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结合
2014-12-13贺小慧
贺小慧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农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农业朝着现代化的方向持续迈进,与此同时,中国农业生产关系改革、相关经营体制深层次改革的问题也开始被广泛关注,毫无疑问,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与解答能否形成共识,关系着中国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走向。
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相悖吗
当前,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在快速增长。但最基本的经营方式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家庭承包实行分散经营,因而无法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只有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换句话说,当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已经不能够推动农业经济向前发展,“家庭经营已没有前途”,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的绊脚石。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农业现代化就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的终结吗?两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事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走向,也关系到当下快速工业化、城镇化新局面,更关系着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
诚然,探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走向的深层次意义,是要在明确方向的基础上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让人民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尽量将改革中隐藏的风险和代价降到最小,这就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理论争论、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对待既有的经验和教训。对家庭经营模式与农业现代化以及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探究,要建立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之上,一般认为的现代化农业就是以现代工业装备农业,以现代科技武装农业,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农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达成农业的现代化,而曾经在中国改革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家庭经营是否真的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可否认,随着产业运行基础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其经营理念的革新和经营方式的创新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变得格外重要,但更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革新和创新是否符合本国的基本国情,而对家庭经营和农业现代化问题的探究也应植根于此。
家庭经营存续的规律性与现实性
现行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农业经营规模偏小、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等不争的事实也使一部分人对我国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持有疑虑。要科学回应这些疑虑并澄清事实,就必须回到历史与现实中去寻找答案,而这一过程也就是探讨家庭经营存续的规律性与现实性的过程。
家庭经营存续的合理与必然。首先,家庭经营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需要人类在自然环境中通过利用和控制动植物的生命过程来从事生产活动,在这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条件下要保证农产品的顺利成长,就必须依靠农业生产者对它们及时和精心的照料,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使农业生产者成为他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主人,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竭尽全力。另一方面,区别于工业生产,农业产业更多地受制于自然力,各种劳动操作的流程安排不能违背季节性规律,不能在空间上并列在一起同时进行,即使实行集体劳动,也只能是在特定的时空内集体地进行同一种操作,并不能形成工业生产中那种全面而细致的规范分工。①正是农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经营的方式始终是难以被替代的,而实践证明,家庭经营的方式也能够很好地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内在推动力相契合,因此就不难理解,即使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中,农业仍普遍实行家庭经营。众所周知,在中国,家庭经营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以更为直观、更为震撼的巨大成果展现出来的。当然,中国人对农业经营方式的探索也并非一帆风顺。以包产到户为起点的农业改革,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农业生产力的巨大推动,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在迎合农业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肯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实现了劳动和利益的直接挂钩。
同时,家庭经营也是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共有经验。由于世界各国的基本国情不同,其各自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也是各不相同,但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当中,不论是美国的“大国大农”、还是日韩的“小国小农”,占主要地位的都是家庭农场的经营形式,这样的家庭农场通常是农场主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自主决定农场的生产经营,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雇工很少或基本不雇工。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也有合作社,社员仍然是独立的农业生产者,保有一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其合作的重点在于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所以更像是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的合作社。如前所述,家庭经营最适合于农业生产,其灵活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特点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同时,一旦市场需求增大,家庭经营者可以,及时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经营管理,实现规模经济,战后西欧和美国农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也源于此,而这也从一个侧面为家庭经营能够实现与农业现代化的对接提供了佐证。
总体看来,家庭经营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将农民的劳动、资金投入与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启动农民内在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农业的发展要依赖于通过逐步减少农业人口来扩大经营规模、通过现代技术的投入来实现效率的提高,当然也需要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手段来弥补家庭的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经营走向尽头,其本身始终是难以被替代的,要达成规模经营也必须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经营的存续是合理且必然的。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当然,对家庭经营的现实考量还要在“中国实际”下展开,家庭经营在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中写下了历史性的一页,但对于它是否能够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下发挥效用,并持续推动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还有颇多争议。必须首先搞清楚,导致中国当下土地经营规模偏小的直接原因是家庭经营吗?家庭经营就必然是经营规模过小的吗?解答了这些问题,就能够回答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是否具有可能性的问题。
目前,学界初步达成共识的观点是:规模经营既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但中国人多地少,再加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发展,尤其是农业小规模生产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②据此,很多人认为实行家庭经营是导致中国当下土地经营“细碎化”的主要原因,而需要澄清的是,家庭经营只是一种生产经营手段,在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不变的情况下,非农产业不发达、农业剩余劳动力仍很多且外部转移受阻,即便是更换一种经营手段,将分户承包的土地合并经营,每个劳动者经营的土地规模仍然是十分有限的,也就是说,相对于土地资源,农业人口过多的现状才是导致土地经营“细碎化”的真正原因,在中国,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更多地与人多地少的现实有关,与农业人口的数量有关,而与是否采用家庭经营并无必然联系。③
