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范式开展法学研究的成功范例
——李达法学思想研究
2014-12-04周可
周 可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李达不仅是我国著名哲学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代表人物,而且被誉为“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韩德培:《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对新中国法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以往对于李达法学思想的研究主要依据李达的《法理学大纲》,强调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理学所具有的开创意义。实际上,自从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后,李达一直都在关注法律问题,探索改造中国社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20世纪50年代,他还领导、参与过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事业。在李达这里,探讨中国的法律问题、建构法理学体系是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题中之义。正如有学者所说,法理学是李达唯物史观开展的重要向度之一*李维武:《李达对唯物史观的多向度开展》,《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期。;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学,体现了李达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联系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特理论个性*汪信砚:《李达哲学探索的独特理论个性》,《哲学研究》2011年第12期。。换言之,李达的法学思想是他所开创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作为研究范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指以探索“中国的出路”、回答“中国向何处去”这一时代大问题为目标,以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联系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路径,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根本方法。参见汪信砚:《李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及其深刻启示》,《江海学刊》2012年第2期。的范例之一。具体而言,李达在不同时期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从以下方面体现了这一研究范式。
一、立足中国现实思考法律问题的理论旨趣
19世纪末以来,向西方学习,寻求富国强民之道是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共同追求。在目睹了帝国主义的贪婪、北洋军阀政府的无能,耳闻了俄国十月革命的喜讯之后,李达跟当时许多中国先进人士一样,放弃了游行请愿和“实业救国”的主张,开始研究并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致力于在中国推行俄国革命的道路。“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李达不仅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介绍性书籍,还翻译了一批马克思主义著作,撰文介绍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他迫切地认识到,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任务,不能仅限于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还必须立足中国现实,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中国社会、推动中国革命、实现社会主义。早在1923年的《马克思学说与中国》中,李达就鲜明地指出:“马克思学说之在中国,已是由介绍的时期而进到实行的时期了。”[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页。为此,中国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应该承担起夺取政权、实行政治革命的重任。从此,研究中国现实、改造中国社会就成为李达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理论旨趣,并且贯穿于他学术生涯的诸多方面。李达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可以说是深刻体现了这一理论旨趣。
(一)妇女、劳动解放与立法运动
20世纪20年代初,在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领导与组织下,中国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与此同时,受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反对封建束缚、追求妇女解放的呼声逐渐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这一时期,李达非常重视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他不仅翻译了一批国外著作和文章,如《社会问题总览》、《妇女问题与妇女运动》、《女性中心说》和《劳农俄国底妇女解放》、《劳农俄国底结婚制度》、《绅士阀与妇女解放》、《社会主义底妇女观》等,还撰写了《劳动者与社会主义》、《劳工神圣颂》、《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女子解放论》和《女权运动史》等文章,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和社会政策的历史与现状,阐明社会主义的劳动观和妇女观。从这一时期李达关于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的译著来看,他充分认识到立法是保障劳动者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根据法律变迁考察各国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的思路,并且把立法运动视为推进中国劳工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初步措施。
例如,李达翻译的日本学者高畠素之的《社会问题总览》一书,较为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的社会政策、社会主义、工会和妇女问题,里面多次谈到立法在各国推行社会政策、实行社会党的施政纲领、保障劳动者和妇女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高畠素之看来,社会政策是指国家运用立法行政等方法,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以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注][日]高畠素之:《社会问题总览》,李达译,上海中华书局1921年版,第19页。;在欧美发达国家,诸如允许同盟罢工、强制劳动保险、缩短劳动时间、承认劳动团体的行动等法律规定,既属于国家层面的社会政策,又是各国社会党和工会长期努力争取的结果;而这些国家的妇女运动,主要表现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其成果也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妇女参政的权利。李达翻译的日本学者山川菊荣论述社会主义妇女观的系列文章进一步阐明了妇女解放的意义和目标。山川菊荣指出,资产阶级的女权论者所倡导的妇女解放运动,满足于争取妇女从事教育、职业和政治方面的权利,忽视了现代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对妇女生活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客观上促使妇女走出家庭,走向工厂,接受资本家的剥削,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由此可见,仅限于追求与男子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妇女解放运动,丝毫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更为迫切的妇女被剥削问题,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妇女解放;只有采取社会主义的方式,彻底改造现存国家和经济组织,消灭私有制,实现无产阶级解放,才能够从根本解决妇女问题[注][日]山川菊荣:《绅士阀与妇女解放》,李达译,《妇女杂志》1921年6月第7卷第6号。。
