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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前提和现实依据

2014-12-03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私有制公有制人民出版社

张 旭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再一次成为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次成为热点说明了什么?

之所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再一次成为热点,是因为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党的十四大进一步肯定了“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面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方针,这实际上是完成了所有制理论的第一次突破,形成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主体——补充”格局。

所有制理论的第二次突破是在党的十五大实现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判断,超越了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体——补充”结构,已经把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多元化的具体表现。同时,十五大报告强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也就是说,这一重大任务不彻底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不能有效地推进。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了“两个毫不动摇”,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至此,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主体——共同发展”结构得以确立和形成。

从我国确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过程看,实际上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冲破旧的观念束缚,不断解放思想,依据基本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结果。如果说第一次思想解放通过“真理标准”的大讨论,确立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第二次思想解放通过对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争论,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那么,第三次思想解放就是打破对公有制纯而又纯的理解,冲破市场经济姓“公”姓“私”的束缚,提出了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问题,戳到了改革的实质。

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已经居于世界第二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在这个时间节点上,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在生产关系上使之更加适合、更加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是所有制的具体展开层面,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所有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所有制的层面上,说到底,就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再次将“混合所有制经济”重申和强调,不仅是对十五大精神的直接延续,不仅是对自十五大以来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进一步破解的直接突破口。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次成为热点也就不奇怪了。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前提

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所有制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资本论》中马克思所使用的德文的Eigentum这个词,在我国有时翻译为“所有权”,有时翻译为“财产”,有时翻译为“所有制”。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关系上的表现,财产则是具体经济活动中的资产。那么,混合所有制首先要解决生产资料的归属,其次还要解决根据所有权所获得的分配。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混合所有制还必须解决劳动者的权利问题,即劳动所有权问题。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历史的必然,未来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层面上的表现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那么这一切,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是如何实现的呢?

(一)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一般过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在马克思亲自修订的《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马克思强调:“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因此,在未来社会要建立的所有制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不是一般的公有制。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首先应该放在社会经济变迁的背景中考察。人类社会的所有制经历了形形色色的私有制,也经历了形形色色的“公有制”。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所有制的形成或者选择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在旧生产力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制关系解体,因此所有制形式的变动是不断否定自身的结果。

“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然后,便转入解体。”[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指出,首先是“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关系的解体;[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150页。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交换和交换价值“一方面导致劳动对其生存条件的所有权关系的解体,另一方面又导致劳动本身属于生产客观条件的这些关系的解体”。[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163页。个人私有制的发展必然导致劳动和资本的分离,必然导致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得以建立的前提,因此,第一个否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个人私有制。“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3页。同样,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力的发展,通过资本的集中,造成了资本对于自身的否定,“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这一“否定的否定”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创造着否定自身的前提——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这也正是新的所有制建立的基础。两个否定,第一个是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劳动者个人私有制),第二个是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否定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于两个否定的困难程度,马克思认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因为“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875页。可见,各种所有制的运动创造着消灭自身的条件,资本主义私有制内部的对抗,“即在‘积累的财富的所有者’和‘实际的劳动者’之间的对抗形式中,包含着它灭亡的必然性”。“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对抗,开辟了新社会的远景,开辟了新的经济社会形态的远景,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只构成向这个形态的过渡”。[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2、473~474页。

(二)小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全过程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开篇时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2页。占有生产资料主体的不同,不仅是区分劳动者私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据,也是区分私有制和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根据。在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下,劳动者和劳动条件是统一的,其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2页。因此,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形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一旦劳动者转化为无产者,他们的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3页。这个新的形式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不仅在“形式”上恢复劳动者私人所有制的“特征”,而且在内容上使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生产结果。

马克思指出,由于“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的两种主要形式——原始共产主义和小家庭农业“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66页。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使得“社会劳动的一切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就连社会地发展了的劳动的形式——协作、工场手工业(作为分工的形式)、工厂(作为以机器体系为自己的物质基础的社会劳动形式)——都表现为资本的发展形式,因此,从这些社会劳动形式发展起来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还有科学和自然力,也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8、420页。可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把这种一切社会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的这种颠倒的关系恢复过来,还社会生产力的本来面目。

马克思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进一步阐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根据马克思在其他地方的论述,“社会所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劳动和所有权的重新统一。马克思解释道:“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也应该是对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的描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的对抗性后果,这种对抗性后果得以产生的前提就是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因此,马克思在这里不是阐述公有制的,而是将公有制作为一个“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前提,需要“重新建立”的劳动和所有权的统一,这一“统一”中所包括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统一已经在资本主义的对抗性发展中得以解决,而“统一”中非物质的方面——劳动力的回归,则是需要重建的。因此,不能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否则,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就可以表述为: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公有制,这显然会犯逻辑上的错误。

(三)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对未来社会的构想,“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单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准确地表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他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未来社会正是在铲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历史祸害后,劳动者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摆脱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和实际上的从属。

