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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下高校的风险管理策略

2014-12-13于基伯朱学义

会计之友 2014年36期
关键词:博弈风险管理

于基伯+朱学义

【摘 要】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高校充当了业务介绍人、见证人、后期协助催还者及风险共同承担者的角色。高违约率背景下,这些角色扮演的成本及风险与高校的收益是不匹配的。通过对江苏省11所高校工作人员进行的调查发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越高,高校存在的教育资源被分化、财务损失、校友关系不良、学校声誉受损等担忧越强。根据博弈分析结果,高校应积极推动银行做好多期违约学生的贷后管理,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提升诚信教育的有效性,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高违约率; 博弈;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102-05

国家助学贷款涉及学生、银行、高校、政府四大利益主体。对学生而言,可以足额缴纳学费,保障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对银行而言,有财政贴息、营业税减免、独立的呆坏账核销等优惠政策,可以实现较高的利息收入,扩大客户群体;对高校而言,可以实现学费收缴到位,减少学生欠费额度,缓解由于国家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带来的财务困难;对政府而言,可以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解决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从执行的实际情况看,很多省份都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较高的现象,个别省份违约率很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12年贵州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逾期违约率达34.97%,排名前5位的学校当期本息应收未收比例均超过40%①。因毕业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高校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一、文献回顾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文献中,就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进行管理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诚信意识培养与贷款违约

陈和潮(2002)认为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缺乏有效的法规和约束机制以及还款要求和程序上的不足是学生失信的主要原因,高校应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郑萍(2009)认为学生信用缺失导致违约,致使贷款难以顺利实施,应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同时注重“精神扶贫”,提高贫困生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收入,降低违约率。于基伯和侯德伟(2010)提出,把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校内资助类基金的借还记录、参加诚信教育状况的记录作为诚信与责任素质教育内容,归入高校学生档案指标体系,以促进学生的诚信意识养成。臧兴兵(2011)认为需要强化市场化、多元化等发展理念,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加强诚信教育,树立人本思想,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化发展。

(二)高校管理措施与违约风险

沈红(2004)认为助学贷款存在“政策性贷款但由商业银行操作、借款对象却由高校评判和确定”的矛盾,高校应采取科学的甄别措施。曹夕多(2006)认为由于银行与学生、政府与高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实行信贷配给,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力。吴开俊等(2010)认为高校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应形成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建立违约约束机制。陈佳和薛澜(2012)认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设不成熟的条件下,以高校为管理主体的行政主导模式,是国家助学贷款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

(三)高校、银行的管理责任与违约风险

加拿大学者Ross Finnie、Saul Schwartz等(1998)对加拿大学生贷款自1964 年开始实施效果及持续50年的发展演变、政府与金融机构对学生贷款管理的调整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王飞等(2000)认为应简化贷款环节和手续,在学校配合下由银行直接面对学生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刘筠(2010)提出“两个平台、一个代理行”管理架构,即政策性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高校承担主要的管理工作。刘英等(2013)提出借鉴国外先进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经验和贷款违约风险管理理论,尽快构建我国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的预警体系。

可以看出,已有文献就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的管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富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但对在助学贷款风险管理中高校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采取何种措施,学者们的研究还处于立论层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研究高校的行为角色、行为心理和管理策略选择对于降低助学贷款违约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二、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角色演变

(一)1999—2004年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角色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管理主体及操作程序作了规定。高校负责贷款初审,受政府委托,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和催收贷款。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的介绍人和见证人。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高校要做好诚信教育工作,严格贷款初审,并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高校承担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介绍人、见证人和后期协助催还者的角色。

(二)2004年以后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角色

2004年6月,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均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责任。高校负责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收集并审核学生的申请资料、联络银行积极发放贷款、监督学生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在贷前、贷中、贷后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分担风险,《意见》规定实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政府和高校分别承担50%,每所高校具体承担的份额则与该校的毕业生还款违约情况挂钩。从此,高校承担着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介绍人、见证人、后期协助催还者和风险共同承担者的角色。endprint

