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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实证分析

2014-12-17赵宝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城乡居民财产

赵宝

摘要:从党的十七大到十八大,中央政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关注愈加强烈。数据显示,近十年,河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但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且收入渠道较为集中,城乡二元特征显著,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区域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也长期存在。为进一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既要努力扩大居民财产规模,又要优化投资理财环境,还要提升居民理财水平,同时努力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关键词:城乡居民;财产;财产性收入;投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066-04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继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又一政策亮点,意味着党和政府对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关注点由极力倡导逐步转入具体实施阶段,而现阶段的重点就在于“多渠道”。此时,关于财产性收入的探讨,也不能仅仅停留在财产性收入的界定、意义以及概况等表层分析,而应更多的侧重于财产性收入结构、影响因素等深层次、多角度研究。那么,目前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情况究竟如何呢?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实证分析。

一、财产与财产性收入

谈及财产性收入,必然绕不开财产,拥有财产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没有财产,当然也就没有财产性收入;有了财产,才有可能产生财产性收入,甚至进一步增加财产总量。所以,研究财产性收入必须从财产入手。

财产是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物的统称,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对居民家庭而言,相当一部分的动产和不动产是用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如日常耐用消费品、家用汽车、拥有产权的现住房和佩戴的珠宝首饰等。这些虽是财产却不能用来投资,因而无法产生财产性收入。只有那些可以租售的房产、用来保值的金银珠宝以及额外积累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才是可投资的财产。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生活型财产和投资型财产可以相互转化,但只有投资型财产才能够产生财产性收入。

居民把投资型财产投放到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投资市场上,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会得到相应的投资收益,即财产性收入。由于城乡居民家庭生产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家庭财产结构存在明显不同,所以财产性收入的界定和调查分类也略有不同。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方案定义,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抽样调查时具体划分为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7大类;农村居民家庭因为拥有土地、农业机械等特殊财产,所以抽样调查时将农民财产性收入划分为利息收入、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型保险投资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8大类。

二、河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情况及问题

(一)增长迅速但比重偏低

近十年,河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了大幅增长,在居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得到了明显提高。按照收入来源,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和农民纯收入被划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或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4大类,其比例关系可以大体反映出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和增长点。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33.81元,较2002年74.86元的水平增长了3.5倍,高于同期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增速(2.4倍),也高于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增速;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35.49元,较2002年32.45元的水平增长了3.2倍,也高于同期农民纯收入的增速(2.4倍)。最终,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由2002年的1.1%提升至2012年的1.5%;同期,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中所占比重由1.5%提升至1.8%。

虽然增速很快、比重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财产性收入在4大类收入中所占比重始终是最少的,而且与其他收入来源差距很大。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2.4%,其次是转移性收入24.4%,再次是经营净收入11.6%,最后才是财产性收入1.5%;农民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52.8%,其次是工资性收入39.7%,再次是转移性收入5.7%,同样最后才是财产性收入1.8%。从贡献率上看,2002—2012年,财产性收入对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仅为1.7%,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仅为1.9%。可见,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目前仅仅实现了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对收入增长的贡献还十分有限。

(二)收入渠道集中且城乡有别

调查数据显示,近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渠道主要集中在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收入和出售收藏品溢价等其他投资收入4个方面,4项合计占财产性总收入的九成以上。其中,出租房屋收入自始至终均是主要来源,至少占财产性总收入的1/3;利息收入和股息与红利收入基本位居二三位,但受资本市场影响波动较大;而除股票、保险之外的其他投资收入(如出售邮票等收藏品的溢价部分、投资所获利润、财产转让溢价收入、出售住房增值部分等)增长迅速,比重甚至已经开始超过股息与红利收入。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出租房屋收入114.55元,占财产性总收入的34.3%;利息收入88.41元,占26.5%;股息与红利收入45.11元,占13.5%;而包含出售收藏品、住房等财产转让增值收入等其他投资收入为65.24元,比重首次超过股息与红利收入,达到19.5%,且近十年的增速也是财产性收入所有渠道中最快的。我们分析,其他投资收入的快速增长既得益于房价的持续增长,也反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多元化趋势,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正在逐步进入城镇居民的理财视线。

与城镇居民不同,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租金(包括农业机械)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4个方面。2012年,河南省农民家庭财产性纯收入135.49元中,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为26.43元,占19.5%;租金(包括农业机械)收入为23.04元,占17.0%;利息收入为17.78元,占13.1%;未列入统计分类的其他财产性纯收入为45.03元,占33.2%。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中村和近郊农民通过土地入股形式获得的集体分红增长迅速,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份量也越来越重。数据显示,2011年,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在河南农民家庭财产性纯收入中仅占6.5%;到了2012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至10.7%,接近利息收入所占比重。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的差异,源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和家庭财产结构的不同。相对于城镇居民,农民拥有土地、农业机械等特殊财产。虽然近些年来务工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家庭经营活动始终是河南农民的主要生产方式。为此,与之相关的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租金(包括农业机械)收入成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化”给城中村和近郊区农民带来的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也是城镇居民不可能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当然,农民与城镇居民也有相同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如利息收入和除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之外的其他股息和红利(如股票、有价证券)收入等,只是比重悬殊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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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

财产性收入与财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必定存在较大的财产差距,进而造成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的现象。大体来看,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多于农村居民,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多于低收入群体。

首先分城乡来看,农民财产性收入始终低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长期存在,日积月累导致财产总量相关悬殊,进而影响财产性收入的获取。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0 442.62元和7 524.94元,前者是后者的2.7倍;同期,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333.81元和135.49元,前者是后者的2.5倍。

