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探讨

2014-12-16樊然

2014年32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作者简介:樊然(1990-),女,汉族,山西晋城市人,管理学硕士,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方向:工业工程。

摘要:现今,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如此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给我们增加国民收入和壮大经济实力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我国现行的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已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导致国家税收的缺失。本文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以B2C模式为例,切入讨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现今发展状况的介绍,B2C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并探讨完善B2C模式对税收征管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分析现今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制度的状况,通过这些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其对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并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以B2C模式为例下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可将纳税人区分为不同的交易主体,并分别进行税收征管,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来实现B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规范化,本文试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道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B2C;税收管制

1.引言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互联网电商发展突飞猛进,在传统电商网站日益茁壮成长的同时,许多新兴的电商网站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大环境注入了活力。在传统与新兴模式一并发展的今天,电商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在给零售领域带来了显著影响的今天。但是,相比起飞速发展的电商产业,我们相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并没有跟上其飞速发展的步伐,致使一方面导致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于传统商务企业进行征税,但是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个人和单位不需要纳税,这样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严重地削弱了传统商务的发展,还会对我国商业发展的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对电商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本论文主要通过对于以B2C模式为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进行讨论从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例,对比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状况,再结合我国国情解分析、探讨电子商务是否应进行征税。

(二)对已经存在的旧税法进一步完善,建立新时期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三)完善电商在我国税法中的要素。

(四)完善互联网电商对传统商品贸易税收征管带来的一系列挑战。

2.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2.1B2C模式

2.1.1B2C模式在我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商模式主要是B2C,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互联网交易商城运营标志着B2C的产生,具体是指在企业或者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实现各种交易活动的形式。

图2B2C交易示例流程

目前国内B2C市场不仅有淘宝、京东、当当等消费者们熟悉的网购平台,而且国美、苏宁、西单这些国内知名传统行业的零售商也纷纷开设自己的网络购物网站。国内B2C市场近两年显示出一种野蛮成长的势头。

2.1.2B2C在国际范围内的现状

eBay作为全球最大的B2C在线提供商,以6.2亿美元收购shopping.com(一家购物比较与消费者评价网站)。继eBay之后,知名搜索引擎google也推出了名为froogle的比较搜索服务。此种比较购物模式无疑又为B2C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

在日本,流行着一种叫通信贩卖的B2C新模式,和一般电子商务不同的是,消费者不是通过电脑互联网,而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下单完成购买。这种通信贩卖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几万家名为“康比尼斯”的便民店为配送支点,每家店都装有在线多媒体终端,B2C商家实行就近配送,对于许多白天不在家的商人和白领,包裹可以在下班去就近的“康比尼斯”便民店领取。这不仅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在提高了包裹投递中心的效率也节约了商家的配送成本。

2.2電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

美国的经济学家Tomas把电子商务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一般来说,广义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从事的商务活动,买方通过电子工具找到卖方并了解销售信息,卖方则通过电子工具找到潜在的客户与市场需求;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它强调的是在买和卖的商业活动的各方面都获得了internet信息技术的支持。①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由于传统商务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商品的交易,并且该固定场所需进行注册才可进行交易。电子交易的则不同,从询价到最终付款的过程买卖双方是以Internet为媒介而进行的,交易的全程具有虚拟性。

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买卖双方的信息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尤其是姓名和经营场所,一台电脑,一个电话都可以轻易改变信息。这种隐匿性使得交易场所的确定有很大的难度,也使得纳税义务人和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由于电子交易的虚拟性,在传统交易模式里的纸质化资料都被虚拟的Internet和电子信息输入所代替。再者是数字化的劳务使传统征税依据发生了改变,对传统税制造成各种税务盲点,这些存在的盲点,都必然对税务征收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致使无法获得准确可靠的企业税务数据。

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更新速度快。由于电子商务以互联网技术为交易媒介,互联网信心技术的革新一日千里,而税收制度又具有稳定性,所以以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法很难适应不断变化的电子商务更新速度。

所以,电子商务以其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各种特点,对现行的税制、税收体系、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都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税收征管,指的是相关税务部门在按照现行的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我国税收征管的统一标准,对那些符合征收标准的纳税人,进行税务征收的一种合法活动,是国家实施征税工作到企业日常生产和每个纳税人中,组织日常税务的征收,并且足额和及时入库的一系列法定程序。②

3.1国内现状

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已制定一些相关的技术规范还有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③为互联网电商征税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再往后,财政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起来发布有关促进电子互联网电商发展的通知④,明确必须发展国内的互联网电商企业的税收体系,但是目前针对互联网电商的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并且现今国内已出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是地方性法规,在其实际操作上难以达到统一,对于非本地区注册的企业也很难确保有效的约束力,因而我国尚缺乏对规范全国范围甚至是国际范围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3.2国外现状

