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消极影响
2014-12-17王乙辽宁理工学院管理系
王乙辽宁理工学院管理系
浅析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消极影响
王乙
辽宁理工学院管理系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市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保险人的行为没有被被保险人察觉,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行为没有被保险人察觉,从而产生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第一类道德风险会随着竞争的加剧及保险业监督机制的健全逐渐减少。因此,我们一般将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险人带来的第二类道德风险上。在我国,一般直接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定义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的制造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这类危险的产生,是因为保险人无法确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和实际行为,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本身,也不如被保险人了解的详细。这种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被保险人有了可乘之机。
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比如购买健康保险,不同人的身体素质、生活方式等各不相同,结果导致保险风险大小不同。这样的风险信息是个人的私有信息,保险公司无从获知到,保险公司对所有人以同样的保险费率进行保险。但是这样运作,保险公司将很可能由于多数的投保人是高风险类型人士而破产。因为如果只有很容易得病的人投保健康保险,而不容易得病的人不参加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钱将远远高于他们按照平均患病率计收的保费,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里私有信息的存在,使得投保人可以就他们本身的身体情况或风险程度说谎,导致容易遭遇风险的人们成为保险公司客户。这种选择叫做“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破产。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根源相同,都是源于信息不对称;本质相同,都是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欺诈另一方。二者的区别是道德风险是指“进入市场后的行为”,逆向选择是指“进入市场前的行为”,选择不进入市场,交易消失。
一、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1.加大事故发生的几率。购买保险后,人们放松了警惕,事故发生概率自然增加。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在投保人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多种防范措施以防止家庭财产失窃,因而家庭财产失窃的概率较小。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一旦家庭财产失窃,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导致他们的防范意识降低,就有可能不再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概率增加。
2.道德风险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医疗保险为例,假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按照个人看病的概率向个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因此个人负担的医疗成本将随着看病次数与医疗费的增加而增加,个人不会无节制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其需求是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假定个人的医疗保险费与个人的就医次数与实际医疗支出毫无关系,无论就医次数多少,花费的医疗费用高低,都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同的保险费。那么将出现个人无节制的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显然,这种无节制的需求是不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
(二)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假定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属于高风险投保人;另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属于低风险投保人。如果保险人清楚每一类投保人的状况,他将对两类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但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风险情况,无法区分“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那么他只能按平均水平收取保费,保费水平介于应向“高风险者”收取的高额保费和应向“低风险者”收取的不足额保费之间,实际是“低风险者”补贴了“高风险者”。显然“高风险者”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费而“低风险者”将拒绝。于是市场上将只剩下“高风险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低风险者”不会投保之后,必然会提高保费。因此逆向选择将导致“低风险者”远离保险,导致优良客户被排挤出市场。
二、防范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消极影响的措施
(一)完善保险行业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对于防范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有关保险的法规主要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与其配套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只有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保险核保力度
核保人员的核保,对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非常重要。首先核保人员对投保人资格、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这样可以明确投保人的动机,尽量减少承保具有道德风险的保单。其次核保人员进行风险调查与评估,以达到精算保费,降低精算带来的风险。再次核保人员也应该搜集投保人信息,并与销售人员独立进行比对,以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强化客户服务管理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前提条件。可以说销售产品时没有什么问题,那么以后核保理赔自然就顺利了。因此对销售人员的监管应实行多层次的监管,从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制度规定,到保险公司核保过程,再到客户的服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主要以客户服务为主,以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是否履行了最大告知义务为辅。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商业信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还导致社会信用危机。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内得到一定的发展。保险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的信誉、道德品质无法充分了解,从而无法有区别的制定保费,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中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个人信用体系。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名册,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至于个人信息,银行、公安等部门各自都收录了一些,但这些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要收录个人基本信息,更应和相关部门及媒体合作,实现信息的安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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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1987-),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助教,教育学硕士,单位:辽宁理工学院,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