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时期贵族群体的择婿风俗
2014-12-05张珊
摘要:作为封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至唐代已曰臻健全。唐代实行的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内部“内婚制”,政治需求的考量、注重姻亲旧眷、门第等级观念、科举观念等都对盛唐贵族的择婿标准有着重要的影响。盛唐时期贵族的婚姻一方面具有开放自由的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严谨刻板的一面,研究盛唐时期贵族群体的择婿风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盛唐时期的社会风俗和民众心理。
关键词:贵族群体;唐玄宗;驸马;择婿风俗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7-0129-04
婚姻,原为两性以情感为基础组成家庭、繁衍子嗣的方式,也是社会风俗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特别是皇族、贵族的婚姻,出于种种需求,婚姻往往并不以男女双方的情感为基础,而是让婚姻承载着政治、经济、道德、外交等诸多内容。
唐皇室起源于陇西贵族,定居在胡汉杂居的环境之中,在婚姻方面存在着随意、开放和自由的民俗基础,在此种特定的氛围里产生的盛唐时代的婚姻,也就有了鲜明的民俗学意义。同时盛唐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也是封建法律制度完善并承前启后的时代,作为封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至唐代已曰臻健全。按照唐代的社会组织和人的身份,唐代将人口分为贵人、良人、贱人三等,因此在唐律中,由以上三个等级而产生“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的限制,明确体现着唐代社会“当色为婚”的原则。唐代的婚姻原则说明唐代的婚姻是以阶级划分的,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内部“内婚制”,而不是绝对自由的婚姻。这亦宽亦严的唐代婚姻习俗,在盛唐贵族群体的择婿标准上都有所体现。
一、政治需求是贵族择婿的重要标准
董家遵指出:“婚姻政策可以说是广义的社会政策,虽然不是社会政策的本质,可是在封建社会里,常被统治者用做维护他政权的绝好武器。这不是偶然的事,可以说正是历史情事的要求。”纵观史书,这种统治者以婚姻来巩固其政权的作法比比皆是,从汉代刘邦首开和亲之策起,历代公主们的婚姻往往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如后魏道武帝时,“太祖曾引吏部尚书崔玄伯讲汉书,至娄敬说汉祖欲以鲁元公主妻匈奴,善之,嗟叹良久,是以诸公主皆厘降宾附之国,朝臣子弟,虽名族美彦不得尚焉”。又如隋文帝开皇十六年,“以光化公主妻(吐谷浑主)伏”,这些都是以皇族婚姻来巩固其政权的实例。
唐王朝起于乱世争战,李渊依靠裴寂、刘文静等重臣密友才夺取了天下,因此,将唐代重臣的子弟通过联姻与皇室建立起更加密切的血脉纽带,以此求得国家、政权和婚姻的多重稳定。这种择婿原则一直影响到盛唐。唐玄宗看重君臣之谊,看重曾与他出生人死的功臣们,因此他的择婿标准首先是本着巩固社稷的原则。所以在选择驸马的时候,唐玄宗把与李唐王朝有着几代交情的功臣世家的子弟作为首选对象,以求血脉相连,求得国与家的安宁。按照这种政治要求入选的驸马有王繇、萧衡、苏震、张垍、姜庆初等人。
唐玄宗长女永穆公主的驸马王繇,其父为唐中宗的驸马王同皎:“王同皎,相州安阳人,陈驸马都尉宽曾孙也。……长安中,尚太子女安定郡主,拜典膳郎。太子,中宗也。桓彦范等诛二张,遣同皎与李湛、李多祚即东官迎太子,请至玄武门指授诸将……太子犹豫,同皎即扶上马,从至玄武门,斩关人。兵趋长生殿太后所,环侍严定,因奏诛易之等状。帝复位,擢右千牛将军,封琅公,食实户五百。”王同皎是中宗的驸马,在迎中宗回宫的政治斗争中,于关键时刻扶中宗上马,斩杀二张,夺回了帝位。但后来中宗听信了武三思的谗言而杀害了王同皎:“帝殊不晓,大怒,斩同皎于都亭驿,籍其家。……睿宗立,诏复官爵,谥曰忠壮。……同皎子繇尚永穆公主。”又《资治通鉴》卷212“玄宗开元十年十二月”条:“上(唐玄宗)女永穆公主将下嫁,敕资送如太平公主故事。”由此可见,唐玄宗对这位永穆公主是很疼爱的,把永穆公主许给王繇并以重资陪嫁,除了对王家的信任之外,也许还有因中宗错杀王同皎一家的歉意和补偿。