(三)高校角色演变带来的成本

《意见》的规定给高校带来的显性成本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设立专门机构及业务管理费用。《意见》要求高校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按照1■2 500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对象是在校大学生,而进入还贷期时学生就已经毕业了。毕业生工作变换频繁,流动性大,联系方式极为不确定,甚至部分贷款人直接“消失”。这些情况增加了贷款催收的难度,加大了高校人力、物力的投入,高校要花费比较高的费用协助经办银行催收欠款。二是承担风险保证责任带来的财务成本。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以毕业生还款情况为依据,高校和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此造成部分财务损失。

三、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负向行为心理

助学贷款的推行极大地缓解了高校学生工作的压力,解决了贫困生的学费问题。高校拥有越多的助学贷款不仅能保证经费的正常运行,还能吸引优秀的生源报考,并能够与银行建立比较好的合作关系。银行向高校发放贷款,解决了高考扩招后,由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带来的发展瓶颈等问题。因此,高校有积极推动的动力。随着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贫困大学生关注的日益增多,加之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比较高,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存有负向的行为心理。对此,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于2014年5月,在南京师范大学参加“江苏高校学生资助育人专题研修班”培训期间,对江苏省11所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了调查。11所高校中,有部属重点高校3所、省属重点高校3所、其他高校5所。每所高校选择20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或专职辅导员进行调查,共得到调查问卷220份。问卷采用了李克特7分值量表对相关变量进行测量,选项分为“非常不同意、不同意、有点不同意、普通、有点同意、同意、非常同意”。统计结果显示,高校对于此项业务的开展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担忧。

(一)高校有教育资源被分化的担忧

针对“违约率越高,高校的教育资源越可能被分化”选项,选择“有点同意”的62人、选择“同意”的87人、选择“非常同意”的17人,即选择同意的比例为75.45%,表明受调查者比较担心高校的教育资源被分化。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其他的功能应社会化,如高校教师的住房改革、学生食堂及后勤服务、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等事业,已经或者正在逐步的推进社会化。《意见》明确规定了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角色,使得高校必须增加学生事务管理等行政工作任务,有的事务甚至超出了学生事务管理的范畴。据光明网报道,广东部分高校学生处的负责老师都不约而同地表示对当前助学贷款模式感到“招架乏力”:学校实际上已完成了整个助学贷款过程中90%的金融职能②。由此,势必会分化高校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影响高校主要任务的实现,也违背高等教育发展的本义。

(二)高校有财务损失的担忧

针对“违约率越高,高校的财务损失越大”选项,选择“有点同意”的103人,选择“同意”的51人,选择“非常同意”的29人,即选择同意的比例为83.18%,表明有超过五分之四的受访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越高,高校的财务损失风险越大。《意见》规定实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目的是分担经办银行的风险、实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良性实施,但实际上却给高校增添了财务支出的风险。高考扩招后,许多高校已向银行申请了不同额度的基本建设贷款,而分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得很多高校在已经负债办学的情况下,对银行又不得不增加一笔或有债务。

(三)高校有校友关系不良的担忧

针对“违约率越高,高校的校友关系越不容易维护”选项,选择“有点同意”的92人,选择“同意”的47人,选择“非常同意”的12人,即选择同意的比例为68.64%,表明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将导致校友关系不良。高校在对毕业生开展催还工作时,学生大多会认为是高校而不是银行在催着自己还款。学生在毕业之际,银行和高校会联合进行一系列诚信教育仪式。但学生此时忙于做毕业论文,疲于奔波于这些形式性的活动。加之某些学生由于就业后收入不理想,将还贷的压力转换为不满情绪,而在高校开展催还提醒的时候激发,对学校产生不满,进而影响高校与已毕业学生维持良好的校友关系。

(四)学校有声誉受损的担忧

针对“违约率越高,高校的声誉越受影响”选项,选择“有点同意”的74人,选择“同意”的69人,选择“非常同意”的19人,即选择同意的比例为73.64%,表明有73.64%的受访者担心学校声誉因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而受损。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高校已经逐渐树立起了品牌意识,对于公共形象的重视日益增强。随着公众对国家资助政策了解的不断加深,高校学生能否拥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已成为判断该校综合实力的指标,也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高中毕业生选择报考学校的重要参考。近几年高校巨额借债被媒体披露后,社会舆论对高校的还款情况更加关注,如果某所高校的毕业生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比率高,经媒体报道后,势必会对该校的形象和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策略选择

(一)高校与银行的博弈

高校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高校可以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学生信息,也可以向银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高校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可以用“囚徒困境”模型进行分析。