在同一时期李达撰写的文章和著作中,一方面,他接受了解决现代社会的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的社会主义主张,认为现代社会的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根源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和雇佣劳动制度的盛行,妇女问题的实质就是劳动问题,女权运动只有转变为劳动运动,通过改造资本主义经济组织才能彻底解决[注]参见李达:《女权运动史》,《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6-149页。。另一方面,他意识到借助立法推动当前中国劳工运动发展的重要性。1922年李达接连发表两篇文章《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和《劳动立法运动》,表达了通过立法斗争推动中国劳动运动发展的期望。在《对于全国劳动大会的希望》中,他指出,中国的劳动运动正处在萌芽时期,受到军阀财阀势力的打压,不仅劳工代表遭到杀戮,而且受法律所限,工会、罢工活动和劳动出版物屡被查禁,因此,有必要推行立法运动,从法律上废除阻碍劳动运动的因素。为此,他特别强调,劳动者的立法运动应该提出如下几项要求:即承认劳动者有罢工权、制定工会法和工厂法、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保护童工女工和制定劳动保险法。在《劳动立法运动》中,他揭露了中国劳动者缺少国内法律保障的事实,认为尽管中华民国的约法规定国民享有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但它同时颁布了限制这些自由的条款,再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例和法律,使得这些自由仅仅为少数特权阶级专享,工人等非特权阶级的政治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工人罢工更是受到野蛮镇压。不仅如此,他还回顾了西方工人阶级团结反抗,争取劳动立法、改善自身状况的历史,呼吁国内劳动界团结起来,从事劳动立法运动,争取结社自由和罢工权利。他充满激情地说道:“中国劳动者处在半封建式的武人政治之下,受不到法律的保障,军阀资本家可以任意杀人,若想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真正的自由,当然是不可能之事。但是劳动者解放的第一步,至少必先取得结社自由和罢工权利。有了结社自由,无数万劳动者便可组成一大阶级和有产阶级对峙。有了罢工权利,劳动阶级就可以学得作战方略和有产阶级敌抗。所以在现在的中国要求劳动立法,一则可以获得组织、团结的机会,一则可以顾忌目前的利害。凡是劳动者,都应急起直追,切不可观望不前。”[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0、215页。
可见,20世纪20年代初,在思考中国的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时,李达开始关注法律问题,不仅了解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和妇女通过立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历史与现状,而且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呼吁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开展立法运动以推动劳动问题的解决。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李达这一时期已经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并不把劳动解放等同于在法律上保障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而是认为劳动立法是解决劳动问题的第一步,要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社会的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必须诉诸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在李达看来,在社会主义运动的手段方面,反对借助立法机关改善劳动者地位的议会主义,主张采取政治革命的直接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注]参见李达:《讨论社会主义并质梁任公》,《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1-74页。。
(二)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律
在20世纪20年代的社会主义争论中,李达还开始探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采取何种政策的问题。在李达看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设想,以及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在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立法机关和完善法律制度是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措施。这一时期,李达翻译、撰写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著作,都涉及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问题。
例如,在《马克思派社会主义》中,李达厘清了正统派社会主义、修正派社会主义、工团主义、组合社会主义和多数派社会主义的主要观点和区别,指出多数主义即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原理是劳动专政,它反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议会政策,主张由工人农民组成的劳农会集中立法权和行政权,根据劳动单位而不是地域来划分选举区域。这样,李达就较早地向中国读者介绍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法律制度。在《马克思学说与中国》中,李达指出,中国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应该根据中国的产业状况和文化程度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制定各项政策。为此,他拟订了若干条大纲,其中包括立定保工法,保障工人农民的无条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与男子平等*《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0、215页。。从这一时期李达的译著来看,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及其所颁布的法律制度为他展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这一时期,李达翻译了日本学者山川菊荣的《劳农俄国底妇女解放》、《劳农俄国底结婚制度》,详细介绍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所采取的种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措施,以及新的婚姻法和家族法。李达指出,俄国的新婚姻法和家族法在男女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结婚离婚的条件,完全废止了私生子制度,保证了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总之,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本位和金钱本位,俄国的新婚姻法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原则。[注]参见[日]山川菊荣:《劳农俄国底妇女解放》,李达译,《新青年》1921年7月第9卷第3号;[日]山川菊荣:《劳农俄国底结婚制度》,李达译,《新青年》1921年4月第8卷第6号。