萧衡是唐玄宗十一女新昌公主的驸马,萧衡一门显贵,其父萧嵩:“贞观初左仆射、宋国公瑀之曾侄孙。祖钧,中书舍人,有名于时。嵩美须髯,仪形伟丽。初,娶会稽贺晦女,与吴郡陆象先为僚婿。象先时为洛阳尉,宰相子,门望甚高,嵩尚未入仕。宣州人夏荣称有相术,谓象先曰:‘陆郎十年内位极人臣,然不及萧郎一门尽贵,官位高而有寿。”当相士夏荣对陆象先等说出这番话时,没有一个人相信这话能兑现。可是转眼间萧嵩因受到扶阳王桓彦范的青睐开元初年已进到了中书舍人的位置上,开元十五年,萧嵩又因大破吐蕃而威名大震,官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开元十七年又加兼中书令:“自十四年燕国公张说罢中书令后,缺此位四年,而嵩居之。常带河西节度使,遥领之。加集贤殿学士,知院事,兼修国史,进位金紫光禄大夫。”萧衡就是在这一年得尚新昌公主的:“子衡,尚新昌公主,嵩夫人贺氏人觐拜席,玄宗呼为亲家母,礼仪甚盛。”可见唐玄宗对这门亲事十分看好,对这位亲家公的感情非同一般。而对于驸马萧衡,史书上记载的较少,因唐代多不授驸马实职,所以也没有萧衡官职的记载。但唐玄宗对这位驸马郎疼爱有加:“唐萧嵩子衡,尚新昌公主,嵩妻入谒呼为亲家,帝或引衡升御榻,呼为萧郎。”他们的儿子萧复于德宗朝位至宰辅,于宣宗大中初年绘像凌烟阁。
二、从姻亲旧眷贵族群体中选择驸马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里,流行着亲上加亲的婚姻模式,这种婚姻模式起源于氏族社会人口繁衍的需要,将姑舅或两姨之间的表亲再次结为姻亲,形成了“血脉返流”的更紧密的亲属关系,以壮大家族的声威。所以唐代有将公婆称之为“舅姑”的习俗,就是基于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而言的。从唐玄宗时期的驸马可以看出,姻亲旧眷的子弟是贵族群体挑选驸马的重要标准,一些驸马就是本着手足之情和旧眷之情得以尚盛唐公主。唐玄宗对自己的亲眷非常看顾,以公主妻之,也是唐玄宗回报亲属们的一种方式,以这个标准入选的驸马有张去盈、郑潜曜、薛锈、窦锷、杨錡、杨且出等人,这几位驸马都与李唐有着多重的姻亲关系,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张去盈和窦锷。
张去盈为唐玄宗二女常芬公主的驸马,张去盈是唐玄宗的亲姨表弟: “窦氏,玄宗母昭成皇太后之妹也。昭成(指唐玄宗的生母)为天后所杀,玄宗幼失所恃,为窦氏鞠养。景云中,封邓国夫人,恩渥甚隆。其子去惑、去疑、去奢、去逸,皇姨弟也,皆至大官。去盈尚玄宗女常芬公主。”张去盈的母亲窦姨妈自失去姐姐之后就承担起了呵护幼年的唐玄宗的重任,并视幼年的唐玄宗为己出。而唐玄宗登基之后,更因“早失太后,尤重外家”,对养育其成人的窦姨妈回报丰厚:除封窦姨妈为邓国夫人之外,还让张去盈与他的女儿常芬公主结婚,形成了一门辈份错乱的亲上加亲的婚姻。
窦锷是唐玄宗十八女昌乐公主的驸马,出身于被世人称作“唐世贵盛,莫与为比”的窦氏家族。其高曾祖父窦荣,是隋文帝的驸马、唐高祖太穆皇后的从兄,其曾祖窦抗,是隋朝、初唐的名将,隋文帝的外孙。窦家与唐朝皇家也有着三代以上的姻亲: “窦抗,太穆后从父兄、隋洛州总管陈国公荣之子也,母隋文帝万安公主。……抗与从弟轨俱预朝廷,荣之子术为左武卫将军,次子静为民部尚书、静子逵尚太宗女遂安公主,静弟诞尚高祖女襄阳公主。”“睿宗昭成顺圣皇后窦氏,曾祖抗,父孝谌。”由此看来,窦家有两代皇后,三代驸马,与唐代皇族又是亲上加亲,真是一门显贵,无人能比。
三、门第等级观念对贵族择婿的影响
身份差别与贵贱之序从奴隶社会时就已经存在,中国古代社会自古就是以血脉的远近、地位的尊卑、年龄的长幼来维护其社会等级秩序,“别贵贱”、“序尊卑”又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因此“门当户对”就成了中华民族的婚俗之一。中国为宗法社会,家族政治自古有之,当权者及封建家长都把婚姻看成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大事,而儒家更致力于“修身齐家”之道。故《礼记·昏仪》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说明中华民族把婚姻看成是两个家族之间的相互缔结而不是两个有情人的缔结,所以缔结婚姻首先要看双方的门第是否相配。唐代将人大致分为贵族、良人、贱人三个等级,为了维护这种阶级等级制度的尊严,唐律中专门规定了“贵贱不婚”、“良贱不婚”、“当色为婚”的法律原则。“贵贱”指贵族与良人之别,“良贱”指良人与贱人之别,婚姻关系作为阶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体现出等级上的差别。故《唐律疏议》卷14云:“人各有耦,色须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
