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形式不同的年终奖该如何纳税
2014-12-04李明
发放形式不同的年终奖该如何纳税
问:每到年终岁尾时,许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请问,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发放形式不同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否相同?
华天房产建设工程公司 李明
答:现行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元,2013年度年终奖24000元,无其他收入。
赵某的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的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的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4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45+2295)。
二、工资、薪金不足3500元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时,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4年1月工资3000元,2013年度年终奖24000元,无其他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3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4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0元。
钱某的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4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
员工一个年度内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该条款的要点是: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他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3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3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工作,2014年9月至今在房地产企业工作。如果孙某2014年1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了工资5000元,年终奖24000元,其他无收入,虽然2013年钱某只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中的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年终奖部分除以12个月,查找税率后计算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的会计处理也同例一一样。
四、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如果员工于一个月内在2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2月工资5000元,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他收入。
李某在本企业的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五、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2个月
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五:周某是2013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3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3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或者年终奖分多次发放
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元,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4年7月再发放。2014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他收入。
2014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元)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4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元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4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发放了这6000元的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年薪和绩效工资同时兑现
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3年年薪120000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3年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3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3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3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雇主代付年终奖全部或部分税款
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3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3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3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雇主负担比例),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 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提醒注意的是,大家要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终奖除以12,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12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年12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其税后收入为17460元。陈某2013年12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单位:元)
18000~19283、54000~60187、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0000~606538、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他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肖红伟 彭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