在有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研究中,还有一个普遍的误读需要纠正,就是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的曲解。恩格斯解读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时,在引用了马克思的论述后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据此,有学者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实际上,仔细对照恩格斯这段话的上下文就会发现,恩格斯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劳动者个人私有制”,而不是要“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章》讨论“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时候,对劳动对作为资本的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的历史过程的各种“解体”中,指出:“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表现为在历史上已经解体的状态”。[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作为生活资料,在奴隶制下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在封建主义下表现为自给自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表现为工资,难道马克思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为了恢复“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显然,恩格斯的理解和马克思的原意是一致的,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恢复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

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决定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的关键,因此,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就是要解决生产关系的核心矛盾,就是要使劳动及其产品摆脱资本的支配和奴役,就是要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是,新型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只是在“观念上”摆脱了“异化”,还需要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构建能够在实际上摆脱异化,实现自由的体制。显然,无论是“物的异化”还是“自我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劳动力从属于物或资本。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不必然地给劳动者带来劳动力的回归,在公有制基础上也需要建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具体制度。因此,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成为未来社会的任务,公有制已经建立的基础上,彻底摆脱异化就需要劳动力回归劳动者自身。

之所以在这里用如此多的笔墨来阐述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其目的在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页。

因此,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是否能够推进这种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呢?而不是仅仅拥有生活资料的“雇佣劳动者”呢?或者说,我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更加接近马克思,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经济,还是更加接近资本主义经济。这是我们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必须依据的理论前提。

三、混合所有制的现实依据

从前面我们对我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的变化、以及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分析和总结看,我国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认识的继承,也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基础上进行的现实创新。

我们知道,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立的,并不是马克思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所认为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现的。不仅如此,“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的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这就使得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在获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首先面对的是复杂的经济成分、落后的生产力、落后的意识形态,等等。也就是要对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正如苏联和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做的那样。但是,现实的问题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是生产关系压迫生产力的状况,单纯的生产关系的改造不能超越生产力的约束,实践的社会主义首要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调整生产关系。在多元化经济成分的生产力发展中,必然又产生更加复杂的生产关系,于是在经济体制层面和上层建筑层面就也出现复杂的局面。在我国,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姓“资”姓“社”、姓“公”姓“私”、改革是巩固公有制还是变相的私有化……等等争论的根源就在于此。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所有制是公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态是什么呢?

马克思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的社会形态”进行了阐述:一是从所有制形态角度进行的阐述,也就是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二是从经济形态角度进行的阐述,即自然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形态和产品经济形态;三是从生产工具形态角度进行的阐述,即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工具的变化作为划分社会经济阶段的依据。“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在经济的社会形态中,这三个角度是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这三种角度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所有制形态是最根本的,经济形态和生产工具形态是基础和现实的经济运行。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和生产工具形态。比如奴隶所有制和封建所有制,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可以超越,但是作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一般条件: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是不能超越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是否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除了公有制还需要很多条件,不是“一公就灵”,公有制只是提供了基础和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进行了构想。毛泽东也曾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全新的阐释:“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0页。向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过渡,不仅是经济关系和社会政治关系的大规模的变革,也是精神关系的大规模的变革,“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9页。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允许,生产关系的现实状况也不允许。更何况,我国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长期以来是以国有制[注]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提出了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的国有化思想。后来马克思细致阐述了土地国有化,要达到这个目的,要求建立一个“由全民选举并受到全民信任的政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62页)在国有化之后要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马克思始终认为,只有在英国,“在目前对工人革命来说是最重要的国家,同时它还是这种革命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已成熟的唯一国家。”(马克思致福格特〈1870年4月 9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9页)“尽管革命的发起可能来自法国,但是只有英国可以成为重大经济革命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72页),即只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全社会的覆盖和资本土地的高度集中,也就是说是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的形式进行的。这种国有制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以马克思主义为知道的社会主义运动目标的实现”、“权力缔造出国有制,国有制产生的直接条件是国家政治权力”、“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可以夺取政权,但不能改变它必须接受下来的我国极为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等等。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国有制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国有制与公有制对立、国有制并不能消灭剥削、国有制的存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等等。[注]赵学增:《中国国家所有制的历史考察》,《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可行的发展方向,就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如何实现所有制形态和经济形态以及生产工具形态的现实结合。这一结合可以概括地表达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商品经济(本质是市场经济)+高新技术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

我们有必要温习一下马克思制定的向共产主义形态过渡所要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准。资本主义通过资本在大工业中的积聚和集中,“为一种新形成的社会生活过程,从而为新的社会形态创造出物质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7页。在1958年4月2日马克思写给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就已经把股份资本看作是“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58页。马克思把正在产生的股份资本看作是当时劳动和生产最高度的社会化,“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页。“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再生产过程中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页。资本的所有权和资本的支配权的日益分离,是资产阶级成为了历史上反动的和寄生的阶级,但更重要的是,这种分离使得不仅生产社会化程度加强了,而且资本社会化也加强了。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以它特有的生产关系类型和体制的成熟和发展为标志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就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当然,马克思提示了“社会职能的过渡点”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考虑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时候,政府或管理体制如何能够即保证“混合”的效率和效益,又不会削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同时,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实行是不是股份制或股份公司?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讨论清楚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提示到:“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9页。也就是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对立,能否在股份制中得到解决。或者说,非公有制经济在何种规制下才不会形成对公有制经济的侵蚀,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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