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斋义庄案中的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
2014-12-04王志龙
王志龙
愚斋义庄案中的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
王志龙
1927年11月,盛宣怀子女违背庄规分析家族愚斋义庄财产引发纠纷,江苏省政府企图乘机将善产据为己有,但是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失败。善产最终被中央政府收入囊中,义庄随之寿终正寝。南京国民政府改变了自北宋以来政府通过监督保护实现义庄自主经管和发展的一贯政策,以保护之名行掌控之实,对义庄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社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监管,但是政府必须遵循通过监督实现保护的基本原则。
愚斋义庄;慈善财产;政府;侵夺
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虽然有些学者关注,但是研究欠充分,尤其是对南京国民政府侵夺义庄财产缺乏详细探讨,以致于在义庄结束时间和义庄财产的最终去向上都存在着不切合历史的认识。①本文基于以往学界的研究,利用档案、报刊和政府公报等新史料,拟对愚斋义庄案开展较为深入的研究,不仅期于纠正一些既有的认识,更是为了发现南京国民政府监督保护民间慈善事业政策法规的实质,探讨其所带来的影响及应有的启发意义。
一
清末民初中国历史上的宗族义庄发展达到了鼎盛期。②生逢其时的盛宣怀心系慈善事业,不仅助父建立武进拙园义庄,而且临终还以遗产再兴善举相嘱托。③夫人庄德华遵其遗愿于1917年6月主持家族亲友会议,决定将应还债务、应提公用结清外,所余遗产以五成分给盛恩颐等五个儿子,另五成存本动息,用于发展公用事业,取盛宣怀的“愚斋”号,在上海创办愚斋义庄。根据李经芳为首的遗产清理处到1920年1月的清算,义庄分得了5803690.348两价银的财产。④关于该项财产所生利息的使用,家族会议决定将其分作十股,其中二股为宗族公共开支用,四股为发展社会善举用,另四股为盛宣怀本支用于祭祀、救济和助学等。⑤义庄成立后不久,庄夫人就有将六成本金分给五房的提议,只是在她1927年9月去世之前未能成行。⑥但是,子孙们却以老夫人曾有过提议为借口,拉开了分析义庄六成财产的讼争战序幕。
1927年11月1日,盛氏五房召开共同会议,决定将四成用于社会的善产照章保存,其余六成划还五房分析管理。义庄董事会⑦随之认可。同年11月28日,董事会狄巽公等将决议呈请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核准备案。⑧其实,庄夫人的提议和五房的分析都在破坏“存本动息”的庄规。如照此发展,四成社会善产确实面临风险。所以,盛氏的分析行动引起社会关注。
就在盛氏家族分析义庄六成财产之际,苏绅吴培均已经呈请江苏省政府“派员核查”此事并就四成社会善产“严定管理办法”。省政府在接到吴氏的请求后,于12月20日委任特派员孟心史前往查复,同时致电上海临时法院“随时协助办理”,也准备派员赴沪查核义庄基金。⑨省政府给出的行动依据是:被其替代的前江苏省政府是愚斋义庄的主管机关,即使在上海特别市成立后,义庄地处租界,在临时法院管辖范围,而临时法院仍隶属省政府,故其为本案法律上的主管衙门;《民律草案》中主管官署管理财团法人的规定已经被各级审判衙门“随时酌予援用”,内政部要求地方慈善团体“须受主管机关监督”。⑩新政府继承前政府对义庄实施监管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盛氏没有到新政府重新登记,而且新政府对义庄的行政管理权需要通过上海临时法院的配合才能实现,临时法院的态度直接影响到省政府决策的执行。所以,省政府对义庄的行动就存在了很大变数。
孟心史到达上海后,盛氏“不允交出印本底册”,以致无法查核。孟特派员只有呈请省政府电饬上海临时法院“严谕限缴”。在临时法院的配合下,盛氏不得不交出账册。孟心史等检阅账目后所得的结论是,盛氏在分析过程中“并无侵占,而四六划分亦极公允”。可是在孟氏查核的同时,省政府就拟定了“禁止分析”和子息照规分配的处理办法。当得到孟心史的汇报后,尤其是得知盛氏和义庄董事会“一再坚决请求”分配,声明将四成慈善基金、庄夫人颐养费中应归慈善部分以及藏书楼全部图书等悉数归公,将义庄的四六分析清册抄交省政府候示,省政府就改变了原办法,于1928年2月8日正式核准分析,电令上海临时法院给谕,将六成基金由五房分析过户,2月13日,盛氏家族通过抓阄受分完成,3月16日上午义庄董事会将分析情形呈报上海临时法院备了案。省政府因贪婪义庄财产背弃监督保护原则而采取放任态度,盛氏的分析得到了认可。
愚斋义庄案在产生后不久似乎就结束了。
二
江苏省政府的贪婪不仅没有使愚斋义庄案很快结束,而是继续发酵。
就在义庄董事会呈请备案的当天下午,省政府却致电临时法院要求对“愚斋义庄财产展缓执行,免得日后为难”。案件又起波澜的原因是,孟心史将义庄财产四六分析清册呈上后,省政府委员会怀疑“册列各产价值是否核实”,进而决定“派员复估”。省政府要防止盛氏做手脚和保证接收到应有的财产。
