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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不能只是“意思意思”

2014-12-10石永宁

浙江人大 2014年4期
关键词:误会宪法专项

人大监督不能只是“意思意思”

如今,在基层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中,对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流传着一个段子:做深了,怕误会“什么意思”;不做呢,又“没有意思”;只好不深不浅,做点“意思意思”。

什么叫“意思意思”?这其实是一种“面子上马马虎虎过得去”的心态,既想有所表示、对得起自己、解决“没有意思”,又想有所保留、对得起他人、回避“什么意思”。但是,如果是以“意思意思”之心践行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会导致人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与职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大监督显然不能“意思意思”。在认识上,首先要解决一个理直气壮行使权力的问题。理直,就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既非与谁过不去,也非故意为难、找茬。监督了,是履职;不监督,就是失职。把监督工作做好做深,是应该的;把监督工作做差做浅,是不对的。因此,害怕被误会为“什么意思”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气壮,也就是要有负起监督责任的意识和本领,既要有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的精气神,又要具有技高一筹的能力,做到有底气、硬气、正气。

目前,基层人大发挥监督职能,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往往一听了之、一议了之,对于效果过问不多,对于增强效果的办法不多。鉴于此,基层人大要力克监督“意思意思”,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具体监督方式的机制,力求深,务必全,使每一项监督方式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以达到监督预期效果。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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