唐朝前期,山东士族的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崔氏、陇西与赵郡李氏等七姓十家,“侍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而唐代的婚姻法中“贵贱不婚”的规定,更使得出身于名门大户的士族或贵族子女以自己身份自豪。他们将门第作为金字招牌,并与庶族官员之间保持着严格的区别,耻与之婚姻。即使土族之间相互婚聘时,也要相互比量门第族谱。如垂拱中魏玄同曾上疏称:“今贵戚子弟例早求官,龆龀之年已腰银印,或童卯之岁已袭朱紫。……艺能浅薄,而门阀有素,资望自高。”@可见门阀子弟们在政治上享有的优势。为此,身为陇西大族李稹,“常以爵位不如族望,官至司封郎中、怀州刺史,与人书札,唯称陇西李氏而不衔”。张亮采在《中国风俗史》中指出:“(唐代)通婚最重族望,依然六朝之风。李曰知贵,诸子方总角,皆通婚名族。李怀远与李林甫善,常慕与山东著姓为婚姻,引就清列。张说好求山东婚姻,与张氏亲者,列为门甲。”
为削弱山东士族的政治势力,唐太宗曾下令: “山东士人自矜门地,婚姻多责资财,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族。”唐高宗“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但唐太宗与唐高宗的诏令并没有收到多少效果,这被指名不许“自为婚”的“七姓十家”由此更自称“‘禁昏家,益自贵,凡男女皆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世以为敝云。‘七姓十家”等士族子弟不仅同庶族不结婚姻,而且也不愿与皇室联姻。所以当皇家择婿时,“七姓十家”子弟想方设法推脱,据《新唐书·杜佑附惊传》云:“岐阳公主,帝爱女,旧制多选里戚将家。帝始诏宰相李吉甫择大臣子,皆称疾,唯(杜)惊以选。”可见土族子弟并不以做驸马为荣。而在唐玄宗时代,由唐太宗制定的抑制山东士族的政策仍然有效,“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仍是唐玄宗时代的基本择婿标准。但也有少数的“七姓十家”的士族子弟入选驸马郎,如唐玄宗的十女晋国公主驸马清河崔氏崔惠童,其父“崔庭玉,清河人,右骁卫将军,冀州刺史”。@崔惠童,史书上称他“行能双,美才貌”,看起来崔惠童是位翩翩美少年,又是清河崔氏之后代,所以得到了唐玄宗的青睐,官至银青光禄大夫、卫尉卿。唐玄宗对这位出身士族的崔驸马很欣赏,他会把一些大臣们的重要聚会安排在崔惠童的宅第里:“(哥舒)翰与(安)禄山、 (安)思顺不协。上每和解之为兄弟。其冬,禄山、思顺、翰并来朝,上使内侍高力士及中贵人于京城东驸马崔惠童池亭宴会。”
四、重视真才实学,选择才子为婿
由隋朝开始的科举制度,经历了唐太宗、武则天时代,到唐玄宗时已渐趋完善,土子尤重文章,耻不以文章达,科举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由每年定时举行的常科考试而选拔出来的进士们,曰渐成为唐朝官员的重要来源。《封氏闻见录·贡举篇》曰:“唐代以进士登科为登龙门,拜褐多拜清紧。十数年间,拟迹庙堂。”《唐摭言》卷1“散序进士”条亦有云:“唐之科举,初明经、进士并重,后专重进士。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土出身,终不为美。”因此每年新科进士发榜之时,正是长安城贵族家庭为女儿选婿之时, “曲江大会,先牒教坊请奏,上御紫云楼垂帘观焉。公卿家则以是曰择婿,车马盛集于彼也”。在唐代看重进士的社会氛围里,新科进士成了择婿贵族家的抢手货而争相纳之。因为唐代实行的诗赋取士的科举制度,那些未中进士的诗文高手们往往亦可凭借着数篇诗文成为贵族官宦家的乘龙快婿,如《太平广记》卷181“李翱女条”记云:进士卢储投卷江淮典郡李翱,翱长女见文卷,对小青衣说:“此人必为状头。”李翱闻之,“深异其语,乃令宾佐至邮舍具白于卢,选为以婿。……来年果状头及第”。可见当时唐人对于进士及才学之士的重视。
