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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税收柔性执法

2014-12-05李茂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稽查人员稽查纳税人

如何看待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税收柔性执法

问:近来,一些税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了税收柔性执法。请问,什么是税收柔性执法?

浙江省宋之信信息设备有限公司 李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柔性执法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为进一步转变税收执法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将运用和实行税收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主要是运用辅导、建议、提醒、警示、沟通、劝诫、说服等非强制性的柔性执法方式,注重通过服务、疏导、说理和教育手段实现税收执法目的和效果。

柔性执法强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在税企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和谐、融洽关系,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柔性执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方式,更能满足和贴近纳税人的现实需求;通过创新执法理念,运用弹性灵活的手段减少税收执法阻力,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符合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标追求。

运用和实践柔性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柔性执法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前提。有现行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没有现行规定的,可依据法律的最一般规定或立法目的、精神实施税收行政行为。

2.合理原则。柔性执法应当遵循法律授予该行政权力的宗旨,并基于正当考虑的原则,行使权力应当适度、结果应当合理。

3.公平公正原则。对性质、程度、手段和后果类似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时应基本相同,避免畸轻畸重。

4.执法和服务并重原则。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执法。依法履行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执法方式方法。

5.“无过错推定”原则。坚持疑错从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对政策不明确的,应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处理。

运用和实践柔性执法的基本方法

1.组织开展自查。除检举类等专案外,对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的纳税人,可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允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开展自查自纠,并可采取分发自查辅导提纲、召开座谈会集中辅导、单户辅导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自查辅导。

2.实行稽查告知。除预告通知有碍检查外,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向纳税人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在接受稽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积极争取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并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查中向纳税人说明及核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查后及时告知税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处理意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3.注重建议和预警。除了在组织纳税人自查中开展及时、直接的涉税辅导外,更多地发挥稽查预警和稽查建议的作用。一是在行业中开展调研式检查,及时总结税收违法共性问题,发现行业存在的税收风险点,采取一定的形式发布稽查预警,为纳税人提供降低和防范税收风险的预警服务。二是在检查后延伸辅导,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问题和财务、税收管理状况,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具体化的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总结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整改,避免再出现类似的税收违法行为。

4.加强宣传、解释、沟通。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文明执法,做到态度公允、用语规范、以理服人。认真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和正当诉求,多做宣传解释和说服引导,用文明的形象、诚恳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和服务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消除对立情绪,化解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开展“说理式执法”,把说理贯穿于稽查执法全过程,说明事实认定的事理,说透行为定性的法理,说通行政执法裁量的情理,说清执行行政决定的道理,使稽查执法过程更加理性、平和、文明、效率。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区别对待、合理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偷逃税行为应严格依法惩处,杜绝其侥幸心理;对于因政策不明确而产生理解偏差或出现争议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法轻罚或免予处罚,为纳税人提供纠错机会和渠道,通过教育、辅导等方式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运用和实行柔性执法的基本要求

1.坚持“刚柔相济”。柔性执法和执法刚性是稽查执法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是执法方式和执法原则的辩证统一。“刚性”和“柔性”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坚持“刚柔相济”是柔性执法最根本的要求。“刚”主要体现在执法内容和程序上,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严格履行稽查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柔”主要表现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以平等的心态与纳税人沟通,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纳税遵从,预防和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2.转变执法理念。要在全省稽查系统上下加强对运用和实践柔性执法的宣传,使全体稽查干部充分认识柔性执法的丰富内涵和现实意义,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消除顾虑,形成共识,把“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精神落实于具体的执法中,理解、把握和运用好柔性执法。

3.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柔性执法不仅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还需要稽查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协调沟通能力,更对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政素养和作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对稽查人员依法行政、税收业务水平和语言艺术、行为策略、沟通技巧等运用柔性执法手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廉政和法治教育,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稽查干部执法工作上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稽查执法服务的需要。

4.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柔性执法监督机制,从多方面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柔性执法滥用,将运用和实践柔性执法可能产生的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5.加强部门配合。税收柔性执法的实施涉及法理运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裁量权设定、服务融合等多方面内容,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征管、税政、法规、纳税服务等部门都应树立柔性执法理念并建立和落实柔性执法机制,协调配合,整体推进,促使柔性执法在税收执法领域不断深化。

章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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