可见,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初期,李达较早地思考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问题,不仅阐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点,介绍了俄国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法律条文,而且展望在中国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后应该确立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李达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探索,始终围绕着他在当时非常关注的劳动问题和妇女问题,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和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广泛尊重和充分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后,制定新宪法成为摆在共产党人面前的一桩大事,也是李达关心的话题。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讨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出台,李达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且积极投身于新宪法的解读工作,撰写了大量著述。这些著述不仅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观,而且结合宪法史的考察,阐明了新中国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意义。不仅如此,李达始终注意联系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与现状来解读新中国宪法。他明确指出:“我国的宪法是全国人民大众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它决不是几个法学家在书斋里写出来的东西。所以我们学习这个宪法,必须结合客观的革命实际和社会实际,来理解它的根本精神。”[注]《李达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43-444页。为此,他从以下方面阐述了新中国宪法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关系:
首先,新中国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指出,中国新宪法是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和历史实际出发而制定的,它总结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革命斗争的经验,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经验,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特别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及其在共同纲领、宪法草案中的体现。
与氯化铁一样,硫酸铜溶液制版过程对人体几乎没有伤害,是一种“绿色”的制版方法。而因溶液中的二价铜离子(Cu2+)有杀菌作用,硫酸铜有着广泛的用途。如水族业用于清洗水箱,抑制藻类生长;农业中很早用于预防葡萄等果树病害,是著名无机农药波尔多液的主要成分,因此,硫酸铜也被命名为“波尔多蚀刻剂”②。
其次,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中国新宪法之所以总结了近代中国的历史经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以明确的条文规定了新中国的阶级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新宪法还阐述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这一目标和具体步骤,论述了实现目标的三个保证条件,即国内统一战线、国际统一战线和国内民族的大团结。因此,新中国宪法不仅凝聚着近代以来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而且为巩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正因为如此,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而斗争的旗帜,它不仅体现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而且能够动员全国人民在已巩固的胜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可见,李达对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的深入、详尽、通俗的解读,都是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际,总结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探索中国社会发展的前途与道路问题。这正是他在《法理学大纲》中就曾提到的:“只有这样从中国社会的基础中产生的法律,才是与中国社会的前途相配合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推动中国社会的前进。”[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3页。
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理论创造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认为,法律和政治、道德、宗教、哲学等同属于特定社会形态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经济结构。由此,唯物史观内在地包含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观点。在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中,李达率先致力于系统阐述唯物史观。在《现代社会学》中,李达就提出要用“社会学”即唯物史观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并且通过研究这些人文社会科学来丰富、发展唯物史观。尽管如此,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李达的法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他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穗重积远的《法理学大纲》,并且在全面阐述唯物史观的过程中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这一时期的代表作《现代社会学》和《社会学大纲》中,李达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散见于各章节。在《现代社会学》中,李达一方面区分了法律上的身份与阶级,认为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不过是阶级关系的历史表现形式,反对阶级关系由身份关系决定之类的说法;另一方面考察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是支配阶级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制订的社会规范。在《社会学大纲》中,李达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主要作用是保障现行的财产关系;他还概括了苏联宪法不同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若干特征,阐述了法律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历史性特征。1947年李达执教于湖南大学法律系,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被迫讲授法理学。即便如此,李达丝毫没有放弃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在他看来,讲授法理学照样可以宣传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同样可贯穿到法理学的教学当中。现存李达法理学课堂讲义《法理学大纲》尽管只有上卷部分,但是我们仍然能够从中看出李达不只是在传播马克思主义,而且为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不仅如此,李达为解读新中国宪法而撰写的一系列著作,也延续了《法理学大纲》的研究思路和若干观点。