高校提供真实信息需要成本,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需要成本。银行发放贷款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手续费,成为其成本,不发放贷款则不要任何成本。

假设: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银行的收益为a,成本为b,学校的收益为c,成本为d。满足a、b、c、d均大于0且a>b,c>d。

如表1所示,在银行发放贷款时,学校的最优选择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银行不发放贷款时,学校的最优选择也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提供真实信息时,银行的最优选择是发放贷款;在学校提供不真实信息时,银行的最优选择是不发放贷款。所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办后,高校与银行第一次博弈的均衡解为:不发放贷款,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endprint

由于学校和银行的博弈是重复博弈,在第一次博弈中学校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并不配合催收,银行发放贷款后发现了事实的真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下一年对该校的学生不发放贷款。只要银行不发放贷款,学校的收益就是0,所以这种威胁对于学校来说是绝对可置信的威胁,学校就会选择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重复博弈后,均衡解为:发放贷款,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

(二)高校与辅导员的博弈

按照《意见》的要求,高校应按照学生数量的1■2 500为国家助学贷款配备专职的人员。实际上高校远没有达到。笔者调查的11所高校中,在校学生超过4万人的高校有4所,超过3万人的高校有2所,其余5所高校的在校学生数均超过2万。根据《意见》要求,在校学生达到2万人的高校,应配备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至少为8人。调查结果显示,11所高校中仅有1所高校设置了专职工作人员9人,其余10所高校中,专职工作人员为3—4人的高校有2所,2人及以下的高校有8所。各高校的基本做法都是在学校层面设立资助管理中心,设置1—2名专职人员,而将收集信息和贷款催还的工作放在了院系辅导员的身上。

辅导员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贷款催收是有成本的。假设辅导员的成本为e,学校的激励为f(e>0,f>0)。学校与辅导员的博弈如表2。

如表2所示,在学校无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选择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有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行为仍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因此,在学校没有激励的情况下,博弈模型的均衡解是:无激励,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对辅导员的不配合催收没有进行相应处罚的情况下,重复博弈的结果依然是辅导员不配合催收。

(三)博弈结果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运用博弈的方法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结果显示: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辅导员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不配合催收,银行的最优行为选择为不发放贷款。问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在“我认为对已毕业贷款违约学生的催还是辅导员的工作”题项中,仅有12人选择“同意”,其余的208人中,有34人选择“有点不同意”、112人选择“不同意”、62人选择“非常不同意”,表明有94.55%的受访者认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违约的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违约催还,不应作为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内容。

然而,国家助学贷款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高校依然比较积极配合银行对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明确要求高校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有的省份把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与学校的奖励挂钩。二是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面临风险补偿金损失、学校声誉受损、校友(学生)资源关系不良等风险,高校为了规避风险,自觉配合银行进行了助学贷款催收工作。

五、高校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措施

为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把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高校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更加积极地推动银行做好多期违约学生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过程中,高校实际上承担了还款提醒、违约通报、贷款催还等各个环节的事务。综合《意见》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③分析,学校明确的责任有两点:一是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二是在学生毕业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多期违约的出现,是银行没有进一步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结果。高校在向银行反馈了违约毕业学生的还款提醒之外,应积极推动银行对多期违约的学生采取进一步的贷后管理措施。

(二)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

博弈分析和调查分析的结果显示,实际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对毕业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是消极的。为降低助学贷款违约率,在制度安排上应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收集、还款提醒和贷款催收,更好地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三)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提升诚信教育的有效性

探索在平时的形势与政策教育中结合智力投资教育理论,探讨采用算账的方法,指导学生计算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投入和收益,强化学生形成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的意识。通过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计算从业过程智力投资增值额,形成初步的助学贷款还款方案。同时,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可以引导大学生通过思考、体验、自励、自省等实际体验方式开展自我教育和生涯规划,将诚信品质上升为做人的内在价值要求,减少助学贷款违约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 朱学义,朱亮峰.智力投资支撑理论及其效应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冯涛,陈松.制度设计对助学贷款实施满意度的影响—— 一个基于制度要素的模型及其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11(4):197-206.

[3] 袁诚,张磊.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大学收益的观察[J].经济研究,2009(5):42-51.