这种重视才学的风气当然也影响到皇族和贵族的择婿。如唐玄宗六女常山公主的驸马薛谈,他的堂高祖父薛收就是李世民手下的一位饱学之士:“薛收字伯褒……秦府记事房玄龄荐之于太宗,即曰召见,问以经略,收辩对纵横,皆合旨要。授秦府主薄,判陕东道大行台金部郎中。时太宗专任征伐,檄书露布,多出于收,言辞敏速,还同宿构,马上即成,曾无点窜。”薛谈的祖父薛稷也以才华见招于唐睿宗:“稷举进士,累转中书舍人。时从祖兄曜(薛收的孙子)为正谏大夫,与稷俱以辞学知名……景龙末,为谏议大夫、昭文馆学士。好古博雅,尤工隶书……又善画,博探古迹。睿宗在藩,留意于小学,于是特见招引,俄又令其子伯阳尚仙源公主。”薛谈的父亲薛伯阳,尚睿宗仙源公主,后曾以功封安邑郡公,别食封四百户。薛谈正是凭借着才华横溢的祖先的庇荫才于开元十六年得尚常山公主,官至光禄员外卿。
唐玄宗的十四女真阳公主的驸马苏震,是一位门第显贵、三代才子的世家子弟。苏震是三朝重臣苏瑰的孙子,其祖父苏瑰历任高宗、中宗、睿宗三朝,苏瑰的长子、号称燕许大手笔的苏颞是苏震的伯父,更是一代英才:“颞字廷硕,弱敏悟,一览至千言,辄覆诵。第进士,调乌程尉。武后封嵩高,举贤良方正异等,除左司御率府胄曹参军。……拜中书舍人,时瑰同中书门下三品,父子同在禁筅,朝廷荣之。玄宗平内难,书诏填委,独颈在太极后圈,口所占授,功状百绪,轻重无所差。书史白曰: ‘丐公徐之,不然,手腕脱矣。中书令李峤曰: ‘舍人思若涌泉,吾所不及。”在这两代贤臣加才子的养育下,第三代才子苏震成长起来,《新唐书·苏震传》载:“诜子震,以阴补千牛。十余岁,强学有成人风。颈曰:‘吾家有子。”也正因其才学过人,故而被选为皇家快婿。
五、婚姻中各种血缘的限制已被突破
中华民族的“同姓不婚”的规定始自周代。《魏书·高祖纪上》记载:高祖太和五年冬诏曰:“夏、殷不嫌同姓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近代著名学者王国维在他的《殷周制度论》指出:“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有同姓不婚之制,则男女之别严。”姓氏,起源于母系社会,是出于对血缘辨别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姓氏是血脉的标志,所以远古时期的姓氏就有着“别种族”、“别婚姻”的作用,也是自周以降的“同姓不婚”法律产生的理论依据。姓氏发展至封建社会已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而存在于政治生活之中,产生了如赐姓、因避讳畏罪而改姓、恢复原姓等多种变化,故“同姓不婚”的概念至唐代亦有所突破:“唐人在继承前人认识血缘与姓关系的基础上,纠正了‘同姓不婚的极端倾向。而代之以同宗共姓不婚,以新制度代替了早已不适合社会现实的古制,并为宋、元、明、清各朝所承袭。从而在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现了限制血亲婚配的第二次飞跃。”
而在唐代“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之下,又延展出如“宗亲不婚”、“尊卑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卷14云:“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婚,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所谓“袒免”,即袒衣免冠之意,为丧服中最低级者,古代丧礼规定凡五服以外的远亲,无丧服之制,唯脱上衣露左臂,脱冠扎发,用宽一寸布从颈下前部交于额上,又向后绕于髻,以示哀思,即为“袒免”。故《唐律疏议》卷14有云:“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即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者,故尝作袒免。(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婚嫁,辄婚嫁者男女各杖一百。”所谓“尊卑不婚”,是对同姓不婚的补充和进一步的细化,是指辈份不同,无论有服无服都要禁婚的规定,《唐律疏议》卷14云:“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娶母之姑、舅、两姨姑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训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唐代的“同宗共姓不婚”规定产生于先民“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的道德上的认知和对后代优生的企盼。