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4-12-06朱文英张如甲霍丁鹏
韩 勇,朱文英,张如甲,霍丁鹏
1 大会概况
2014年9月26 ~28日,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湖南株洲召开,由湖南工业大学承办,主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体育法治”。
26日,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召开了常务理事会,举办了青年学术沙龙。大会开幕式由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体育学院党委书记于晓光教授主持。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张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刘岩、湖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唐未兵教授、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善旭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湖南工业大学副校长张昌凡教授和谷正气教授、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与监察审计部副部长王旺林、株洲市体育局局长杨小幼以及来自全国的100多位领导、专家、学者、律师参加了会议。唐未兵书记致欢迎辞,对年会的举办表示祝贺。刘岩副司长宣读了加入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新会员的名单。
于善旭教授代表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回顾了过去一年来本会开展的主要工作,传达了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中国法学会的工作部署,并提出了学会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与安排。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剑讲话,对会议的承办方湖南工业大学以及长期以来关注该领域的新老会员表示感谢,并指出,体育法实践性很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也应考虑我国体育的特殊性来解决我国体育的现实问题。
2 学术交流情况
会议先后进行了两场大会报告,有5位学者进行了交流;两个分会场共组织了4场分组报告,有17位学者进行了交流。两场大会报告分别由刘岩副司长和于善旭教授主持。
2.1 大会报告
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的报告《论建设法治体育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包括5部分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化法制化决定着建设法治体育的主导地位;建设法治体育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建设法治体育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建设法治体育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法治体育建设的宏观思路上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坚定信心,迎接挑战,认清建设法治体育任重道远;立足国情,开放借鉴,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化法治体育;顶层设计,务实推进,走好建设法治体育脚下之路。
首都体育学院韩勇副教授的报告《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30年》,第一部分概括了30年中国体育法学发展历程,从学科建设、学术队伍、研究方法、成果产出、文献引证等几个方面勾勒出以20世纪末21世纪初为分期的两个阶段体育法学研究概况。第二部分从需求、学科地位、研究对象、内容体系、研究队伍、研究视角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指出中国体育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搬用移植、简单套用到特色发掘的道路。在路上的中国体育法学应立足本土,放眼国际,重视体育规则,追寻体育特殊性,重视学科自身内在逻辑的挖掘和阐明。
湘潭大学法学院郭树理教授做《美国法学院体育法教学情况——以马凯特大学法学院为例》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及马凯特全国体育法研究所的基本情况,其次介绍了马凯特大学法学院体育法项目文凭证书的取得条件,他对马凯特大学进行的全美法学院体育法教学情况调查从调查内容和结果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郭教授指出,美国开设多门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非常少;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繁荣有赖于体育产业的成熟;体育法涉及所有的法律部门,教授与研究人员不得不有明确的分工;体育法的教学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
南京青奥组委会法律事务与监察审计部部长助理曹琼的报告 《在继承中丰富 在探索中创新——南京青奥会法律事务概述》对南京青奥会的法律事务进行了总结:一,介绍了青奥会组委会的九项法务职能,主要为合同管理业务和权益保障业务两大方面业务。二,南京青奥会工作模式:法务、监察、审计三职能合一;国内首创法律服务赞助模式;组建法务志愿者队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课题。三,总结赛会法律事务特点:处理好奥林匹克规则与本国法律的冲突;完善合同办理流程,加强风险防范;充分调动城市资源并加以整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炜律师作为索契冬奥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员,介绍了CAS临时仲裁庭的组成结构、基本情况和特点,并结合自己在索契冬奥会期间裁决的案例西马瑞·伯克纳(Maria Belen SimariBirkner)诉阿根廷滑雪联合会(FASA)及阿根廷奥委会(COA)对CAS临时仲裁庭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提出在国内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或在国内大赛中设置临时仲裁机构,对于解决争议、保护运动员和运动协会的利益意义重大。
2.2 分组报告
