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多维度审视
2014-12-03余虹
余 虹
(西昌学院,四川·西昌 61501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右翼思想家开始关注公民身份,并把其视为一种潜在且激进的思想。到了20世纪晚期,随着新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新社会运动的发展,公民身份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种类,如民族公民身份等。[1]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是社会组织对少数民族个体自主性地位的接纳和认可,这种自主性地位包含了权利、责任、义务、平等、正义和自由等关键要素,表明个体被赋予某种法定的社会身份,广泛的参与社会活动,并与国家之间产生了某种特殊的关系。[2]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作为具有显性的“民主”意蕴,既属于一个动态概念,又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几乎具有普遍的吸引力。在与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超族群、全球化等场域和概念的互动中,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显然受制于政治认同、经济地位和文化承继,表现出被边缘化、自信心不足、被认可和接受度不高等问题。需要借助于“公民身份”的语境,通过不断改变和影响上述场域及概念,以提高现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政治及社会地位。
一、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
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在现代性中并不明确。一方面,作为公民身份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强调公民身份本质上具有平等和普世的性质。另一方面,自18世纪以来,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公民身份在实践中成为一种“保持社会封闭的有利工具”。与此相适应,公民身份同时具有将一部分人排除在政治共同体之外或者吸纳进政治共同体之内的功能,并逐渐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建立的族群关系。对于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认同是建立在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之上的。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是现代政治的主流形式,因为它是一种在现代性出现以前便建立起来的集体意识。因此,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从族群和民族国家中获得其力量来源,民族国家就成为公民个体与民族整体之间关系的代表。这说明,民族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是植根于前现代社会认同之中的,并促使不同阶段的公民个体与民族国家因不相适应而造成的关系博弈。更为重要的是,民族理念与官僚制度、经济革命等在现代国家兴起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现象联系在一起。[3]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表现为一种特权的最典型方式是对外人的拒斥,包括对外国人和族群以外的人。只要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排斥性就会变得不可避免。因为个人不是一种抽象而理性的生物,而是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因此,他们无法实现公民身份所要求的各种客观目标,并且任何建立在这种抽象的个人观之上的民主制度必定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也不能对他们做出有效的回应,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重问题。除此之外,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还掩盖了各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掩盖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公民身份是根据特殊社会身份或者利益地位所决定的。
民族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是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解放潜能的障碍。理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不能仅仅从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出发,因为这样的话,少数民族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提升问题将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应促使国家赋予少数民族公民国籍,授予少数民族公民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话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借助国家这一强大的机器来解决。同时,作为民族国家或者族群的成员也应形成一种责任意识,促使自己的行为与群体保持一致,随时应对政治歧义异质化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合理解决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被严格限制为政治概念,将它与文化、族群和民族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分离开来的问题,并致力于促进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族群的有效边界得以不断拓展。整个社会要形成认真对待少数民族族群身份的共识,尤其是少数民族族群和普通社会群体之间出现较大差异性时,要善于接纳和理解,并实现少数民族族群与其他社会族群的合理对接,为真正实现民族国家而共同努力。要实行差异化的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认同,将族群身份与国家分离开来,特殊身份应该严格限制在私人领域,使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必须保持公共、普遍和忽视文化差异的性质。
二、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政治共同体
与具有阶级性、宗教性和种族性的其他社会身份相比,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正逐步实现族群生活信息与其他群体生活信息交融互动,具有明显的包容性特质。少数民族公民身份通过将本族群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内置于整个国家政治系统中,使其变成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连接族群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互动的媒介,这种互动的过程就是作为法定个体参与政治共同体的过程。这意味着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既然权利不可能凭空出现,那么,权利的享受也就意味着义务的履行。如果一个个体在享受某种权利并感受到权利所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就应该学会承认权利的存在价值。这样的话,我们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这对于共同体的良性运转具有根本性意义。事实上,公民义务的目标之一就在于强化将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各种纽带,从而弥补自由主义原子论的态度。在当今社会,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自我认同感显然不足,这也显示出人们对政府治理和民族政策的信心不足。
所以,应当通过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理想承诺,在政治上促进少数民族公民与其他公民间的沟通。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差异政治的倡导者们所认为的那样,要求所有公民都对构成幸福生活的因素持相同看法。欧菲尔德指出:“对某个人来说幸福的生活,并不必须意味着对另一个人来说也是幸福的生活,但是,任何人的幸福生活都必须包含维系政治共同体存在的活动。”公民的任何经济主张、政治诉求、文化需要都应该是基于一定规则运行和个体本真意志下的自由选择,这是一种“自治”的应然状态,并且,政治共同体有义务保证这种自由选择不被阻碍;[4]应该不断协调好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适宜的族群共同体,采用以强制性投票的方式承认倘若权利真的具有某些实质性意义的话,那么就要求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加以运用的方法。在某些重要的领域,如果不投票的话,就等于侵害了权利对其他人所具有的意义;应致力于社会服务的发展。目前,许多国家都要求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其实完全可以让社会成员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来替代服兵役等义务。这些生活领域主要指社区,包括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为保护环境贡献力量,促进政治共同体的文化发展等。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团结,特别是使不同阶级和不同种族群体实现更好地融合,帮助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稳固,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另外,应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公民的现代规则意识,如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等。少数民族公民由于有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文化风俗等,或多或少地与其他公民身份存在差异性,而且这种差异性的表现是比较突出的。而现代规则意识是将现在社会运行中的法则、道德以平等化的方式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传递,使其在思想认知上与其他公民身份达成一致,并具有高度自觉性,以减少因差异性而造成的个体和社会风险,使少数民族公民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积极的组成部分。[5]