董家遵在评论上述婚姻法时指出:“关于上述之规定,用现代科学的眼光去批判,所谓‘其生不蕃或‘隐性易现绝不是‘同姓不婚或‘近亲不婚的法律所解决,而法律所得解决的,仍然只是保持宗法的社会组织和特殊阶级的利益而已。”也就是说,广义的同姓不婚、尊卑不婚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唐代人口的优生优育问题,从根本上来看,此规定只是统治者的一种婚姻政策,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持社会秩序,使宗法社会最根本的君君尊尊亲亲的秩序不至于紊乱。
但这种看似严谨的讲求婚姻辈份上的区别与血缘之间的间隔和原则,在唐高宗时代就已经被打破了,在盛唐的贵族婚姻里,有着许多亲上加亲、辈份错乱的驸马进入唐朝的皇宫里来,这种婚姻关系本身已突破了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宗亲不婚”、“尊卑不婚”的婚姻限制,使盛唐的贵族的婚姻出现了辈分秩序的错乱。如驸马郑潜曜的母亲本是唐睿宗的第四女代国公主,至唐玄宗时又再度结亲,使郑潜曜与临晋公主这对姑舅表亲又成为夫妻。而驸马张去盈本是唐玄宗的姨表弟,再与表侄女常芬公主结亲,而张去逸(张去盈弟)的女儿又嫁了唐玄宗的太子肃宗,辈份已经混乱。驸马窦锷本是唐玄宗的姑表弟再与表侄女昌乐公主结亲,杨镝与杨月出本为堂叔侄。两人却先后娶了万春公主,以今人的婚姻观念来看,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在唐代这个性意识相对开放的年代里,皇室率先有了这种混乱的姻亲,甚至会有几辈联姻形成连环姻亲的实例,那民间婚姻风气自然也是上行下效,基本上难以遵循唐高宗规定的“宗亲不婚”、“尊卑不婚”的婚姻原则了。
婚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婚姻的质量决定着人类的生活质量,也是人类文明程度和心理成长尺度的一个标准。唐玄宗时期的驸马婚姻状况可以看成是盛唐时期重要的民俗史料,从中既可以清晰地看出盛唐贵族群体的择婿标准以及当时的婚姻心理。还可以由此推测出盛唐民间百姓的婚姻心理及婚姻实状。唐代的开放精神及宽松的社会容纳度给予生活在这个朝代的人们更宽阔的精神空间,所以盛唐社会对于婚姻及择婿的宽容态度,也可以看成是盛唐民众集体心理素质的一项有意义的指标。
注释:
①⑤王承文编:《董家遵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208页。 ②《魏书·崔玄伯传》。 ③《隋书·吐谷浑传》。 ④⑤《新唐书·王同皎传》。 ⑥⑦《旧唐书·萧嵩传》。 ⑧彭大翼:《山堂肆考》卷41“引升御榻”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⑨《旧唐书·肃宗张皇后传》。 ⑩《册府元龟·总录部·贵盛》。 ⑩《新唐书·睿宗昭成顺圣皇后窦氏传》。 ⑥《旧唐书·魏玄同传》。 ⑩李肇:《唐国史补·因话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20页。
⑩张亮采:《中国风俗史》,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第151页。
⑩《资治通鉴》卷200“高宗显庆四年十月”条。
⑩⑥《新唐书·高俭传》。
⑩孙岳颁等辑:《御定佩文斋书画谱》卷27,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3页。 ⑩《旧唐书·哥叔翰传》。 ⑩朱胜非:《绀珠集》卷4,版本不详。 ⑨②《旧唐书·薛收传》。 ③《新唐书·苏瑰传》。 ①傅杰编: 《王国维论学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⑤牛志平、姚兆女:《唐代婚丧》,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⑤秦蕙田撰:《五礼通考·嘉礼二十六-昏礼》,年代不详,线装精刻本。
作者简介:张珊,女,1965年生,河北故城人,河南大学出版社,河南开封,475001。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