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也要追赃
2014-12-12田坤
文_田坤
追逃也要追赃
文_田坤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APEC会议上,外交部长王毅表示,希望国际社会配合和支持中国的反腐工作,“不要让你们的国家成为犯罪者藏匿的天堂”。
当前国内打虎灭蝇声势浩大,众贪官人心惶惶、蠢蠢欲动。长期以来,腐败分子把外逃视为其救命稻草,通过地下钱庄、金融创新产品向国(境)外转移腐败资产,一旦有风吹草动便溜之大吉,到国外继续过“神仙日子”。而对于国内的反腐工作者而言,把人抓回来,把钱追回来,把腐败给国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乃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在腐败资产追回和境外追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51个国家签订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一些国家虽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但也探索建立反腐败双边合作机制。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门成立了国际合作局,全面组织协调追赃追逃工作,外交部成立了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工作协调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健全潜逃境外人员数据库。通过国际合作,我国已成功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引渡回国。
追逃追赃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绩效和国际形象,是决定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最终胜利的关键一环。因此,必须下大力气,综合统筹各方面资源,充分把握追逃追赃的国际性、协作性等特点,堵死腐败分子外逃和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渠道。
要做好追逃追赃工作,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追逃与追赃相结合。追逃的对象为人,追赃的对象为财,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可偏废。在追逃过程中,不能将战果仅停留在“把人抓回来”的层次,还要将转移到国(境)外的腐败资产追回来,断绝腐败分子“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念头,使腐败分子没有后路可走。只有将追赃进行到底,才能斩草除根,提高法律执行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引渡与劝返相结合。引渡是强制手段,劝返是柔性措施。在追逃过程中,要以我为主,软硬兼施,用足手段,争取效益最大化。由于劝返的成本较低,收益较大(一般不须进行腐败资产分享),后遗症较少,因此,应当成为追逃的首选手段。充分发挥腐败分子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心理专家、谈判专家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争取腐败分子自愿携带腐败资产返回境内。在劝返无效的情况下,应果断开启遣返程序,积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提出引渡要求。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出于尊重他国司法主权、遵守国际惯例、国际法规的考虑,对腐败分子的侦查、缉拿与在我国本土有一定的差异。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方式,实现追逃追赃的目的。例如,引渡逃亡到已经废除死刑国家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往往被要求做出“不判处死刑承诺”。为及时缉拿腐败分子,追回腐败资产,可以做出“不判处死刑承诺”,这种承诺符合国际法,也符合我国经济犯罪减少死刑适用的趋势。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要实现追赃追逃的目的而丧失原则,对于危及我国司法独立的要求应断然拒绝。
突破个案与顶层设计相结合。在国与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实现个案突破十分重要。如果能够成功引渡腐败犯罪分子或追回腐败资产,后续案件便可“照此办理”。因此,在与其他国家开展追赃追逃合作时,应统筹国内纪检监察、检察、审判、司法、外交等各方面的资源,争取实现个案突破。
同时应从制度设计上加强防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要完善“裸官”管理制度,健全腐败官员外逃预警机制;严格规范护照审批发放,加强统一管理;完善反洗钱立法,强化资金跨境流动监测和管控,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防止腐败资产利用地下钱庄的渠道流入境外;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所涉跨境资金的来源合法性审查,防范利用金融创新产品洗钱。
在过去的这些年,外逃贪官一次次玷污着国家的尊严,损害着执政党的信誉,伤害着人民的信任。只有把人抓回来,把钱追回来,给贪官应有的惩罚,才能抚平他们给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伤痕。更能让贪官们断去外逃的念想。让贪官们明白,只要贪腐,即使天涯海角,终是无路可逃。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