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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P2P第一案突显监管缺失

2014-12-12马红丽寇佳丽

经济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公众法治资金

马红丽+寇佳丽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游走于网络与融资中间,监管缺位,导致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事件频频上演。据互联网金融垂直门户零壹财经监测,今年10月,共有38家P2P平台出现问题,超过了去年11月的34家,创下了自P2P平台在中国出现以来的最高纪录。其中亦有不少P2P平台涉及“非法集资”,但因诸多因素,都无法立案。而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投)法定代表人邓亮和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依法做出判决一案,为行业乱象拉响了警钟。

雾里看花的首个P2P判例

东方创投是在2013年5月注册成立的一家典型的P2P平台公司。案发前,没有投资人知道这个平台到底如何运作?也没有人了解自己的投资资金去了哪里?《经济》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被告人邓亮、线李泽明于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对外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

然而,资金的实际用途着实令人咂舌。据邓亮陈述,收取的投资款一方面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花费600万元;一方面在2013年初,在布吉街道办布吉某花园购买了4个街头铺面,3800万元的总款项中有2500万元来自公司客户的投资款。尔后,他又用布吉的4个铺面在担保公司做抵押贷出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罗湖区深南路与华富路交汇的“世纪汇”商业写字楼18层整层的首期款2200万元,剩余的800万元才用来日常返还客户投资提现。

邓亮曾辩称,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超过6%就转而投资个人企业。而据其公司财务经理陈某陈述,公司收取的投资款都是客户打到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户。公司返还客户投资款的流程一般都是从公司后台调出应返还客户的本息数据,然后财务再汇总报给邓亮,邓亮再将所需要的钱打到出纳的个人账号,出纳再转账给客户。

这种运作模式无视投资者资金安全,注定风险重重。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东方创投平台运作到了2013年9月中旬时,平台资金链就出现了问题,提现不及时,承诺的返还款也总是无法到位,最终迫不得已对外宣布停止提现。而被告人邓亮、线李泽明也先后于2013年11月2日、12月18日投案自首。

P2P背后的法律红线

法院最终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线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与法律专家郭勤贵认为处罚得当,“因为它完全满足了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机构违法性,不特定公众性,公开性和利诱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然而,不少投资人表示东方创投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认为法院判决畸轻。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斌表示,东方创投之所以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是因为邓亮或者东方创投虽然自融投资,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邓亮等人没有卷款逃跑或者消失,而且案发后也积极补救。

被媒体冠以“国内P2P第一案”的判例虽然尘埃落定,但其所揭示的P2P行业法律界限却不容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真正的P2P平台体现的是居间法律关系,为出资人和借款人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东方创投最初并没有真正需要借款的企业或者个人,而是制造了一个假标吸引投资人,然后投资个人产业。这其实就是自融平台。李爱君强调:“P2P一定不能自融,不能存在资金池,不能非法集资,不能自提供担保,这也是自2013年以来业界形成的共识。”

郭勤贵表示,尽管目前缺乏监管规范,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P2P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机构。信用机构,比如银行,有3个特点:吸收资金,放贷,受金融机构监管。因此,本身不具有信用机构特点的P2P平台,是不能从事银行业务的,不能贷款给别人,而只是为真正有资金需要的人提供借款信息,就像是“媒婆”的作用。而P2P也是普通公司,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

监管需要对法律的信仰

东方创投案不仅集中体现了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也揭示了国内对其监管缺位的现状。

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武长海表示,目前全国P2P平台已经超过1300多家,并已延伸至五大模式:分别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无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纯线下模式;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线上有担保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以人人聚财为代表的担保机构合作交易模式。然而,繁荣的景象挡不住行业内部的乱象丛生、经营混乱。至于原因,武长海说:“不管是哪种模式,都在选择一条规避自身经营风险的路径,这与我国目前相关信用评级制度缺失、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缺失有极大的关系。”

武长海进一步分析,监管细则空白、信息不透明、行业自律性差是主要因素。他认为,平台内部难以实现实名制、投资人无法了解资金的真实动向、平台收费不合理、风险披露不及时都给投资者的资金带来极大风险;再加上一直没有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导致P2P进入门槛很低。武长海告诉记者,“信托还有个100万的准入门槛,P2P却什么要求都没有。”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永斌表示赞同,并且进一步给出了资金数额上的建议。刘永斌强调:“尽管《公司法》修改后,设立公司已经没有注册资本上的要求,但P2P是一个很特殊的领域,我认为需要2000万元的入门实缴资本。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机构对P2P融资平台做过半年的追踪调查,发现从最初投资到成功运行,一般规模的P2P平台需要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2000万元的数目可以从资质上为投资者提供保障。”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在金融行业如何体现呢?郭勤贵认为,法治的本质在金融领域中表现为监管,也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方面,有法是前提,郭勤贵认为,加快监管体系的建设,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是当务之急。而另一方面,遵守现有的规范更加重要。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公民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尊法、守法,这才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趋势,“依法治国就是像信仰宗教一样信仰法律,这是法治的本质,也是做好P2P监管的最高要求。”郭勤贵感慨道。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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