,或者出口企业可在美国投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解决应诉企业的后顾之忧。

其次,政府应发挥后台支撑的作用,依法对应诉企业提供及时通知、对外交涉等全方位服务。政府还应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行业的力量统一应诉,分散风险,降低应诉成本。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应诉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337调查”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再者,中国政府应建立相关机制,改变“337调查”中“一家受累,多家受益”的利益分配规则,尝试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严格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争取下来的市场一律由应诉企业独享,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

然而,我国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也确实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支持企业内部进行科技创新与新产品的研发。因此,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同时,政府也必须加大自主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力度,争取把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

因此,从企业自身来讲,也应鼓励自主创新、在未侵权的前提下积极应对、灵活处理。企业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特别是有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在签订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做好专利检索等预防措施。中国企业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反客为主,在美国申请专利,建立自己的专利保护网。甚至利用“337调查”保护自己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阻挡其他国家的类似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WIPO,WTO等国家上层组织制定的多边争议解决体制,比如WTO的专家组程序等,对美国“337调查”的歧视性贸易行为进行抗争。

总之,美国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利用337条款打压中国出口型企业,其本质是阻碍了国家之间商品的自由流通,违背了WTO框架下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使我国企业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深入,中美“337 争端”作为中美贸易战略摩擦的一种表现形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因此,我国应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积极应对,以维护我国企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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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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