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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关系研究

2014-12-16朱仁杰

2014年32期

朱仁杰

摘要:近些年,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但是在我国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经济法律在供求关系方面出现失衡的情况、在社会财力和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经济法律成本增高,而受益不断降低的问题。所以只有合理的调配法律资源,并且在运行过程中,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完善,并且使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的改善。

关键词:经济法制;法律成本;法律资源

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立法发展速度非常快,在此过程中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第一,在经济法律中,其需求和供给出现了失衡的情况。首先,民商法不论是在体系化还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不能使社会的需求得到满足,经常表现出供给不足的情况,除此之外,经济行政法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使用过剩的情况,已经不能停留在只发机关、司法、立法的范畴之中。第二,在实施经济法律后,所达到的效果并不能与立法预期的效果相互吻合,经济立法在行使过程中主要是对指导思想在经济上进行诱导,在此过程中经常出现市场的自发调节能力差,造成经济法律结构中出现比例失衡的情况。除此之外,在强制规范达不到一定的效果时,還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法不责众的情况。

二、经济法律的成本

(一)经济法律的立法成本

一般情况下,经济法律成本指的就是在进行经济立法过程中,在财力、物力、时间方面的支出,其中包含了从调查一直到法律文本制作其中所有活动的支出费用。由于立法的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整个国家中经济立法的成本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包括机关、社会全体以及个人都要支付的一项费用。制法成本的费用主要由机关支付,而社会和个人主要支付的是一些没有得到正式规范的成本。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问题:第一,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在改革法律过程中,一般是将国家立法机关作为实施的核心,然后强制性的对法律条文进行改革和更新,近些年立法的活动项目越来越多,这就造成我国使用在法律中的费用也在不断增加,耗费在我国财政支出中的费用相当大。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能够参与并且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条文,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调研费用。第二,在创立一些并不正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时,经常出现将一些日常的业务与法律创设条件融为一体的情况,受到这种情况的影响,最终就造成了费用支出过大的情况,例如:一些企业和行政部门在定力企业标准或者设立企业规章制度时就会采用此类方法,最终造成费用消耗过大的情况。

(二)经济法律的实施成本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投入称为是经济法律实施的成本。这方面的投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投入:第一,国家机关的投入,这部分投入一般主要应用一些教育以及宣传活动中,通过这种实施方式,使人们旧的法律意识得到改善,从而更充分的了解新的法律规范。第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投入,这部分经费的来源方式一般是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所要支付的劳务费用,审判结束后违反法律规定一方所承担的赔偿金。经常被提到的守法成本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在进行经济法律活动时所支出的费用,例如:企业对企业中的产品进行抽检,需要提取样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这部分的支出就属于是守法成本。

三、影响经济法律成本的因素

(一)经济立法成本

与经济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产品的稳定性和其机制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在这种环境下就会导致经济立法成本发生差异的情况。在我国定力民商法时一般会经过这些步骤:先由个别意思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抉择,然后将这项条款呈现给大多数人看,用来寻求大多数人的意见,然后订立相关的合同,最终根据立法的惯例制定出准确的法律条文。这种由非正式逐渐向着正式演变的过程将其自发性和市场需求的内在性充分的反映出来,这就使民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素使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出现冲突情况,所以造成我国经济立法出现机会成本过高的情况。

(二)消费者偏好与经济法律实施成本

公众消费法律的过程与经济法律实施的过程是相互同步的,在消费者进行一般商品消费时,对商品拥有一定的偏好,对法律的偏好也是如此。法律的偏好情况会影响人们自觉的使用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民商法的宗旨就是使市场主体的交易情况得到促进,它的规律与追求个人偏好时将利益最大化的方法相一致。由于经济法则存在差异,造成社会短期利益、集体、局部利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在市场中会出现将自身的损失转嫁于他人的情况。所以在市场中需要有相关的部门以及人员专门对市场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这种方式使实施的费用得到增加。

四、降低经济法律成本的措施

(一)设定科学的经济法律政策

第一,将民商法作为指导基础。在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首先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将这些资金用于经济法自身管理中,从而使经济法的整个体系得到规范,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将民商法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民商法不仅成本较低,而且自民商法颁布以来,它已经拥有了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将给经济法带来一定的有利因素,从而使其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趋势。

第二,应当将有较高交易费用的领域作为其突破口,在一些经济领域中,由于其交易的费用相对比较高,所以它对法律的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就能使运行的成本得到降低。一般情况下,如果想要使市场交易得到正常的运行,那么就应当不断的完善债权制、物权制等。通过目前市场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义务和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在市场主体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危机问题,这些问题使市场经济受到了阻碍,并且使市场的功能不能得到正常的发挥,所以,民法会将合同法和物权法放于优先地位。

(二)经济法律的多元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人民实现了经济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所运用道德法律形式和调节机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律的功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经济法律是多非常元化的。

五、结束语: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在立法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增长,与改革开放以前的立法数量相比有了质的提升。在我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经济法律,不仅能使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而在经济法律立法过程中法律成本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所以,作为我国立法部门,应当不断探索和研究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成本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的找出这些问题后,通过设立经济法规、增强法律多元化等手段,解决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成本的问题。(作者单位:平安银行上海黄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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