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当诱因探析
2014-12-13刘长风
刘长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分为“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两种方式。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杰认为,对评论不当的考察,既要认识到评论的主观性,允许不同意见,甚至是不正确的意见;又要坚持评论的客观性,防止评论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
评论有一定主观性,主要反映评论者(作者或者媒体)对新闻事件的看法与认识,由于立场、观点、方法及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事件看法必然不同,由此作出不同的评论很正常。
同时,新闻报道的评论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评论依赖的事实是客观的,评论者必须建立在客观的事实上给予评论。没有事实,评论就是无本之源;事实错误,必然会导致评论不当。
一家媒体曾刊发一则报道,说某地一名农妇因种植冰岛罂粟被拘留。这名农妇承认是通过一本正规出版的杂志购买的种子。为了加强警示,这家媒体配发了一则评论,指陈这本杂志害人。后来,这家杂志将报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巨额索赔。
法院的终审判决说,冰岛罂粟是一种观赏性植物,而非我们通常认为的毒品。这则言论侵犯了该杂志社的名誉权。
事后查明,这则新闻报道是依据民警提供的材料写成的,而公安机关并不知道冰岛罂粟是一种观赏性植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有问题。
认识错误致材料错误,材料错误致报道失实,报道失实又致评论不当。这一串连锁反应也说明,评论必须以事实准确为前提。
2013年8月,某小区的邻居甲与邻居乙发生打斗,报纸配发了一则劝和的评论,应该说,评论契合了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邻居乙却因为报道和评论内容与报社发生了纠纷。
邻居乙反映的问题是:对双方打斗的原因,全部是邻居甲的诉说,对邻居乙的的描述只字未提;对打斗过程和伤害程度,稿件对邻居甲的说法报道得多,对邻居乙报道得少,即便采用了邻居乙的说法,也是断章取义。邻居乙还说,这篇报道和评论刊发后,邻居对他有不公正评价,这让他很委屈。
这家媒体详细了解了整个采访和编辑过程后发现,报道和评论对邻居乙的确有失公允。为了给邻居乙方挽回影响,这家媒体不得不变相更正,采用跟踪报道的方式予以“纠偏”。
因此,新闻评论必须建立在新闻真实和报道客观的基础上,采访不扎实或表述有倾向性,不仅达不到评论的目的,反而会引起意想不到的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和解释,“评论不当”主要表现为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或者作了不恰当的评价。按照有关法律解释,所谓“侮辱他人人格”,主要表现为谩骂、丑化、嘲讽、侮蔑和猥亵等形式。
2011年1月,湖北一家报纸刊发了一则消息,说一名工商干部反映同事没有按程序办理营业执照,两人因此发生了冲突。事后,被举报者邀约两人将举报者打伤。
纵观全文,记者采访全面,报道用词严谨、表述客观。但编辑在编审此稿后,觉得有话可说。理由是:未按程序办事,可能是到对行业规范熟悉程度不够,对同事的过错可善意提醒,只要不违纪违法,没必要直接向领导反映,因此事而大打出手,很不值得。
编辑随文配发了评论,意在说明:同事指陈工作中的失误有更合适的渠道,更应讲究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同事和谐相处。
但这篇善意的评论却引起了当事人的投诉。当事人说,对事实发生的经过和冲突过程的描述,新闻稿件没有问题,但评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这篇评论中,对这名干部的举报行为,编辑用了“打小报告”一词。当事人认为,他之以向领导反映,是为了保护单位利益不受损,是一种正义行为,“打小报告”是贬义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新华辞典对“打小报告”的解释是:“暗地里向领导反映别人问题,有贬义。”可见,“打小报告”一词对当事人作了不公正的评价——尽管评论的意图是好的,尽管指陈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
事后有证据表明,这两名工商干部平时便有矛盾,指陈对方违规办证虽有报复之嫌,但这不能成为新闻事实;评论中的逻辑推理、分析推测没有事实依据,“打小报告”一词则明显属于评论不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只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使内容基本真实,也构成名誉权侵权。
这起因评论而引起的纠纷说明:评论要有理有据,用词要严谨客观,更不能推理、猜测。用词如有不当,其造成的后果并不亚于新闻稿件本身失实。
(楚天民报编辑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