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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要辞去吗?

2014-12-10武春,钱明龙,许晓飞

浙江人大 2014年4期
关键词:副职人代会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有人提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过的人应当辞去代理职务,但有人则认为,“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许晓飞

笔者认为,由人大常委会推选或决定的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代理人选在人代会选出正式人选后,其代理职务自然终止,无需履行辞职手续。

首先,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的任期,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这里法律明确了代理主任的任期在新的主任选出之后便自行终结,不需再履行其他如辞职或免职的程序。

其次,县级以上“一府两院”正职代理人选的任期,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但我们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也无需辞职。第一,从代理职务的法理基础角度看,之所以要选择代理人选,是因为“一府两院”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正是因为正职缺位才需要决定代理人选,以临时履行正职的职责,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一旦正职产生后,该职位的职责已经有人来履行,代理职务的法理正当性基础就缺失了,代理的使命已经终结,那么其职务也就自行终止。第二,从人代会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关系来看,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人事任免权,但“一府两院”的正职人选必须由人代会选举产生,当人代会对空缺的“一府两院”正职领导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后,原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选便不再具有任职的合法性,其任期随着正职正式人选的产生而自然终结,因此,人大常委会也无需再履行免代理职务或接受辞去代理职务的手续。有关法律之所以对此不做规定,是因为法理明白、顺理成章的事。

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无需辞去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笔者认为:原推选或决定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代理人选,人代会选出“正职”后,其代理职务自然消失,无需辞去。

其一,代理职务是有条件、有期限的。代理职务,是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或“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作出的代理人选决定,其明显特征是具有条件性、临时性和时间限定性。一旦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依法选举产生,就意味着代理的基础条件消失,无论是原代理者还是他人当选正职领导职务,原代理职务者即代理期满,代理职务也就自然终止。代理期满,如果还要代理职务者辞去代理职务,明显多此一举。

其二,法律已明确代理常委会主任职务的终止期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为止”即是代理职务的终止期,表明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职务是有时间期限的,即推选出代理主任之日起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代会选出新的主任止。可见,只要人代会选出新的主任,其代理时间即期满,代理主任的职务就法定终止。既然法定终止,代理主任者当然无需履行辞职程序。

其三,无需辞去代理职务也是由人大的性质和职权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举行会议依法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的正副职领导及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其职权所在。人代会依法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一府两院”的正职领导后,就意味着人大改变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代理人选决定,其代理职务当然自行终止,也就无需辞去代理职务了。

当上正职的代理者应辞去副职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笔者认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正职自行终止,但当上正职的代理者应辞去副职。

代理正职如何终止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月18日问:“我省泉州市市长外出学习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位副市长为代理市长。现市长学习结束,代理市长职务是自行终止,还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我们的意见,在上述情况下,代理市长职务应当自行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89年2月13日答:“同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其答复,市长到位上任后,代理市长自行终止。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代理正职应自行终止于正职产生或到位之时,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由于必须是副职才能代理正职,代理正职者被选为正职后,其原任副职是不是自行终止,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也没有相关解释和答复的情况下,代理者当选为正职后,应辞去原任副职。虽然其副职自行终止符合法理,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同时担任正副职显然违反正常人员层次结构,也不合情理,因而正职或副职只能保留一个,当然辞去副职为好。由人代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政府的副职,应及时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向人代会辞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副职、两院副职,也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辞职。

正职产生后辞去代理职务没有必要

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李国义

代理职务无需辞职是“代理”的应有之义。其一,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这本身就决定了代理职务实质是副职,只是代行正职的职责,所以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正职后,不管代理职务的人选是否选举为正职,其代行职务自行终止;其二,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对于“一府两院”换届及代理职务的正式选任具有阶段性终结的效果,也不需要辞去原职务及代理职务;其三,人大常委会对代理职务的决定属于对重大人事事项的决定,可以通过明示及默示的方式予以撤销,无需辞职是一种默示的撤销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正职产生后再辞去代理职务没有必要。

当然,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理职务者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代理职务,仍需履行辞去代理职务的法定程序,这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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