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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观念的发展

2014-12-06

体育科研 2014年6期
关键词:观念法律体育

唐 勇

“观念”与“理念”,在西方哲学及其汉译中都是颇有争议的词汇。因此,在讨论具体问题之前,本文“望文生义”地就词汇的选用作一个规定性的说明。“观念”即观而念之,客观存在的事物投射到头脑后形成了事物的意念或形象,这是一种经验证据的再现。“理念”则强调念头的合理性(合乎道理),是对事物应然状态的判断。例如,在康德看来,理念是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是纯粹理性概念。因此,理念因其独立存在并反映世界根源的属性,被本文归为法哲学思考的方式,而本文仅在一般法理学的视角下,对现有的(以及历史)社会现象进行语言上的再现,故只在观念的层面分析问题。

体育法观念的历时性演变取决于两个要素。其一,体育法是调整人们在从事以维持和增进健康为目的的人体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当作为调整对象的体育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了,体育法势必需要作出回应,这种回应也包含在观念的层面;其二,体育法作为法律必须遵循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律观念的变迁影响着体育法观念的变迁。通过两个要素的交互作用,体育法的观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神为本——以物为本——以人为本”的发展脉络。

1 以神为本的观念

在人类可资考证的历史记载中,古代“体育法”并不具有现代法律的形态,但其国家强制性、行为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等特点已经具备。例如,《国语·齐语》中有记载,“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由此可见,齐国每年“正月之朝,乡长复事”时,地方行政长官需要上报勇敢强健、力气出众的人,以为国家效力。虽然,这个规定是为军事目的服务,但国家对个人体育领域的管制已经开始。据此,本文主张,文化意义上(相对于制度意义上而言)的体育法古已有之,并成为古代政治和社会规则中的一部分。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体育法贯彻以神为本的观念,这在中西方历史中都可以找到文字记载的证据。根据历史的记载,第一届古代奥运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76年,其活动的宗旨在于公祭奥林匹斯山的众神。据希腊神话,宙斯(Zeus)打败克罗诺斯(Cronus)成为众神之王,而赫拉克勒斯(Herakles)在与奥吉亚斯(Augeas)的战斗中获得宙斯的帮助,获胜并征服城邦伊利斯(Elis),于是赫拉克勒斯在奥林匹亚为纪念宙斯举办运动会。甚至在更早的时期,德尔菲(Delphi)神庙的女祭司毕西娅向3位国王传达了神谕:“如果你们想战胜衰败,那就开始体育运动吧![1]”无论神话是否能够大致反映古人文化的本来面貌,但古希腊体育活动的制度性规定却与祭司和敬神的仪式密切相关:“那些为全希腊人所参加的运动会——这种运动会也就是他们全体竞戏生命的特点——多半是为宗教的礼节。如奥林匹亚(Olympic)与泥米亚(Nemean)游戏会的举行就是为纪念宙斯的,匹替阿(Pythian)就是为纪念阿波罗的,伊色米(Isthmean)是为纪念波塞冬的。在他们举行运动会的会场上建有众神的庙宇,并有祭司祷告与歌词做他们的背景[2]。

从可资考证的文献看,以神为本的体育法观念包含下述特点:(1)体育制度与宗教或祭祀制度相融合。古希腊运动会召开地点往往是神庙周围,在开幕式和闭幕式需要举行敬神仪式,并且要求运动员在众神面前宣示。这种城邦习惯无法分清法律、宗教、体育之间的界限,既出自神谕,又自然而然地发生。在解放前,中国江西省南昌县涂村的舞龙活动,有专门的宗族组织负责领导,系一个“准官方”的行为,并有祭祀村神、祭拜祖先、龙头轮值等仪式和习惯[3]。(2)体育制度设计的目的单纯,偏重神意而轻视利益。古希腊关于休战、祭祀、颂歌等制度性安排都是围绕神意展开的,聚集者无论持有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念,最终在神意面前获得统一。竞技体育的物质“奖品不过是象征的——一个橄榄冠;但是得胜者之真正胜利是将他的赞美的地方咏之于歌辞中”[4]。中国古代体育的目的也不强调经济利益。《庄子·刻意》记载,“吹嘘呼吸,吐故纳新,熊经鸟伸,为寿而已矣。”(3)体育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护统治。以神为本的体育法制度最终服务于维护统治秩序,或者通过仪式性的活动教化、管制臣民,或者直接为军事力量提供人力资源补给。这种观念下,从事运动的个人尚未成就一个完整的权利主体。有记载显示,不少运动项目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身体伤害,例如,角力运动中,肢体脱臼很常见,公元前6世纪的一个胜利者在最后一摔赢得胜利的同时死去;驷马战车赛不需要“冠军”本人参加,而有专业驭手参加,危险性极大,公元前482年的一场比赛中,41辆参赛车只有1辆完成比赛[5]。