法律思想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我们留下了关于法律问题的精辟论述。这些论述阐明了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和实质,揭示了法律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法律对社会生活所起的双重作用。可是,限于种种原因,无论是唯物史观的创始人还是列宁,都没有来得及系统阐述唯物史观的法律思想。李达的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大致而言,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从以下两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一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唯物史观认为,法律随着社会存在、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而改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考察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论述了法律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过程,特别是以罗马法为例,说明了私法和私有制的发展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相适应。尽管如此,散见于经典作家著作中的法律观点较为零散,缺少对法律现象历史演变的系统考察,更谈不上将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纳入研究视野当中。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完成的《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等著作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补白之作。
《法理学大纲》诚然不是法律史研究的专著,但是,李达把对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有机地融入对法理学若干基本问题的研究当中。在论述法律的本质的显现过程时,李达考察了经济结构从古代奴隶制、中世纪封建制到近代资本制的历史演变,指出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是同一的,是互相适应的。
在论述法律的本质与道德之间关系时,李达依次考察了原始社会、私有制社会的物质生活及其所决定的道德观念,进而指出,原始阶段人们共同遵守的、普遍的全面的道德,在私有制社会演变为维系等级制度的道德,如中国封建时代的礼治、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爱与行善的精神。到了资产阶级社会,道德规范既反映了商品社会的共同性质,又与各社会阶级的经济要求相一致,其中能够保障资产阶级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容,被纳入了法律当中。[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112、120页。
在论述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矛盾的发展时,李达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法律形式从习惯法、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从法律的形式来看,氏族社会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事务的主要是缺少公权力强制的、作为社会规范的习惯;在氏族社会崩溃以后的奴隶制社会,带有强制力的国家规范取代了社会规范。“初期国家成立以后,统治者就从社会的习惯规范,选择其具有保障奴隶制经济结构的功能的部分,掺合当时的宗教与道德的规范,针对自己阶级的利益,制定为国家规范,用公权力强制其实行。”*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112、120页。这样,氏族社会时期管理社会事务的习惯就逐渐演变为习惯法。经由司法或行政机关对于法律判决的整理,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判例法;同时,那些被反复援用的判例也会成为普遍适用的习惯法。从法律的内容来看,不同时期的习惯法反映了特定的经济生活,如古代的习惯法以奴隶制经济结构为内容,封建的习惯法以封建制经济结构为内容,近代的习惯法以资本制经济结构为内容;在各个不同的时代,习惯法的内容有所增加与调整,但都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共同特征。李达进一步通过考察法律形式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揭示了法律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通过回顾历史,他指出,在古希腊罗马、封建时代,不成文习惯法都是由于阶级斗争而发展成为成文法的,其结果是以往为少数特殊阶层所垄断的法律逐渐为大众所知晓;而到了资产阶级社会,成文法与习惯法相互转变,反映了不同时期经济生活的变动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李达对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不是简单罗列古今中外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也不是详细梳理某一部门法的流变过程,而是始终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展开。换言之,李达对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基本观点的历史阐释。经济基础与法律制度之间辩证的、历史的互动关系是李达考察法律制度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一方面,他反复强调法律是特定社会阶段上的经济结构的反映,旨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从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本质与道德、法律的内容与形式等角度,揭示了各个时代的经济结构与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丰富而具体的内涵。
二是阐明了法理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方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重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意义,多次强调唯物史观是研究人类历史和社会形态的指南,而不是剪裁历史、构造体系的公式。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历史就是要从不同时代人们物质生活生产的客观条件出发,探究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产生、发展和衰落过程及其规律,说明与之相应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和道德等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为我们留下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分析和说明特定社会形态的典范。如前文所述,李达对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也可以说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理论尝试。不仅如此,在李达这里,历史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方法。