3.2.1美国

在全球互联网电商发展中,美国是应用范围最广,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美国不仅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征收任何形式的新税,而且还倡导全球各国的政府鼓励国内企业使用互联网电商模式进行商品交易,而且建议可以构建必要的免税区。

3.2.2欧盟

自2003年7月1日起,欧盟的成员国开始联手实行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指令。⑤该指令规定,在欧盟取得电子商务收入的非欧盟居民企业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定中增值税的纳税人,非欧盟居民企业则以其在欧盟国内以电商形式取得的收入作为课税对。⑥而进一步将电商收入定义为指通过网络、电视和广播所取得任何销售商品的收入和劳务收入,并且统一实行比例税率,但是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税率有所不同。

3.2.3印度

在1994年,印度规定:凡是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都需在印度计征预提税,包括境外网上交易。⑦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印度没有像发达国家般赞同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转而更倾向于维护其地域稅收管辖权。

4.B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机遇与挑战

由于互联网电商整个交易过程都和传统交易有很大不同,新兴的电商也对税务征收和管理体系带来很多方面的影响。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必须根据本国基本国情出发,探索有利于本国发展的互联网电商税务制度。

4.1我国B2C模式税收征管方面待解决的问题

4.1.1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管辖权是指一国在征税方面拥有的主权,又分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是指国家政府对本国商品交易拥有进行课税的权力,若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别为指国家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和境内的居民合法收入拥有课税权力的居民管辖权和指国家政府对本国公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拥有课税权力的公民管辖权。⑧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导致非居住国税收流失。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互联网的开放性,所以网络中的交易双方可以相隔万里,这种国际化会弱化地域管辖权,而且这种营业行为也很难统计和归类;商品买卖的双方主体也很难确定,任何一国居民都可以跨国提供劳务服务,甚至在国外注册,其身份的不确定性对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也产生了冲击。

4.2.2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纳地点难以确定

税收制度是由一系列确定稳定的基本元素的有机联系所组成的,而电子商务这种既特殊变化速度又快的贸易模式使得这种长期形成的稳定的税收制度不能很好地运用于之上。

1.纳税的主体比较难确定。纳税的主体是指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负有纳税缴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⑨鉴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本身具备的隐匿性特征,流动性和无界性等特点,交易双方的资料都可能是杂乱虚拟的非真实的,不如传统交易般真实可靠、清晰明了。就目前我国税务征收部门的征税技术来看,对这庞大的零散的、实体的和虚拟的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法律主体是否吻合进行侦查是比较困难的。

2.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的对象是区分其他税种的常用手段。电子商务交易商品新奇多样,品种远超过了传统交易。在互联网交易中,许多商品都是无形的,它们是通过数字化形式传送进行交易,对于那些虚拟的商品交易、不存在实物商品交换的交易模式,怎么样界定是双方的劳务还是普通的商品交易,到底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等等一系列存在的实质性问题。

3.纳税地点难以确认。鉴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种种特点,都致使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没有有效的办法去跟踪和鉴别消费地点和供应地点,从而税收工作的纳税地点也更难确定。

4.2.3无帐可查

在对传统商品交易进行相应的税收征收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对纳税人账簿和凭证,审核相关财务报表来确认定纳税额,所以纳税人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交易记录对税收征收部门来说非常地重要。但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整个商品交易流程中,大部分的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产生,互联网交易的无纸化程度非常高,包括商品和劳务交易产生的销售凭证、交易合同和最原始的订单等等,这些过程产生的票据均通过无纸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在。因为无纸化办公的存在,致使传统商务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保管都与互联网电子交易这种无纸化的流程不相适应。而且互联网产生的电子凭证可以很容易地被串改甚至是不留丝毫痕迹,电子化信息的资料还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难以查阅,这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4.2.4对个别税种的影响

对于增值税的征收方面,增值税一般指对商品交易的双方,通过产品的销售,或者提供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商品的修配和修改等劳务,或者有存在进口货物的个人和相关单位,对于其提供的各种劳务和销售的产品,根据数量的多少征收相应的税额,并且可以进行相关税款抵扣的法定流转税。⑩在电子商务的互联网交易中,某些虚拟产品是通过Internet形式交易的,到底适用法定哪种税,征收百分之五的营业税或者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都需要进一步确认。