[4] 王祖山,叶,范静慧.高校负债衍生问题及其潜在影响研究[J].教育与现代化,2010(1):6-9.

[5] 刘筠.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J].财政研究,2010(3):39-40.

[6] 史为业.江苏省高等教育投入特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2(12中):106-108.

[7] 沈红,季俊杰.我国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J].教育与经济,2013(2):3-7.

[8] 辛荷,展鹏.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13(7中):116-118.

[9] 桑晨燕,曹寸.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不足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6上):112-114.

[10] Atuahene,F. The Challenge of 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Role of Student Loans Scheme; An Analysis of The Student Loan Trust Fund(SLTF) in Ghana[J].Higher Education,2008 (4):407-421.endprint

由于学校和银行的博弈是重复博弈,在第一次博弈中学校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并不配合催收,银行发放贷款后发现了事实的真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下一年对该校的学生不发放贷款。只要银行不发放贷款,学校的收益就是0,所以这种威胁对于学校来说是绝对可置信的威胁,学校就会选择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重复博弈后,均衡解为:发放贷款,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

(二)高校与辅导员的博弈

按照《意见》的要求,高校应按照学生数量的1■2 500为国家助学贷款配备专职的人员。实际上高校远没有达到。笔者调查的11所高校中,在校学生超过4万人的高校有4所,超过3万人的高校有2所,其余5所高校的在校学生数均超过2万。根据《意见》要求,在校学生达到2万人的高校,应配备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至少为8人。调查结果显示,11所高校中仅有1所高校设置了专职工作人员9人,其余10所高校中,专职工作人员为3—4人的高校有2所,2人及以下的高校有8所。各高校的基本做法都是在学校层面设立资助管理中心,设置1—2名专职人员,而将收集信息和贷款催还的工作放在了院系辅导员的身上。

辅导员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贷款催收是有成本的。假设辅导员的成本为e,学校的激励为f(e>0,f>0)。学校与辅导员的博弈如表2。

如表2所示,在学校无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选择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有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行为仍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因此,在学校没有激励的情况下,博弈模型的均衡解是:无激励,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对辅导员的不配合催收没有进行相应处罚的情况下,重复博弈的结果依然是辅导员不配合催收。

(三)博弈结果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运用博弈的方法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结果显示: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辅导员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不配合催收,银行的最优行为选择为不发放贷款。问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在“我认为对已毕业贷款违约学生的催还是辅导员的工作”题项中,仅有12人选择“同意”,其余的208人中,有34人选择“有点不同意”、112人选择“不同意”、62人选择“非常不同意”,表明有94.55%的受访者认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违约的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违约催还,不应作为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内容。

然而,国家助学贷款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高校依然比较积极配合银行对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明确要求高校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有的省份把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与学校的奖励挂钩。二是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面临风险补偿金损失、学校声誉受损、校友(学生)资源关系不良等风险,高校为了规避风险,自觉配合银行进行了助学贷款催收工作。

五、高校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措施

为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把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高校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更加积极地推动银行做好多期违约学生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过程中,高校实际上承担了还款提醒、违约通报、贷款催还等各个环节的事务。综合《意见》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③分析,学校明确的责任有两点:一是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二是在学生毕业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多期违约的出现,是银行没有进一步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结果。高校在向银行反馈了违约毕业学生的还款提醒之外,应积极推动银行对多期违约的学生采取进一步的贷后管理措施。

(二)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

博弈分析和调查分析的结果显示,实际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对毕业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是消极的。为降低助学贷款违约率,在制度安排上应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收集、还款提醒和贷款催收,更好地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三)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提升诚信教育的有效性

探索在平时的形势与政策教育中结合智力投资教育理论,探讨采用算账的方法,指导学生计算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投入和收益,强化学生形成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的意识。通过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计算从业过程智力投资增值额,形成初步的助学贷款还款方案。同时,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可以引导大学生通过思考、体验、自励、自省等实际体验方式开展自我教育和生涯规划,将诚信品质上升为做人的内在价值要求,减少助学贷款违约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 朱学义,朱亮峰.智力投资支撑理论及其效应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冯涛,陈松.制度设计对助学贷款实施满意度的影响—— 一个基于制度要素的模型及其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11(4):197-206.

[3] 袁诚,张磊.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大学收益的观察[J].经济研究,2009(5):42-51.

