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2014-12-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也是对善治的一种深刻体认。如果说法治是一种他律机制,那么德治就是一种自律机制,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就构成了善治。
法治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立法就是设计正义,执法就是实施正义,司法就是维护正义,守法则是实践正义,上述四个方面就像四根支柱,擎起了公平正义的大厦。法治强调法律为最高权威,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规则的要素是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法治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正确地行使权利,切实地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强调理性,处理问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否存在,应当让证据说话。因此,简单、粗暴、偏邪、极端主义、单向主义,等等,都与法治毫不相干。法治强调人权,它主张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和扶持弱势群体,而无论限权、维权和扶弱,都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因此,维护特权、侵犯人权和损害弱小,等等,都与法治毫不相干。法治强调程序,它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因此,轻视程序就是轻视法治,玩弄程序就是玩弄法治,破坏程序就是破坏法治。
德治的基本任务就是扬善惩恶。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新形势下德治的基本遵循。24个字有着特定的内涵和清晰的机理,不可以随意增减,也不可以任意解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之德”,它显示了国家的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之德”,它蕴含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之德”,它揭示了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像一棵大树,树花是“国家之德”,树叶是“社会之德”,树枝是“公民之德”。这棵大树的根是什么?就是“善”,当然是当代之“善”,它既从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中吸取有益的道德资源,又深深扎根于今日之中国,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需求。这个“善”,表现于国家层面,就构成了“国家之德”;表现于社会层面,就构成了“社会之德”;表现于公民层面,就构成了“公民之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用一个字,就是“善”;如果用两个字,就是“扬善”;如果用四个字,就是“扬善惩恶”。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国家,而它所仰仗的,主要也是两件东西,一是法治,二是宗教。其中的宗教,就是它的德治,那是独立而强大的道德建设。我们当然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具体模式,但是我们同样需要法治与德治,需要中国特色的法治与德治,需要二者的相互配合、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