再者是关税,第一,这些虚拟电子产品是通过互Internet进行传送和接收的,这样就可以不通过海关的一系列检查,其中产生的各种关税也没有办法进行征收。第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又让海关没有办法获得准确可靠的交易资料和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征税依据,进而影响征税工作的开展。第三,由于Internet的不断普及,税源很容易随时随地被利用转移,海关无法确定征税必须用到的交易地点和买卖方的真实国籍。

5.完善B2C模式下税收征管

5.1坚持法治、公平、效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原则

在税务征收管理上,对于传统商品交易的纳税人和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平等地对待,使传统商务的和新兴的电子商务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并且明确反对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征税做法。

税务征收管理的效率原则不仅仅可以为我国增加税收,还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到最大化,减少纳税人税务征收部门的各种人力和物力产生的成本。

5.2B2C模式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5.2.1完善税法

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与修订,在不增加我国新税种的前提条件,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有关互联网电子商务市税务征收和管理的规定。以B2C模式为例,电子交易本质归根到底还是普通商品的交易,因此我们可以扩充税法适用范围和相关税法的解释说明,将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化交易方式为主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纳入到我国税法中。

5.2.2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本身

目前我国已对B2B模式的交易征收4%的增值税,而B2C与B2B同为电子商务且本质都是商品交易,所以B2C模式的征税应同B2B模式的相同。在B2B和B2C快速发展的将来,如何准确界定B2C和征收方式的确定都是有待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进一步研究的。

5.2.3税务人员素质和网络技术的加强

现阶段,我国应加大在这方面的技术投入和税务人员素质培训投入。税务机关应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高素质的税务人员,推动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再者,税务部门需加强与银行、海关、外贸、网络技术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参与征税软件的开发和研制,方便B2C模式下每笔交易在其付款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并自动通过银行上缴入库。

5.2.4鼓励政策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仍属于初期,如果国家要求电子商务市场承担过分严苛的税负,将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还会影响就业率。因此,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征税要适度,以此鼓励创业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制定電子商务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而且还应该对与其密切的产业也一同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范畴。

5.2.5加强国际交流

B2C通过互联网交易引发了更多国际税收中的技术避税问题。我国税务系统应密切、及时与国外税务机关系统保持关联、交换情报、相互监控,深入彻底了解跨国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部门之间积极交流税收信息,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稼兴.电子商务—E-BUSINESS[M].北京: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出版社,1998.

[2]萨尔坦·科马里.信息时代的经济学[M].姚坤,何卫红,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3]新坐标.国内B2C行业现状概况[J/OL].(2013,06,04)[2014,02,15].http://www.xzbweb.com/hangyexinwen/28.html.

[4]纵横网联.B2C:中国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J/OL].(2009-12-07)[2014.02.15].http://www.chinaz.com/web/2009/1207/100414.shtml.

[5]新浪科技.eBay斥资6.2亿美元收购shopping.com[N/OL].(2005.06.02)[2014.02.15].http://tech.sina.com.cn/i/2005-06-02/0616624352.shtml.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J/OL].(2012.11.23)[2014.02.16].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xzfg/201211/20121100378272.shtml

[7]靳东升,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D/OL].涉外税收,(2002.02)[2014.02.16].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WSW200202010.htm.

[8]国家发改委.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发布[EB/OL](2007.06.25)[2014.02.17].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625_143393.htm.

[9]找法网.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EB/OL](2012.05.19)[2014.01.23]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caishuifa/gjss/gdmc/4068_28.html

[10]靳东升,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D/OL].涉外税收,(2002.02)[2014.02.17].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WSW200202010.htm

[11]中国电子政务网.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分析[EB/OL](2007.07.24)[2014.02.17].http://www.hyey.com/shwzx/dzswdt/gj/200707/104444.html.

[12]CNII.美国参议院通过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EB/OL](2007.10.26)[2014.02.18].http://www.cnii.com.cn/20071008/ca435177.htm

[13]孙偲佳.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现代经济,2009(14):1.

[14]黄荆金.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D].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

注解:

①《上海综合经济》2001年第03期

②《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征管的定义

③《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④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

⑤《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14期

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2010

⑦http://hi.baidu.com/cqchwtfefwbeise/item/66f402ec38aa12c1bbf37da1《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⑧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caishuifa/gjss/gdmc/4068_28.html找法网《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

⑨http://www.ctaxnews.com.cn/shuju/sjzc/gzyj/201109/t20110921_1573838.htm中国税网《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完善及保障》

⑩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gongshangshuiwu/zengzhishui/fagui/5760.html找法网《增值税的法规与政策》

猜你喜欢

电子商务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电子商务人的核心能力
期刊订阅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