第一组报告的主题是体育法学基本理论,浙江工商大学宋军生教授和北京工业大学韩新君教授主持点评。山东大学法学院 (威海)姜世波教授的 《论体育法研究中的“法”的概念取向》,从三大法学流派对我国体育法学界关于体育法概念和渊源的界定皆有影响和体育法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学法学作为体育法源的基础理论两个方面对社会法学作为体育法理论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他还提出国际体育自治规范往往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源泉。潍坊学院法学院朱文英教授的《体育的特殊性解读》从体育的功能极具综合性、体育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体育规则的特殊性、体育活动的自愿性和民间性以及体育的特殊性能否获得法律的豁免5个角度对体育的特殊性进行了解读。运城学院法学院陈华荣副教授在《试论欧盟体育治理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报告中,对欧盟体育治理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详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在读博士胡旭忠的《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体育法本质解读》指出,体育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体育法的本位观是保障人们的体育权利;体育法的利益观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体育法的价值观是实现社会公平。贵州师范大学赵毅博士的《古代体育法研究述评》指出了一条从规范分析到历史考察的古代体育法研究范式转换主线。
第二组报告的主题是体育权利保障,由华南师范大学陆作生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汤卫东教授主持点评。集美大学赵克教授的报告《我国城市居住社区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论证了“该不该给”“怎么给”“给多少”3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窦磊的《广场舞纠纷中权利冲突的规范分析及解决路径》整理了从2013年至今发生的健身舞纠纷案件,阐述了公民健身权和公民生活安宁权的来源和实现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姜熙的《从“强制性竞标”到“最佳价值”——英国政府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改革及其启示》,希望通过参考英国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政策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提供一条可行之路。天津财经大学李先燕博士的 《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阐述了现阶段我国体彩公益金的提取、支出和监管情况,指出存在的问并提出立法建议。河北体育学院郭锐的《我国高尔夫球场建设的失序及法律秩序重构》介绍了我国高尔夫球场建设的乱象、危害及法治思维下高尔夫球场建设秩序重建的建议。上海体育学院陈书睿副教授的《反兴奋剂中青少年健康权的保护》阐述了世界重要国家对反兴奋剂中青少年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我国的对策。
第三组报告的主题是体育仲裁与纠纷解决,由湘潭大学郭树理教授、福州大学李智教授主持点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谭小勇的 《中国 “体育仲裁”制度建设之中间道路——建立统一而相对独立的我国体育行业内部仲裁制度》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困境入手,建议以相对独立的体育行业内部仲裁机构作为中间道路,并对制度建立进行分析。湖南师范大学乔一涓博士的《国际体育争端中规则适用问题》指出国际体育争端中关于参赛资格的适用问题主要适用体育自治规则,但如果这些规则对参赛者权利造成伤害一般法律规则就可以对其进行改善和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向会英副教授的报告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调解的新发展及对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启示》阐述了CAS调解发展的背景、CAS的调解机制,并结合我国现阶段体育纠纷解决的现状提出建议。
第四组报告的主题是职业足球中的法律问题,由北京体育大学闫旭峰教授和天津体育学院闫成栋副教授主持点评。西南政法大学张春良教授的《体育协会内部治理的法治度评估——以中国足协争端解决机制为样本的实证考察》分析了仲裁机制在足协内部的地位,剖析了足协内部仲裁机制的架构特征,对内部仲裁机制的法制化、内部仲裁机制的负法治性进行了评析。湖南工业大学罗小霜博士的《论职业球员合同解除的体育性正当理由》以《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介绍了构成体育正当性理由的条件。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乔岱虎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监管的宏观思考》对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务状况进行监管问题提出建议。
3 结语
会议闭幕式由于善旭教授主持,4场分组报告主持人分别进行了主要观点与讨论情况的综述介绍,于晓光教授对大会进行了简要总结。
本次中国体育法学会年会在热烈而隆重的氛围中落幕,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就感兴趣的专题展开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不仅为体育法学的学术研究增光添彩,也为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及体育法实践建言献策,充分体现了体育法学研究会的良好学术氛围,展现了体育法学研究团队积极向上精神风貌。这一期体育法专题围绕“体育法的实践与基础理论”,从体育仲裁、体育调解、体育合同问题到体育法学研究的着力点、体育法的观念、体育规则展开。收录了姜世波教授的论文《我国未来体育法学研究的若干着力点刍议》、向会英副教授的报告《国际体育仲裁院调解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罗小霜博士的论文《论职业球员合同解除的体育性正当理由》、唐勇博士的论文《体育法观念的发展》,还收录了吴炜律师《奥运仲裁实务研究及法理探析—索契冬奥会案例研究》以及由韩勇副教授翻译的荷兰著名体育法学教授Robert C.R.Siekmann的2013年会大会发言《体育规则:足球规则修改与集体项目规则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