李达在《社会学大纲》中详细阐述了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作为世界观和认识论的辩证唯物论包含着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两部分,前者以自然现象的发展法则为对象,是对自然科学成果的概括,后者以社会现象的发展法则为对象,是社会科学成果的概括。这样,历史辩证法不仅成为社会科学与唯物辩证法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而且构成了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必要环节。“只有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扩张于人类社会或历史的领域,才能使辩证唯物论更趋于深化和发展,人们才能在世界变动的过程中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注]李达:《社会学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李达虽然也用了“扩张”一词,但这是从逻辑上而不是从产生的时间先后上理解的,与后来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解释的“扩张”有原则的区别,更准确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结构和实质[注]陶德麟:《再版序言》,载于李达《社会学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李达进而指出,在人类社会和历史领域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就要坚持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即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出发,揭示不同时代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李达的《社会学大纲》还只是阐明了运用辩证唯物论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社会领域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那么,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进一步阐发了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的关系,建构了法理学研究的马克思主义方法。在他看来,法律现象既是整个世界的一部分,又是社会领域的一部分;它不仅间接受到世界普遍规律的支配,而且直接服从于社会领域的规律。因此,研究法律现象的法理学“是通过社会观而接受世界观的指导的”[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6页。。也就是说,“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明法制这东西,是随着经济构造之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取得历史上所规定的特殊形态,阐明其特殊的发展法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的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构成为科学的法律观”*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6页。。
更为重要的是,李达阐明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法则和范畴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从内容上看,李达《法理学大纲》所讨论的“客观论理学”实际上就是唯物辩证法。在他看来,客观论理学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把矛盾同一的法则看作是客观世界和思维的根本法则;客观论理学承认客观事物的永恒运动、普遍联系和相互影响,并且运用论理学的系列概念和法则反映客观事物的运动及其法则。他以法律上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为例,说明了唯物辩证法在法理学中的运用。例如,法律概念既揭示了对象的普遍性,又包含着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它反映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并且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动而运动、发展,而不是孤立、不变的东西;法律上的判断作为法律概念的运动形式,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必然联系及其发展的形式;法律推理作为法律认识的最高形式,只有综合运用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才能逐渐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揭示出社会关系的必然联系。李达的分析表明,概念、判断和推理是构成一切现实法律的基本要素,从表面上看,它们既有着各自的等级序列,相互之间又呈现出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合理的法律概念、判断和推理都是对社会关系及其发展的客观反映,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法则和范畴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如前所述,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中先后运用了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普遍性与特殊性和个别性等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来考察法律的实质、作用和演变,这些都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具体表现。
三、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理论尝试
在立足中国现实思考法律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律现象的过程中,李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日趋深入。历史地看,李达的法律研究经历了从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到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解读社会主义宪法的过程。其中,《法理学大纲》是他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初步尝试。结合时代背景和历史发展,我们能够从中窥见李达这一理论创造活动的意义和特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从英美日等国留学归来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就已经开始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并且把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看作是解释法律现象的代表性学说。不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认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还有一些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学者如张君劢等激烈反对唯物史观,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给予了尖锐的抨击。