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中国的真谛

2014-12-17秦德君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决策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治化宪法信仰

■秦德君(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保障民权,限制政府”,是构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质所在。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谈到中国问题时曾提出过“十大忠告”,其中一条是“中国必须让政治权力服从于法治。”他认为:“如果权力由法律来约束,如果任何权力的滥用都可以追溯责任,那么腐败就不会威胁到秩序和稳定。”的确,如果从中国发展的内在结构看,真正影响未来发展和稳定的,是吏治问题而不是其他。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接下来,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的反腐败法治体系,特别是实现吏治的制度化、法治化,是个很大的战略性任务——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赢得未来长期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就法治建设本身看,在中国,从来就不缺少法制,法制在农耕文明时代,本质是“治民”,即单纯把民众作为控制、管理对象。法治则是现代文明之果,法治的真谛是“治权”,即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任务,是置宪法于崇高地位,维护公民权利,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公民行为的准则。

中国社会,少的是法治精神和法治的文化基础。由于缺乏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由于缺乏对于法律的信仰,在中国,修法律易,行法治难,并常以法治之名,行法制之实。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坚韧的“吏治-人治”传统。从民国建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短短几十年里,制宪频率之高,在世界亦为罕见。北洋政府时期,曾出台过10 多部宪法和宪法草案,但都没有把国家推上法治化的轨道。

今天中国社会,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在全体公民中培育起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宪法的本质精神有两点:一是人民享有最高权力;二是政府授命于法。换句话说,是“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是构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质所在。

在形而下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形而上意义上,法律更是一种信仰。任何国家,法治真正有效的推行,须深植于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普遍信仰。信仰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更有权威。一个国家可以较快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建立起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并使之社会化,则是个相当漫长也是困难的过程。

1997年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开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构想。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新开篇。毫无疑问,它将改变以政治意志治理国家的旧方式,迈入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新境界。

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是国家政治结构和治理方式的制度化、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是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强调政府权力必须受制于规范严密的监督体系。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强化社会依法自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方式构建公众治理体系和监督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在三者关系上,法治政府建设是整个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和核心。

发达国家经历了三百多年才形成法治,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还要充分吸纳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的伟大步伐。

猜你喜欢

法治化宪法信仰
宪法伴我们成长
与信仰同行
信仰之光
《宪法伴我们成长》
论信仰
铁的信仰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国企改革法治化的“知”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