2 以物为本的观念

以物为本的法律观,将物的价值提到了人的价值之上,从而使法律背离其应有的目的,不以服务于人为目的,而以促进经济增长、繁荣物质资料为己任[6]。

资本主义的兴起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体育的商业化倾向非常明显。体育领域的资本注入极大调动了运动员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体育的参与者(作为主体的人)与体育运动及其受益的关系发生扭曲,体育从实现身心健康的目的,异化为逐利的手段,甚至导致体育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分离。特别是在竞技体育领域,“整个竞技运动的过程就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所操纵,人沦为创造成绩的工具,所以活跃在未来竞技场上的将不再是人,而是一些没有主体意义的符号或工具[7]”。体育领域的异化现象也渗透并影响着体育法:(1)围绕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层出不穷。球员从一个俱乐部流向另一个俱乐部的自由被限制,转入俱乐部必须向转出俱乐部支付高额费用,转会费制度限制了劳动权。(2)围绕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再重现。奥运会举办城市的确定受到冷战、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立、国家之间政治力量对比等非体育因素的影响,国际体育领域的政治斗争侵害了运动员的参赛权。(3)围绕外部手段提高成绩的方式日新月异。兴奋剂等违禁物品的使用纵容公开欺骗,腐蚀体育伦理,同时严重危害运动员的健康权;即使像鲨鱼皮泳衣这样的高科技服饰,也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选手在比赛上的不平等。(4)围绕高回报率的投资严重失衡。无论是国家直接投资还是企业所从事的商业投资,在一个既定供给总量的约束下,资源分配过多地偏向于见效明显的竞技赛事,将导致普通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能力的相对克减。(5)围绕体育资源绝对占有的运动员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运动员(尤其是职业运动员)是现代社会体育资源的绝对占有者,但“习以为常的身体伤病”、“成王败寇的残酷逻辑”、“文化知识的匮乏[8]”等问题致使运动员逐渐地沦为商业运作的一种新“客体”。

以物为本的观念在体育法的视角下体现为三大关系的紧张:其一,在法律关系性质方面,体育的商业性与公益性关系紧张。体育的人文价值逐渐为商业价值所取代,以健身娱乐为目标的社会体育在制度上和市场上都失去应有的照顾,公民体育权利并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同步实现。其二,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体育的职业性与全民性关系紧张。体育的职业化提升了竞技水平,并挑战了人类生理极限,然而,“对大众而言,生产方式的不断改进使得人们的身体离运动越来越远,电视媒体的日益普及使得人们的眼球离比赛越来越近,肢体的尝试正在被视觉的欣赏所替代[9]”。其三,在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体育的民族性与世界性关系紧张。体育运动项目演化至今有其民族性和地方性,或由神话传说演化而来(如舞龙),或由当地生产劳动演化而来(如叼羊),国际体育竞赛无法吸纳民族传统的项目,后者在技艺传承、人才培养、经费支持诸方面都面临困难。

以物为本的观念在客观上对体育发展起着推动作用,体育权利作为一种人权,也正是在人从神话中独立之后才出现的。现代体育的发展本身也为法律保护体育权利、解决体育争议和促进体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文化的基础。正如经典作家对社会分工的描述一样:“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是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10]”。改善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回归人类生活的本来面目,使得体育法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的过程中,都旨在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就需要确立一种以人为本的观念。