[4] 王祖山,叶,范静慧.高校负债衍生问题及其潜在影响研究[J].教育与现代化,2010(1):6-9.

[5] 刘筠.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J].财政研究,2010(3):39-40.

[6] 史为业.江苏省高等教育投入特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2(12中):106-108.

[7] 沈红,季俊杰.我国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J].教育与经济,2013(2):3-7.

[8] 辛荷,展鹏.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管理的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13(7中):116-118.

[9] 桑晨燕,曹寸.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不足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6上):112-114.

[10] Atuahene,F. The Challenge of 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Role of Student Loans Scheme; An Analysis of The Student Loan Trust Fund(SLTF) in Ghana[J].Higher Education,2008 (4):407-421.endprint

由于学校和银行的博弈是重复博弈,在第一次博弈中学校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并不配合催收,银行发放贷款后发现了事实的真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下一年对该校的学生不发放贷款。只要银行不发放贷款,学校的收益就是0,所以这种威胁对于学校来说是绝对可置信的威胁,学校就会选择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重复博弈后,均衡解为:发放贷款,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催收。

(二)高校与辅导员的博弈

按照《意见》的要求,高校应按照学生数量的1■2 500为国家助学贷款配备专职的人员。实际上高校远没有达到。笔者调查的11所高校中,在校学生超过4万人的高校有4所,超过3万人的高校有2所,其余5所高校的在校学生数均超过2万。根据《意见》要求,在校学生达到2万人的高校,应配备助学贷款专职工作人员至少为8人。调查结果显示,11所高校中仅有1所高校设置了专职工作人员9人,其余10所高校中,专职工作人员为3—4人的高校有2所,2人及以下的高校有8所。各高校的基本做法都是在学校层面设立资助管理中心,设置1—2名专职人员,而将收集信息和贷款催还的工作放在了院系辅导员的身上。

辅导员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贷款催收是有成本的。假设辅导员的成本为e,学校的激励为f(e>0,f>0)。学校与辅导员的博弈如表2。

如表2所示,在学校无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选择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有激励的情况下,辅导员的最优行为仍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因此,在学校没有激励的情况下,博弈模型的均衡解是:无激励,提供不真实信息及不配合催收。在学校对辅导员的不配合催收没有进行相应处罚的情况下,重复博弈的结果依然是辅导员不配合催收。

(三)博弈结果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运用博弈的方法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结果显示: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辅导员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不配合催收,银行的最优行为选择为不发放贷款。问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在“我认为对已毕业贷款违约学生的催还是辅导员的工作”题项中,仅有12人选择“同意”,其余的208人中,有34人选择“有点不同意”、112人选择“不同意”、62人选择“非常不同意”,表明有94.55%的受访者认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违约的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违约催还,不应作为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内容。

然而,国家助学贷款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高校依然比较积极配合银行对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工作。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明确要求高校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有的省份把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与学校的奖励挂钩。二是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面临风险补偿金损失、学校声誉受损、校友(学生)资源关系不良等风险,高校为了规避风险,自觉配合银行进行了助学贷款催收工作。

五、高校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的措施

为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把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高校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更加积极地推动银行做好多期违约学生的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过程中,高校实际上承担了还款提醒、违约通报、贷款催还等各个环节的事务。综合《意见》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③分析,学校明确的责任有两点:一是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二是在学生毕业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多期违约的出现,是银行没有进一步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结果。高校在向银行反馈了违约毕业学生的还款提醒之外,应积极推动银行对多期违约的学生采取进一步的贷后管理措施。

(二)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

博弈分析和调查分析的结果显示,实际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对毕业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催收是消极的。为降低助学贷款违约率,在制度安排上应给予承担贷款催还工作的辅导员相应的激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收集、还款提醒和贷款催收,更好地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三)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提升诚信教育的有效性

探索在平时的形势与政策教育中结合智力投资教育理论,探讨采用算账的方法,指导学生计算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投入和收益,强化学生形成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的意识。通过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计算从业过程智力投资增值额,形成初步的助学贷款还款方案。同时,开展智力投资算账教育活动可以引导大学生通过思考、体验、自励、自省等实际体验方式开展自我教育和生涯规划,将诚信品质上升为做人的内在价值要求,减少助学贷款违约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 朱学义,朱亮峰.智力投资支撑理论及其效应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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