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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助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4-12-10黄武

浙江人大 2014年1期
关键词:规模性管理条例水生

/黄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以“打包”方式集中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

取消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这项许可是《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设定的。今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举办全国人才交流大会的许可事项。修改决定取消了举办地方人才交流会许可及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收回政府管制之手,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取消增殖放流许可。这项许可是《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设定的。规模性增殖放流属于公益性活动,我省基本上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为主;常见的小型增殖放流,如民间放生行为,具有随意、隐蔽等特性,难以实施许可管理。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也对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实行报告制度。修改决定取消了增殖放流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监管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此外,修改决定还取消了有关法规设定的单独选矿许可,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许可,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许可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决定取消这些行政许可事项或调整管理方式的同时,相应修改了部分法规的有关条文,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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