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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日溯源

2014-12-11邹敏

中国扶贫 2014年18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力量

邹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实施以来,我国在扶贫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按照国际扶贫标准测算,共减少了6.6亿贫困人口,是全球最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的发展中国家,基本解决了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扶贫开发有力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减缓了区域发展差距,改善了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为人类减贫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困局待解

然而,受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贫困状况依然十分严峻。一是贫困人口多,按照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扶贫标准,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有8249万人,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个省的贫困人口都在500万以上。二是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不仅收入水平低,而且面临着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贷款难等诸多问题。三是解决问题难度大,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基础设施缺乏的连片特困地区,目前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人多次深入贫困地区开展调研,对扶贫开发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深刻阐述了做好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要求全党动手、全国动员、全社会参与,打一场扶贫攻坚战。

几十年来,我国在实践中成功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开发道路,其中政府主导是最鲜明的特色,这体现了党的宗旨、政府的担当、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人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有能力、有意愿参与扶贫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越来越多,并逐渐成为社会扶贫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已经具备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基本条件,但是,目前的社会扶贫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会资源投入到扶贫事业中的总量与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众财富水平不相匹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居民储蓄率高达52%,是世界平均水平25%左右的两倍多,居民人均存款超过4万元。但是,以2008年为例,我国社会捐赠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000亿元,也只相当于我国当年GDP的0.03%。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社会捐赠约占当年GDP的8%,其中个人捐赠份额约占GDP的2%,如果按GDP的2%计算,我国个人社会捐赠将高达1万亿元。

二是捐赠来源结构凸显出社会参与的广泛度低。我国捐赠总额中80%以上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捐赠,个人捐赠不到20%,美国捐赠总额中75%来自个人捐赠。

三是缺少具有公信力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存在想扶贫的扶不着,想捐赠的捐不上的现象。同时,各类非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志愿者自主开展扶贫爱心帮扶的事实大量存在,政府却不能全面跟踪把握,难以监督指导。

此其时也

为巩固和扩大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扶贫工作格局,破解社会扶贫困局,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创新扶贫开发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则提出要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机制。为此,国务院扶贫办与中组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一方面积极推动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强化、细化和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广泛深入动员民营经济、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着力从业务指导、搭建平台、营造氛围、服务监管等方面有所推动和突破。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省市也积极实践,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社会扶贫创新模式。

2010年,广东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推进本省扶贫进程,建立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开发的长效机制,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广东扶贫济困日”。3年多来,通过扶贫济困日,广东省累计接受社会各界认捐款物134.3亿元,占同期全省投入帮扶资金的52%,实现了3409个贫困村157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截至2013年底,全省被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人均纯收入8926元,比2009年增长4倍多;贫困村村均集体经济收入达11.14万元,比2009年增长1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07年的3.15:1缩小到2012年的2.83:1,扶贫济困日已经成为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有效平台。而这一成功实践,也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内蒙古、浙江、福建、湖北、四川、重庆、陕西、贵州等省市先后提出了设立全国扶贫济困日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致赞成设立全国扶贫济困日,并于会后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设立全国扶贫济困日的请示》,以期搭建一个平台,充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激发社会扶贫的巨大潜力,凝聚各方面参与扶贫事业的能量。

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4]97号),自2014年起,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扶贫日”的设立,不仅是对中华民族守望相助、造福桑梓、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是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扶贫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格外关心,显示出我国政府继续向贫困宣战、不让贫困代代相传的坚定决心。

“扶贫日”的设立,有利于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加强扶贫理论政策研究交流,能有效增进社会各阶层的互动,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扶贫日”的设立,是创新社会参与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社会力量关注扶贫、参与扶贫的一个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能号召社会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力量汇聚在一起,形成合力,继续向贫困宣战。

同时,10月17日也是国际消除贫困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radication of Poverty),该纪念日旨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们的减贫意识。我国将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与国际社会统一,有利于展示中国特色扶贫道路和扶贫成就、扶贫经验,提升我国在国际减贫领域的影响力和软实力,更充分彰显了匹夫有责、万众一心的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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