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问答
2014-12-17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98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任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13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基本养老金的转移接续。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10条,包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医疗费用的结算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章工伤保险,共11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第五章失业保险,共9条,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六章生育保险,共4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7条,包括按时足额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条,包括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内容。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条,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条,包括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等内容。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十二章附则,共4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问:哪些医疗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失业保险费缴纳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生育保险费缴纳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