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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无偿赠送给个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4-12-04李浩明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非营利公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无偿赠送给个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2013年春节前夕,我公司老板将本公司新开发小区的一套三室二厅的住宅赠送给本省参加“我要上春晚”比赛获胜、准备正式参加春节联欢晚会的一位歌手。请问,所赠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广州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浩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什么是“赠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你公司不是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赠送,而是直接把房产赠送给获胜歌手,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其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李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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