此外,土地的规模经营呼唤着农地的相对集中,那么相继而来的问题就是土地到底应该“流”向谁才能实现规模经营?而另一个关键的话题是:在中国,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它还具有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其蕴含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当下还不能被完全替代,因而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让农民被动离开土地,还是通过非农产业和城镇化的发展引导农民主动离开土地,就成为了一件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全局的大事。就当前情况来看,由于过大的尤其是以公司化方法扩大规模经营很容易导致农民失地问题,因此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保留家庭经营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核心功能,并建立起具有良好参与基础的社群自主治理模式是最为可行的。④目前已有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家庭经营也不一定就是小规模,家庭经营也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机械化并提高效率,也可以将自身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专业化,还可以通过增加技术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提高集约化水平,它与中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并不矛盾。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路径
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经营存续的规律性与现实性,是通过家庭经营模式在构建农村资本和劳动间利益一体化的牢固契约机制上的先天优势集中展现出来的。农户家庭主观上对要素配置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报酬是非常敏感的,只要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会不断投入劳动和新技术。理论上是如此,但这并不代表在家庭经营中实现现代农业所要求的专业化和商品化会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宏观环境的建设、与从传统向现代的制度转型密切相关,欲要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在推动现代技术要素的投入和发展生产力上的作用,当然也必须从相关制度构建的视角进入。
首先,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通常来说,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有两个途径:一是实行规模经营;二是通过增加土地投入,实行集约经营。在现有的国情条件下,实行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适度规模经营进而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是可行的,但需要反复思量的是怎样扩大土地规模的问题。当下有很多人认为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消灭乡村的过程,城镇化和城市化伴随着农业劳动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也唯有如此才能解决中国“人地比”的问题,进而实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实现城镇化、为了实现所谓的土地规模效益,盲目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让农民被迫离开土地显然是会付出巨大代价的。因此,应该把集约经营的方式作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而伴随着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逐步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同时,农业土地流转是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而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到底应该是“先动人”还是“先动地”已经超出了简单操作程序范畴的意义,是关乎中国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能否永续发展的问题。一方面要把集约经营作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则要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坚持土地流转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杜绝打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旗号强占强征土地的现象出现,尤其要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强行流转农户土地,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国家强制征地权所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减小相关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确立在严格控制非农用地总数的基础上侧重于将更多土地留给农户集体开发的理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管理服务,重点是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适度集中,同时提高这些经营主体的农业科技应用能力和市场经营能力,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的合格经营主体,实现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向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的转型升级。⑤此外,如学者韩俊所提出的,还要着重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集约化家庭经营与产业化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系,坚持建立健全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将土地经营收益合理返还给农民;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其次,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当下家庭经营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无力应对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农户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行情,无力抵御市场竞争,再加上单个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导致农户利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则是农户在生产经营上常常彼此模仿,造成结构趋同和同步震荡,农业产业的恶性循环由此形成。家庭经营只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应对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所有问题,除了推动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之外,建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至关重要。只有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来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才能确保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中,以实现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农民经营成本并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目的。
当前最直接、最具可操作性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依托作用,并强化村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具体来讲就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其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组织农民尤其是对接市场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有机结合,使之成为风险共担的利益聚合共同体和应对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与此同时,还要借助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两个机制的作用,围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需要,加快培育包括信息、技术、购销、农机、运输、加工、贮藏等多领域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然从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来看,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例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主体地位不明确;农业科研单位、农业企业覆盖面狭窄;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有限,而农业服务内容又相对单一,现有的农业服务也主要集中在提供良种等非常有限的项目上,早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多重需要。这些问题不解决无疑会从不同程度上制约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的形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更需要的是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宏观协调整合,通过改革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农业服务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有意识地加强政府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系统的干预和协调,以提高整体运作效率。提高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现代农业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建设,加强农技推广服务的投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力求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育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
【注释】
①丛丽华:“论家庭经营的合理性”,《鸡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②顾益康:“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新探索”,《观察与思考》,2012年第2期。
③钱忠好:“论家庭经营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经济问题》,1999年第7期。
④关立新,林冬冬:“发展现代农业:微观组织重构与宏观环境培育”,《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
⑤朱信凯:“农村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理论学习》,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