在叫停分析电发出后,担任复估事宜的卢镇澜、金体乾两特派员就匆匆赶往上海了。开始时他们受到盛氏的百般抵制,经过“一再交涉,盛氏始将估单交出”,但是“估单未附声明”,财产价值究竟是如何估算出来的不清楚。显然盛氏并非真心配合复估。两特派员只有到临时法院状告盛氏“不遵省令”。盛氏也向临时法院递交诉状,呈明四六分析已经遵省政府和临时法院令完成以及省政府令前后矛盾,此外盛氏还在暗地更改义庄财产名目,两特派员先后于3月27日和4月4日两次请临时法院“严厉制止”,但是省政府的朝令夕改使临时法院处境尴尬,院长卢兴原没有配合,以致于复估“毫未进行”。为了打破僵局,两特派员只有向省政府求援,提出了破解的两条办法:首先撤掉现任临时法院院长,换上绝对服从省政府令的院长;其次命令法院查封义庄全部财产,指定专人管理,再进行复估和分配。4月20日省政府委员会议的讨论结果是:“照原定办法,先按四成接收”。省政府转而采取了照盛氏所开四六分析清册先将四成慈善财产接收过来再说的办法。
但是,盛氏由此进一步看到了省政府的贪婪,于是就主动和中央政府接触,希望获其支持业已分析的六成财产,迫使省政府放弃复估的念头。
盛氏争取中央政府支持的办法是承诺义庄认购一百万元国库券。由于蒋介石此时北伐“军需紧急”,正愁着没有钱。当他从宋子文处得到此消息后甚为高兴,电令江苏省政府督促盛氏将义庄房地产“立即变押购券”。省政府得令后,除了要求上海临时法院遵办外,不得不在1928年5月2日将愚斋义庄案卷宗送到财政部,由其办理购券事宜。到了6月13日盛氏就顺利完成了一百万元库券的认购任务,蒋介石在拿到百万元的军费后就命令“准予析分六成财产过户”。盛氏分析义庄六成财产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许可。这就正式宣告省政府先复估后接收的计划彻底破产,现在只能接收盛氏分析后剩下的四成了。
其实,省政府并不清楚盛氏积极购买库券的目的,也没有想到蒋介石会为盛氏说话。当愚斋义庄还在承购库券时,省政府虽说义庄四成基金“为本省慈善要款”,必须遵令购券,但是坚持“仍须派员接收”,故在将案件卷宗送交财政部后不久,就函请财政部迅速办理购券事宜,然后将卷宗送还,以便照原案办理接收。到了5月21日省政府不仅决定派卢镇澜、金体乾两特派员“先行接收”,而且还出台了关于接收的具体办法。从办法可知,省政府对接收可能遇到的阻力没有作出充分估计和应对,对顺利接收抱有太多的自信。
当上海临时法院于6月7日将具体接收办法送达义庄时,盛氏并不理会。他们认为既然承购了一百万元的国库券,就可以免交出四成财产。盛氏借承购库券毁弃前言,省政府此时最需要临时法院的协助,但是卢兴原拒绝了,致使不能照册接收,于是省政府在6月28日对其作出免职决定。7月31日,省政府信赖的何世桢接任院长。何院长的到职为贯彻省令解决案件创造了条件。8月29日,省政府“特令孟心史前往接收完竣”,孟的代理律师也去函愚斋义庄,“嘱其照原送清册点交接收”。面对如此形势,义庄董事会狄巽公等向省政府和临时法院控诉,质问义庄慈善财产“何得认为应归省有”,指出“省府接收,与法尚有疑义”。由于10月10日前后董事会没有收到判决,适逢上海市社会局发布《慈善机关注册保护暂行规则》,他们就乘机在10月19日和21日先后呈请上海市社会局注册保护。盛氏希图借上海特别市政府阻止江苏省政府的接收,上海特别市政府想通过抢先登记注册将义庄纳入自己的管控之下,两者一拍即合。可是愚斋义庄在江苏省政府的实际管理之下,且双方正处于纠纷中,上海市社会局的登记注册显然不妥,因此无理由提供保护。
至10月24日,江苏省政府主席钮永建批评义庄董事会的诉愿“意在抗拒接收”,通知临时法院“勀日严厉执行,勒限交收,倘敢故违,应即拘传各该董事本人到案,勒令移交,毋任玩延,以重公产”。为了防止基金的偷漏散失,省政府令各有关义庄四成善产股份的公司“一律停止过户转让及行使股东权利”,将“应得股息全部扣留”,直到接收工作结束,同时行文苏州和杭州两市政府对有关房地产“执行扣留”。随着扣押冻结措施的落实,盛氏在抗拒接收上已经失据。
义庄董事会虽然对省政府的扣押冻结财产无能为力,但是12月8日在《申报》上就12月4日特派员孟心史在该报上发表的有关接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声明做出了强烈回应,就接收的合法性等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国民政府撤销处分。义庄决不想轻易交出四成财产。
省政府在通过不断施压让盛氏自行交出四成财产同时,积极筹划组织接管义庄事宜,出台了《愚斋公社管理章程》,成立了愚斋公社董事会。1929年2月16日,省政府令上海临时法院发布愚斋公社董事会接收义庄四成财产的七条办法并通知原义庄董事会,“限三日内,按照前交清册,分别点交”,否则强制执行。为了保证资产的顺利交接,省政府还规定:义庄董事会在勒限三日内点交则可免于执行,过期立即执行,不足之数应向义庄董事会狄巽公、盛恩颐等分别追缴;义庄董事会如有假借名义擅自滥用或报捐,统由用款人和报捐人自行负责,不得动用愚斋公社财产分文。义庄在省政府的强压下只有接受点交了。但是,随着1929年6月行政院颁布《监督慈善团体法》,江苏省政府失去了接收愚斋义庄慈善财产的权利。四成善产又回到了盛氏之手。
省政府对义庄财产的侵夺最终失败了,愚斋义庄案理应就此结束,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三
愚斋义庄案发生后,中央政府就在觊觎义庄财产,希图找机会将其据为己有,这就注定了江苏省政府退出后,案件还会继续发酵。
中央政府早在1928年5月办理愚斋义庄承购的百万元库券时,只是将三十万元拨付给了义庄,其余七十万元则没有。1928年7月13日,江苏省政府为了接收到这笔财产,曾函请财政部继续“拨付本府收管”,但是直到年底财政部都没有应所请。中央政府准备乘省政府强行接收之机将七十万元库券据为己有了。但是江苏省政府还在加紧催要,中央政府能否将七十万元库券守住还不确定,即使占有了,这只是义庄财产的少数,大部分财产将落入省政府之手。所以,中央政府不甘于此,在省政府加紧接收之际就开始了寻找快速插手的机会。