再来看城镇居民内部,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现象依然存在,且更为显著。2012年,占调查总户数20%的高收入群体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 385.91元,较2002年增长了4.4倍;财产性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由2.0%升至3.3%。同期,占调查总户数20%的低收入群体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73.37元,虽然较2002年增长了2.1倍,但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并未提升,反而从0.8%降至0.7%。纵观历年数据,高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在剧烈波动中有所扩大,2002年为10.8:1,2012年扩大至18.9:1,2010年差距最大时甚至达到26.4:1。同样,农民内部也存在财产性收入差距。单单从地理位置上就不难判断,相对于城市远郊的农民,城中村和近郊农民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通过土地入股、房屋改造出租获得了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长,同时还可以利用区位优势在非农业就业与经营中获得可观的收入,从而快速完成财产积累,奠定财产性收入的基础。

(四)河南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与全国相比,不论是财产性收入绝对金额还是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河南省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省份。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平均为706.96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6%;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平均为249.1元,占家庭总收入的3.1%。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7.2%和54.4%,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和1.3个百分点。河南省与全国在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和农民纯收入差距还要大。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分别排名第20位和第16位,财产性收入则分别排名第23位和21位。

三、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一)居民收入水平影响投资型财产积累

财产性收入源于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的积累则离不开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劳动所得首先用来日常消费,满足生存需要;而后逐步提高消费水平,满足享受型需求;最后剩余的收入才会逐渐转化为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投资,才可能产生财产性收入。因此,收入水平的高低必定会影响居民家庭投资型财产的积累,进而影响财产性收入的获取。从高、低收入群体之间巨大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以及河南省等低收入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省份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均可以看出收入水平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大影响。

(二)投资市场不完善造成投资渠道少

从收入渠道看,目前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其他投资市场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还很有限。古董、邮票等收藏品由于供应量有限、投资成本大、技术含量高,导致投资门槛较高,目前只是少数人的投资渠道。而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本身还有待完善,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投资需求。就金融市场而言,可供选择的品种较少,数量供给匮乏,尤其是适合中低收入者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较好的投资产品明显不足。例如,国债因其风险低、收益又高于储蓄,一直受到稳健型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发行数量有限,几乎每次都会脱销;股票、基金收益虽大却伴随着高风险,前些年的股市暴涨和大跌套牢了大量资金,投资不但没有带来财产性收入,反而被吞噬;至于房地产市场,单单是“高投入”这一点就限制了不少人的参与。现如今,购买房产往往要花费数十年、甚至两代人的积蓄,或背负大半生甚至一生的债务。不少居民连消费型住房都难以解决,更别说用来租售的投资型住房了。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制约财产性收入增长

目前中国规范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市场监管和居民财产保护的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不利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如股票市场上,信息披露不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违规操作时有发生,难以保证居民通过公平有效的市场获得合理的产权收益。此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是制约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又一重要因素。上学难、看病贵、房价高和养老缺乏必要保障等问题,导致居民未来支出预期不确定,不得不增加预防性储蓄,而对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投资项目敬而远之。这种情况下,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必然增长乏力。

(四)居民个人投资能力和风险偏好影响财产性收入增长

即使拥有一定的投资型财产、完善的投资市场和丰富的投资渠道,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能否快速增长还取决于个人的投资能力和风险喜好。部分居民受传统观念和自身对金融等市场知识欠缺的影响,往往选择银行储蓄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愿或者不懂将积累的资金投入到股票等市场中获得收益;部分居民虽然进入了市场,但在理财过程中存在非理性行为,缺乏理财投资知识,也难以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扩大居民财产规模

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环境的相对稳定是提高居民收入、扩大居民财产规模进而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根本保证。通过发展经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带动居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帮助城乡居民累积更多的财产,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奠定基础、创造机会。

(二)规范投资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创造良好的投资理财环境

金融市场是当前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平台,一方面,在市场制度的设计上要建立健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降低投资理财产品门槛,设计提供更多的适合中低收人群体的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金融产品,使之不管财产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鉴于土地对农民意义重大,所以要推进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稳定农民对承包地拥有长期物权的前提下促进土地流转和变现,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流;要清晰界定农户宅基地产权属性,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放心大胆地将节余资金用于投资。

(三)加大政策调节,防止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财产性收入存在马太效应,会拉大社会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当前,财产分布结构不合理,已经导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因此,有必要加大政策调节力度,防止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比如,通过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办法缩小财产分布差距;通过改善教育,缩小人们的人力资本差距,为人们取得收入、积累财产创造一个较为平等的起点;通过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障碍,使人们在参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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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居民理财水平,培养居民多渠道投资意识

让广大居民学会理财,是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稳步增长的根本。目前城乡居民个体差异较大,多数民众缺乏投资理财知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针对城乡居民的金融理财知识宣传和培训,培养居民理财意识,引导居民科学理财,逐步提高居民理财水平,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通过多渠道投资使自己的财产增值。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研究[J].统计研究,2009,(1).

[2]梁达.多渠道提速居民财产性收入[J].宏观经济管理,2013,(5).

[3]梁达.应大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N].上海证券报,2011-03-14.

[4]张乃文.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0,(4).

[5]夏金梅.影响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6]黄瑞玲,胡炼.浙江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实证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property income of th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n Henan Province

ZHAO Bao

(Henan general Survey team,the state statistics bureau,Zhengzhou 450018,China)

Abstract:From the 17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o the big eighteen,the central policy focus on property income is stronger. Data shows,nearly ten years,the income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of Henan province property of rapid growth,but in the proportion of total income is still low,and more concentrated in urban and rural income channels,dual is significant,the property income gap between different income groups,different regions also exist for a long time. In order to further increase the property income residents,both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expand the scale and property of residents,optimize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but also enhance the level of personal finance,and efforts to narrow the income gap between residents and property.

Key words: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property;property income;investment channels

[责任编辑 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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