3 以人为本的观念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主张“法律应该以人为主体、为目的,法律应该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11]”。这种观念是对以神为本和以物为本观念的超越,表达法律的价值取向的一种新选择。传统的体育法观念把人抽象化为符号或工具。在神本观念的指引下,体育运动被视为一种取悦神祗的献祭仪式,其中不乏统治者消遣娱乐的成分,罗马斗兽场上的奴隶决斗比赛即是例证。在物本观念的引导下,体育运动将运动员异化为商品,与熬夜在电视机前观赛的消费者成为对立的两极,联系的纽带除了精彩的表演,更多的是幕后资本运行所获得的利益。而人本观念则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个主体是具体的,处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并随其所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受到不同方式的法律对待。

以人为本的体育法观念,其核心思想是确立“体育人”的法律主体观。在法理学上,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是下列属性的高度叠加与融汇:(1)自然人,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动物体的存在;(2)理性人,拥有理性和德性,追求正义和善;(3)社会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系社会关系的总和;(4)政治人,享有政治地位和权利的公民;(5)生态人,追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友好性[12]。除上述五种属性之外,一个完整的人同时应该是一个“体育人”。

首先,体育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行为方式。同一物种动物之间的争斗只是生存与繁衍的本能体现,例如猫科动物之间的打斗,不是争夺食物,就是争夺配偶。与此相反,人与人之间的体育竞技已经从远古的战争和复仇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特的行为方式,并且其目的也不在于生存或繁衍。在社会体育的层面上,体育甚至从竞技中脱离出来,演变成一种人类自发自为的活动,最终将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常态。可以说,在地球上存在的一切物种中,只有人类才具有体育的能力,从事着体育活动。

其次,体育是人类追求更高品质生活的一种行为方式。体育的目的在于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改善人们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在身体机能改善、心理品质培养、社会交互增加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13]。由此可见,体育是人类的一种目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行为来获得一种更高品质的生活。马克思也意识到体育对无产阶级生活的深远影响,“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4]”。“把有报酬的生产劳动、智育、体育和综合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就会把工人阶级提高到比贵族和资产阶级高得多的水平[15]”。

最后,体育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无论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还是人类理性的设计,人类总是倾向于服从规则的治理。只有在公开、稳定、公认和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下,人们才可能有预见性地从事稳定有序的生活。体育本身就是一种规则的游戏。在观察学龄前儿童从事体育游戏时,往往能够发现自生自发的规则指引着体育游戏的进行,并且这种规则对体育游戏的参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例如,跳房子(或称“跳方阵”、“跳方格”、“踢瓦”)是中国儿童普及率最高的游戏之一,即使游戏名称的不同、参与人数的多寡、“房子”(即地上画出的格子)形状的变化,但必然包含某些特定的规则,如投掷的沙包或瓦片不得压线、被他人先占的“房子”只能跃过等等。由此可见,对于先民而言,在服从法律规则的治理之前,或许已经服从了游戏规则的治理。当阶级和国家消亡后,法律融入人类道德并成为“自由人”的本能时,或许游戏规则还在继续发挥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体育人的观念要求体育法的制定、实施和适用,必须坚持和运用“人”的尺度,引导、规范并保障每个人参与、从事、分享体育运动,借此实现个人的身心健康,并进而推动社会进步。

[1] 古里奥尼斯[希腊].原生态的奥林匹克运动,沈健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

[2] 狄金森[英].希腊的生活观,彭基相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11.

[3] 涂传飞.农村民俗体育文化的变迁:一个村落舞龙活动变迁的启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54-56.

[4] 狄金森[英].希腊的生活观,彭基相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12.

[5] 莫里[英].早期希腊,晏绍祥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93-194.

[6] 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3.

[7] 庞建民,等.对竞技体育中异化现象的分析与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1):47.

[8] 郑小九.谁的奥林匹克?[J].读书,2008(02):134-135.

[9] 郑小九.谁的奥林匹克?[J].读书,2008(02):133.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5-86.

[11] 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9.

[12] 汪习根.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J].政治与法律,2007(03):65-66.

[13] 杨文轩,陈琦.体育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3-64.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2.

[1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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