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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刑法的温度

2014-12-10邓学平

浙江人大 2014年4期
关键词:蕴涵条文嫌疑人

/邓学平

刑法似乎总是一副冰冷严酷的面孔,让人望而生畏。然而,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它的“温情”已经蕴涵在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

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可以看到被告人的痛哭流涕和真心忏悔,而在旁听席上总是坐着惴惴不安的人。当法官法槌落下,一纸判决书就将被告人的命运定格。

然而,泪水、忏悔和纠结往往并不体现在判决书中。因为判决书最关心的是运用逻辑力量抽象出来的犯罪事实,社会背景、生活经历、人生挫折等个体化的犯罪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在刑法语境中,规则的普适性要求最大程度地排除个体差异,将不同的个人都符号化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然而刑法的适用真的仅止于此吗?

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一男子因饥肠辘辘,先后在一个小吃店抢了十八个锅贴,在一个摊点抢了三个鸡肉串,又因为曾试图持刀向一个店主索要一根香烟,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是多次抢劫,按照刑法条文该男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从直觉而不是刑法逻辑出发,对此案的定性产生了怀疑,认为一个因生活穷苦,饥寒交迫而抢拿食物的行为不应该与十年有期徒刑画等号。此案后来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感叹,“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涵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由此案可见,在考虑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案卷所反映出的情况提炼成法律术语,而应当把每一个法律术语背后所隐藏的犯罪人都看得鲜活丰厚,或许面目可憎,或许情有可悯,或许不幸又不争,然后再去寻找法律上的适用。对于每一个司法官员来说,教条地、机械地处理一个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抽象的事实判断变成丰厚的价值判断,挖掘法律的精神,把握向善的力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追求确定性,寻求明白无误的司法解释,不假思索地遵从司法经验和习惯做法,按照固定的程序和不会出错的做法将案件办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往往被我们简化为犯罪数额、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几个固定的模块,被抽象为刑法的几个条文。以司法的名义滤去了嫌疑人的人生遭遇和喜怒哀乐,使司法难以感知人性的温度。虽然在规范化和准确率方面的确进步提高了,但我们对司法的理解和感悟能力却大大地降低了。

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司法官员的工匠化和司法行为的教条化?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他。而当刑事诉讼沦为一种流程控制,司法裁判变成一张滤去情感、抽空价值的文书,我们如何能够说服民众,使他们相信我们正在实践和伸张正义?

刑法绝不是冷若冰霜的木乃伊。刑法以他特有的温度关照着这个世界。问题是,司法工作人员需尽早从符号裁判的牢笼中挣脱、醒来。

可见,一个好的司法官员绝不是简单、机械地追求规范性和准确率的工匠,而应该不断提高对司法的感悟,充满思想和睿智,在每个案件的办理中呈现刑法的生命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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