中央政府采取了查旧账的办法。1928年底,国民政府电令驻苏州第三师师长就近逮捕盛氏总账房李朴诚,押解南京“暂时看管”。李朴诚被抓后不得不交待盛氏财产账目底细。1929年2月国民政府根据李朴诚的交待,密派政府文官长古应芬、江苏省政府主席钮永建和上海特别市市长张群三人会同调查盛宣怀财产。张群等人根据李朴诚的口供和调查结果,尤其是在掌握了盛宣怀侄子盛文颐所交出的“改造账目底册”后,向中央作了详尽汇报,认定盛宣怀的巨额财产来自“侵蚀公帑”。这就为中央政府插手盛宣怀遗产找到了重要证据和借口。1929年9月16日国民政府宣布盛宣怀“侵蚀公帑,证据确凿”,将其“所有遗产,除拨充慈善基金外,应即一律查封没收”。随之各地积极组织实施,不到两天“盛氏遗产之在内地者,俱已经各地扣押”,在租界者也正努力争取查办。中央政府不查封没收四成慈善财产,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初曾将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国民律草案》“作为条理适用”,其中就有政府不能因个人的债务关系而对其捐献的慈善财产“强制执行”。尽管如此,中央政府通过查封没收获得了盛宣怀遗产的大部分。
然而,1930年底,盛宣怀的九个子女集体上诉司法院请求“恳予昭雪返还”,司法院的答复是:“已执行者,尽数充公,未执行者,应准免于执行,以示宽大”。1931年1月1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赞同了司法院的处理。但是盛宣怀遗产的相当一部已经落入到了中央政府之手。
中央政府虽然停止了对盛氏遗产的查封没收,但是对最终没收到的财产并不满足,继续打起了义庄四成善产的主意。1931年3月蒋介石要求义庄拿出一百万元承购南京市的自来水建设公债。盛恩颐等在接到此令后,遂于3月16日和25日先后呈请上海特区地方法院,要求“给谕变卖,准予解散”,特区法院于20日和27日先后给谕,准许将四成慈善财产变卖过户和解散愚斋义庄。盛氏欲解散义庄的动向引起了上海市社会局的关注。社会局在1931年2月就曾呈请过市政府,要求下令盛氏将义庄财产送请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整理,同时咨请财政部将义庄的七十万元库券拨充本市仓储基金,市政府同意了社会局的请求并正在办理。当得知盛氏新动向后,社会局立即以没有经过主管官署批准和维持善产为由,再次呈请市政府令盛氏将义庄产业送请市慈善团体整顿委员会整理,函请法院制止义庄标卖产业,令董事会呈报解散缘由。上海市社会局和市政府正在试图将义庄四成慈善财产纳入到自己的管控之下。
1931年7月,上海市社会局宣布,盛氏愚斋义庄勾结洋商拍卖财产违反行政院禁止变更令,在未奉行政院确定办法前,“无论何人对于该项产业均不得有所处分”。社会局为了管控义庄而积极找依据阻止盛氏标卖。但是到了8月份,行政院却批准解散义庄,成立由行政院委员叶琢堂负责的“督同清理盛氏愚斋义庄委员办事处”,对义庄慈善财产进行标卖,卖价除了偿还债务外,剩余部分全部“解剿匪经费”。1931年11月25日,办事处对义庄财产进行标卖处分,到1936年10月,慈善产业标卖和义庄债务清偿工作完成,“应解剿匪经费已先后解缴国库查收”。盛氏愚斋义庄案至此尘埃落定,中央政府成为最终的赢家。
随着愚斋义庄案的完结,义庄的命运就此结束。南京国民政府竭力寻找一切机会插手义庄捞取财产最终将义庄扼杀了。
四
通过对盛氏愚斋义庄案全过程的详尽梳理,不仅推进认识,还得到启发。首先,以往学界在考察愚斋义庄后认为,义庄在1928年底就寿终正寝了;在江苏省政府强行接收后,义庄慈善财产的去向“恐难查证清楚”。看来,如此结论并不确切。愚斋义庄实际上终结于1936年10月,义庄慈善财产最终除了部分用于清偿义庄债务外,余资皆入国库用于围剿红军了。其次,愚斋义庄案是义庄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从北宋范仲淹创立义庄开始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历代政府均对义庄采取积极的监督保护政策,宗族组织也积极予以回应,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义庄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也在政策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义庄进行监督保护,但是却以保护之名行控制之实,从而改变了自北宋以来政府和义庄间所形成的长期正向互动关系,其影响绝非只是一个愚斋义庄的消失,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不仅基本上看不到新义庄的诞生,而且原有义庄的总量在大幅度减少。南京国民政府实质上的侵夺政策对义庄的发展产生了严重阻碍作用。最后,愚斋义庄案的重要启示是,社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慈善组织自身严格遵守规章,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监管。但是,政府对义庄等社会慈善事业的监管不是控制,更不是乘机谋利。恰如时人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建言:对社会慈善事业监管的根本原则在于通过实施“监督”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看来,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造福于社会。