从整体上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民国时期的法学界并没有占据一席之地,当时出版的重要法学期刊和法学著作很少涉及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在民国时期受到冷遇,既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鲜明的阶级特征使得国民党政府大力压制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又与民国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精神相关[注]参见张小军、张天羽啸:《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民国法学界境遇概览》,《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程波:《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法学话语的多面性》,《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那些留学欧美等国的法政学者热衷于在中国传播当时西方学术界盛行的各派法学理论,冀图变革中国法律体系,使之与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接轨。在这一背景下审视李达的法学研究,我们不难看出,李达在当时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律问题,不能仅仅看作是民国法学领域的标新立异之举,而应该理解为一位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进行的理论探索。同时,李达并没有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惨淡境遇而无视同时代学者的研究,而是从民国时期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出发,试图纠正国内法学研究的弊病,进而解决更为迫切的时代问题。这样,李达的法学研究在当时独树一帜,而且开启了中国学者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理论进程。具体而言,李达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理论尝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用法理学话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研究范式。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明确指出:“作为社会科学之一的法理学,如果真能阐明法律的发展法则,就可以依据这法则以改造法律,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生活,并促进现实社会发展,这是关于法理学的任务的问题。”[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9、13、11、13-14页。在实践中认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而合理运用这些规律来改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推动人类历史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基本主张。然而,普遍性的规律总是蕴含在特殊性的条件中,合理运用这些规律,依赖于人们在不同时代和民族的实际状况中进行创造性的努力。对于法理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而言,同样如此。法律发展的普遍法则的实现,不能离开各国的社会现状和法律体系,更不能寄希望于法律体系的自我完成。
李达结合当时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的现状,进一步阐发了法理学的任务。他指出,自满清末年到民国政府时期,中国通过向西方学习,确立了在内容上接近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尽管如此,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不是像某些学者所称的那样反映了中国民族心理,事实恰恰相反,而是与产生中国民族心理的社会实际状况相脱离。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赶上帝国主义国家法律的水准,而社会现实还停顿在殖民地状态”*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9、13、11、13-14页。。李达还回顾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历史,并揭露了其弊端。李达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留学日本的学生和日本人主讲的北京法律学堂,以在各部门法学领域翻译、注释外来法律为主,是一种“注释法学”、“概念法学”*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9、13、11、13-14页。。总之,当时的中国法律学者和立法者关注国外最新的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却完全不思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问题,因而完全无助于改进中国落后的社会现实。针对这一状况,一方面,李达阐明了法理学研究的意义,认为只有研究法律发展的普遍法则的法理学,才能摆脱各部门法学的藩篱,探讨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他指明了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致思方向。在他看来,人们可以通过认识并运用社会发展法则来选择社会发展道路,进而改造中国社会,而不是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模式;而法律改造是社会改造的一部分,中国法律体系的革新应该是在改造中国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社会基础和前途相适应的法律。因此,“法理学的研究,首先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次要应用那个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互适应而又能促进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9、13、11、13-14页。。由此可见,李达的法理学研究深刻地体现了他立足中国现实探索中国出路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范式。
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展开法理学批判。从民国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出发,阐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任务和思路,还只是李达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第一步。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还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回顾了自古希腊时代以来法理学的学说史,展开了对各派法理学的批判。早在1928年,李达就翻译出版了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这部著作被法学界人士誉为“中国近代引进翻译的、有份量的国外法理学作品之一”[注]魏琼:《勘校者前言》,载于[日]穗积重远、[美]福克尔:《〈法理学大纲〉与〈法律哲学ABC〉》,李鹤鸣、施宪民译,魏琼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它将西方法理学分为分析派、哲学派、历史派、比较哲学派和社会学派,分别概述、评析各派的观点和方法,并且提出了综合针对法律现象的分析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和哲学的、社会学方法的所谓新理想主义的研究方法。从体例和内容上看,李达的《法理学大纲》既借鉴了穗积重远的同名著作,又增删了大部分内容。李达改变了穗积重远根据研究方法梳理西方各派法理学的叙述方式,采取了遵循法理学历史演变过程的叙述方式,将各派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融入法理学的学说史中。同时,李达选取了各派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加以重点讨论,而不是像穗积重远那样,每一派法理学都罗列了若干学者,显得主次不分,枝蔓庞杂。
