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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应当按照扣除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后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12-03王俊

财会通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住房贷款利息

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应当按照扣除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后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张某于2011年以500万的货币资金投资入股成立一家公司,其中400万为银行借款,期间累计支付银行借款利息80万元。2013年张某以600万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其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请问,在计算张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借款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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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权转让所得不应当扣除其支付的利息费用。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为投资入股实际的出资金额和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其中并不包括持有期间所支付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允许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属于例外情况。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扣除的原则,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持有期间所支付的利息费用。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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