注:
①参看宋路霞的《盛宣怀家族》(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刘一的《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肇端》(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丁士华的《大买办盛宣怀遗产抓阄分割》(《世纪》2004年第6期)、郦千明的《盛宣怀愚斋义庄遗产风波》(《检察风云》2012年第24期)等。
②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08页。
③盛毓凤等:《龙溪盛氏宗谱》,2011年编印,第344、378页。
④参看《各半分配清单》(抄件,复旦大学档案馆藏)。另据宋路霞在《盛宣怀家族》(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年)的第236页所记,1927年9月庄夫人去世时,清理处又清理出一笔财产,义庄分得一半,值价银1473932.749两。如此,则义庄财产总计价银达到7277623.097两。
⑤《盛氏遗产分析办法》,抄件,复旦大学档案馆藏。
⑥《盛女士请重分遗产》,《申报》1928年9月6日。
⑦根据《盛氏遗产分析办法》(抄件,复旦大学档案馆藏)中有关愚斋义庄董事会的规定,董事会的权力掌控在盛庄氏和盛宣怀后裔手中。
⑨《派员查核盛氏愚斋义庄基金》,《江苏省政府公报》1928年第17期。
⑩《江苏省政府特派员孟心史代理律师李时蕊关于愚斋义庄案之声明》,《申报》1928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丁远〕
SeeingtheGovernment’sTrespassingontheFolkCharitableOrganization’sPropertyfromtheCaseofYuzhaiYizhuang
WangZhilong
Sheng Xuanhuai’s children dismembered the clan Yuzhai Yizhuang’s property by breaking the rules in November 1927. The govern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tried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receive the charitable property, but failed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In the e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charitable property and the Yizhuang also died in its bed.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changed the consistent policy of realizing Yizhuang autonomous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by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since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into the controlling in nature while the protecting on the surface.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policy hindered the Yizhuang’s developmen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philanthropy needs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but the government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ealizing protection by supervision.
Yuzhai Yizhuang; charitable property; government; trespassing
王志龙,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南京 210097
K26
A
1001-8263(2014)09-01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