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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装备元器件监制与验收管理

2014-12-03耿海峰

中国军转民 2014年3期
关键词:生产厂元器件报告

■耿海峰

引言

监制是指在采购合同中规定了需到元器件生产单位去制造的元器件。监制管理指由验收委托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承担监制工作的实验室,委派具备监制资格的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协议,到供货单位进行的监制工作。根据元器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监制分为重点工序监制和全过程监制两种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监制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供货是否按相应的标准、技术条件以及工艺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要求进行生产。

验收管理是在合同规定了元器件使用单位到元器件生产厂去验收元器件,应由验收委托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承担验收工作的实验室委派具备验收资格的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协议,到生产厂进行验收。

采购管理、监制管理、验收管理是军用元器件质量与可靠性管理的重要内容,以下对监制管理与验收管理的要求及应采取的措施予以讨论。

1.元器件监制管理的要求及主要工作

1.1 元器件监制管理的要求

元器件监制管理一般要求有如下两项工作:

1.1.1 监制承担单位的资格

监制承担单位的资格由型号总体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考核和评定。

1.1.2 监制人员的资格及职责

监制人员经评定合格后才能承担监制工作,对于无监制经历或需监制新类型元器件时,监制人员应经培训后,才可独立工作。

监制人员的资格由具备监制资质的实验室负责组织评定,至少应具备以下能力。

(1) 具备相应的产品制造工艺适应及正确理解所执行标准的能力。

(2) 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较高的工作效率。

1.2 元器件监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了解元器件生产厂当前的生产工艺和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状态;

(2) 对元器件生产厂已经检验合格的监制品(一般为半成品)进行抽检或全检;

(3) 向元器件生产厂反映监制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4) 在监制元器件的流程卡中对元器件的监制情况进行确认。

监制完成后,监制人员应按规定格式编制监制报告。当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元器件比例较大时,应停止监制工作,并责成元器件生产厂重新检验或拒收有质量问题的元器件批次。

1.3 元器件监制工作的实施

1.3.1 监制工作方式

元器件监制工作主要有两种工作方式。

(1) 对元器件生产厂的重点工序进行逐批监控;当生产厂检验人员能够理解和掌握使用方规定的监制检验技术条件,且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稳定,可采取对重点工序进行非逐批监控。

(2) 监制人员从投料开始直至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为止,对元器件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

1.3.2 监制程序

(1) 监制人员在接受监制任务后,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准备监制资料;

(2) 到达生产厂后,按要求实施监制工作;

(3) 完成监制工作,及时上交监制报告归档。

1.3.3 监制报告

在监制工作结束后,监制人员应将编写的监制报告交主管领导审核,并由承担单位进行整理、编号和归档。

1.3.4 监制问题的处理

(1) 在监制过程中出现严格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器件比例较大时,应停止监制检验工作,并责成生产厂重新检验或拒收有质量问题的批次。

(2) 当监制人员在遇到不能现场作出决定的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制承担单位领导,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听候监制承担单位的处理意见。

(3) 在监制活动中遇到有争议或重大的技术问题,监制人员应及时向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当问题影响到元器件的关键性能指标时,应及时向监制委托单位报告。

2.元器件的验收管理

2.1 元器件验收管理的一般要求

目前元器件验收采取两种方式: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委派具备资格的验收人员到元器件生产厂去验收;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元器件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代验。后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质量信得过的元器件生产厂。对于重点型号使用的元器件或关键元器件一般采取验收人员到元器件生产厂现场验收的方式。

2.1.1 验收承担单位的资格

验收承担单位的资格由型号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考核和评定。

2.1.2 验收人员的资格及职责

验收人员经评定合格后才能承担验收工作,对于验收经历或需验收新类型元器件时,验收人员应经培训后,才可独立工作。

2.2 元器件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与元器件生产厂核实所验收的采购合同,确认双方一致;了解提交验收元器件的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特别应详细了解元器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处理和分析结果及其纠正措施,并索取有关质量报告、失效分析报告和试验报告;

(2) 检查交付验收的元器件贮存期是否满足订购合同规定的规范或技术条件的要求,一般应是一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产品。

(3) 审查生产厂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筛选试验报告、工艺流程卡、质量一致性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应审查鉴定检验报告;

(4) 各类元器件按照相应的规范或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当合同或技术协议有DPA(破坏物理分析)要求时,还应在验收做规定的DPA项目;

2.3 元器件验收工作结果的处理

2.3.1 接收

通过验收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的产品可接收。

(1) 达到采购合同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的性能指标和合格判据的交验产品;

(2) 质量证明文件满足采购合同规定的规范或技术条件的要求。

2.3.2 拒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应拒收。

(1) 如发现生产工艺控制不满足要求并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

(2) 筛选PDA不通过;

(3) 质量一致性检验(或例行试验)不通过;

(4) 验收试验不通过。

2.3.3 重新接收

当技术协议或采购合同中无要求时,对验收末通过的元器件允许生产厂重新提交,但要进行如下程序。

(1) 重新验收必须预先取得承担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

(2) 对验收未通过的元器件,验收人员通过失效分析确认未通过的元器件中的不合格品可以经过针对性筛选后剔除,并且能保证针对性筛选的试验方法不会对元器件的质量和可靠性产生不良影响时,允许在完成针对性筛选后重新验收;

(3) 针对性筛选后进行重新验收时应作重新验收记录,且只准重新验收一次。

2.3.4 交收报告的签署

不论验收的元器件接收与否,验收人员均应与生产厂签署交收报告,要求报告内容正确、真实,方案清晰,签署齐全。

2.3.5 争议问题处理

在验收活动中遇到有争议或重大的技术问题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向验收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当问题影响到元器件的关键性能指标时,应及时向验收委托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3.结束语

军用元器件的监制与验收管理是元器件生产厂家及其军事代表质量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使用方及使用方军事代表质量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两厂质量管理工作者及军事代表(两厂四方)应严格按生产及验收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管理工作,尤其生产厂及使用厂之间加强质量信息交流与反馈,共同采取措施处理其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保证军用元器件的使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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