最为明显同时也是实质性的区别在于,李达对各派法理学的分析与批判,不仅仅是像穗积重远那样从学理上评析各派观点的意义和缺陷,而是进一步说明了各派法理学的历史背景、社会根源和理论实质。例如,在谈到自然法学派时,李达区分了拥护君权的自然法学派与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前者反映了16、17世纪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呼吁信仰自由和政治权利、同情新教贵族、反抗专制暴君的主张,后者则是法国大革命所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来源。他还指出,德国玄学派的法理学反映了18世纪末叶到19世纪初叶的德国市民阶级的二重性,他们一方面欢迎法国革命的理论,另一方面又由于担心革命的恐怖而与封建贵族相妥协;德国历史派法理学的兴起与19世纪初德国市民阶级的民族主义的统一运动密不可分,当时德国境内各邦法律不一,资产阶级要求统一德国,以发展经济,增强竞争力,因而主张发掘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建立统一的德国法;19世纪后期出现的社会哲学派和比较哲学派法理学分别反映了这一时期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社会政策的立法以缓和社会矛盾以及帝国主义和殖民地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接触的客观形势,20世纪的社会法学派则是资本主义矛盾充分暴露后资产阶级法学家被迫接受现状、寻求补偏救弊措施的理论。李达的分析表明,西方法理学的学说史实际上反映了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代到20世纪上半叶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结构和国家制度的历史演变。不仅如此,李达对各派法理学共同缺陷的揭露,坚持了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从哲学基础与方法论的角度展开了批判。他认为,以往各派法理学的哲学基础都是观念论,都没有历史主义的观点,不懂得人类社会的历史和国家形成发展的现实基础,都缺乏社会现象互相联系的观点,不懂得法律与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之间的密切联系,其结果只能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追求不可能实现的公平正义。用李达的话来说就是:“市民的法理学,只是想把自己阶级的意志加入于统治万人的法律之中。他们的意志之根本的性质与方向,是受他们的阶级的存在之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三是阐明了法理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和核心论题。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另一项任务。在李达看来,这些前提性问题包括法理学的定位,即法理学与世界观和哲学观的关系问题,法理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以及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等等。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涉及到了李达关于法理学的定位、对象、任务和研究方法等问题。简言之,在李达看来,法理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阐明法律的发展法则,进而依据这些法则改造现实社会和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发展,为此需要综合运用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方法。由此出发,李达对于法理学研究范围的理解,就突破了以往局限于法律条文、体系和制度的模式,突破了法律领域的视域限制,转而考察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和其他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法律自身的发展法则以及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所以,李达认为,法理学除了要研究法律制度的各种形式和历史形态之外,还要研究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经济基础以及法律的起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的法律观。由此,李达就把与法律相关的广阔社会领域和思想观念都纳入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例如当代的社会问题、劳工问题、中国社会史、世界社会史、社会思想、中国与世界现状,等等。循此标准,我们可以说,李达早年对中国和世界的劳工问题、妇女问题、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的研究都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在合理阐明法理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之后,李达揭示了法理学的核心论题,即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显然是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探讨法律现象得出的必然结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指出,随着氏族社会的瓦解,私有财产的出现,国家逐渐形成,它是阶级统治的机关,运用法律等社会规范和暴力机关来保障经济结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历史还是现状来看,法律的实质和功能都是通过法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展现出来的。为了更深入地解答这一问题,李达一方面批判了各派法理学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揭露了各派法理学对法律与国家关系的曲解,另一方面在论述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属性时,始终围绕法律与国家关系这一核心论题,从不同角度展现了法律与国家关系的丰富内涵。尽管现存《法理学大纲》上卷没有向我们提供李达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全部成果,但是目前这部分篇幅和内容足以呈现李达这一理论工作的深远意义,他对法理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和核心论题的讨论为后继者提供了合理的框架,指明了科学的方向。正因为如此,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界仍然肯定他的《法理学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社会观研究法学基本原理的系统的法理学专著”[注]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综上所述,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到新中国成立后,李达始终没有放弃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与思考。从探讨劳动问题、妇女问题到解读社会主义宪法,李达总是立足中国社会现实,思考与民族命运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此同时,他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法律现象、思考中国的出路问题,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性与法律领域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学者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李达还剖析了民国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弊端,由此出发建构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可见,李达的法学研究不能简单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单纯应用,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范式的成功范例,是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律问题来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建构法理学体系、思考中国出路问题的理论创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