三、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超族群治理
超族群治理主要指国家对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认识和处理,以体现整体性和一致性。尽管在今天,国家的性质发生着多元化的改变,其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事实上,国家作为最为专业的政治系统,在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中仍然发挥着富有建设性的作用。依赖国家建立起来的关于人权、正义以及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规制,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起到主导性作用。其中,正义与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关联度密切。如果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使个体指望将社会与经济的正义视为一种权利,那么,个体公民的行为必然反映出这一状况。在国内,福利收益的接受者不能滥用这种财富的再分配,而其捐助者应肩负类似的责任。福利的接受者不能把他们得到的帮助挪用于武器的额外开支,也不能用于养尊处优的官员们的腐败。分配正义需要任何既定地区的地方性分配正义,反过来,更幸运的人有责任将他们的一些时间、技能和财富奉献给那些不太幸运的人的利益上去,这就需要在国家、政治共同体和福利配给之外建立超族群治理模式。[6]而不是以提升人权来削弱族群影响,因为这种做法必将导致冲突的进一步加剧。事实证明,对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族群进行政治干预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人权在某种程度上被利用了,被干预的族群在摆脱一种统治模式的同时又被另外一种看似民主的“伪”模式所束缚,造成地区冲突和民族矛盾不断。因为具有生态意识的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越来越意识到自身作为一个生命的有机体,从地球上孕育和生长的有机过程。这种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观对以男性和族长为主导的、内容空泛的公民身份观构成了挑战,后者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的核心,它更多地是从原子论的角度审视权利与责任的问题。而这种具有生态意识的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意味着超越福利权利、财产权利、市场交换等物质关注的视界来理解公民身份的含义。同时,自由主义所钟爱的无限进步理念,如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明显受到了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展示了现代性的局限性。我国政府应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国家的经济、政治体系的当前组织方式是以全球化其他地区的利益作为代价而偏向于我国发达地区的利益。国内发达地区拥有重建国内秩序所必需的经济和政治资源,能够迅速把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义务延伸到非本区域公民身上。
为此,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落实其承担的责任,比如,国家可以通过统一调配资源,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化解一定债务,并提供援助,以刺激发展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维护政治稳定;建立一种更加公平、严格的贸易管理体制,打破国内工业化发达地区的垄断地位,对货币投机赢得的财富课税,以便建立稳定的金融体系和价格市场;国内发达地区可以禁止招收国内贫困地区的技术工人,避免其“人才外流”,帮助国内贫困地区。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建立国内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间的联合与协作,而不能建立一种容易使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终结的单一主权组织,以有效解决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所必须面对的如暴力、贫穷、信仰等问题。
四、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全球化
全球化,是一个包含文化、政治、经济等符合变量在内的社会变迁过程,亦是一个地理环境对社会和政治架构的限制日益消退的过程,更是人们对这些消退日益具有清醒认识的过程。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发生着多元变化,为赋予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增加难度。因为全球化越来越超过传统中“国家”的含义和范畴,即便是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也不可能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在这一过程中变得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而是全球认同,其所依赖的实现场域也不仅仅局限于民族共同体而是全球共同体。在全球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表现出明显的积极姿态,虽然世界经济尚不能被描述为是全球性的,即一种开放的经济形态,但它已经变得更加国际化。在这个几乎不存在多少约束的国际体系中,各个国家在争夺全球市场资源。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试图为世界经济建立某些规范的框架,但这些机构几乎完全由新自由主义倡导者们所掌控。而且在这一经济领域,部门最重要的行动者尚未受到严格的管制。例如,没有任何一种国际章程可以管治跨国公司的活动,而且它们还抵制联合国等组织试图限制其活动。因此,随着国家之间的竞争变得激烈,国家利益与普遍权利之间的张力也会变得更加尖锐。尤其是全球化带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促使原来存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鸿沟再也难以存在。[7]以传染病、国际犯罪、生态破坏等为表征的全球风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市场对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支配,这些风险是全球变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与“全球”市场和抽线个人主义价值所带来的好处不同,全球风险的发展在古典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家以主权的形式掌握着所有的暴力,并且被看作是维持秩序的唯一合理方式。国家统治合理性的最主要源泉体现在对公民安全的承诺上。正是这种逻辑,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平等造成的影响不仅直接影响了富裕国家,而且还影响了贫穷国家,并进一步影响到了身处其中的社会成员。
在风险越来越变得危险和透明的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考虑到其他共同体的个人权利,其能够保护自身公民权利的断言也不会让人信服。所以,应该实现以“人权”替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构想,在全球范围内引入“公共善”的理念,将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与国籍分离开来,使人权成为跨越国家界限的全球性政治话题,并赋予少数民族公民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努力平衡贫穷国家或贫困地区的政治需求、经济利益和文化发展。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后国家模式的公民身份不仅要求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参与,而且还要求他们忠于自己的政治制度,把生活和工作与共同体内的大量个人群体排斥在外,不享有决定共同体未来发展的机会,共同体的民主也很难说得上是健康的”。正是因为如此,人权能很好地化解上述问题,并促使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普遍合理性和合法性享有,以避免超越国界造成的不便具有重大意义。这一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侵犯人权可能造成超越国界影响的事实都有着清醒的认识。
综上所述,在现代性出现以前,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无疑是一个封闭的概念。在现代性社会,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性质由一种矛盾所决定的。伴随着全球化而来的社会变迁过程,似乎为现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使现代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在未来更有可能得到实现。为此,以爱国主义而不是文化作为纽带,形成公民忠诚与责任的精神,并建立起少数民族族群与其他社会群体有效联系的桥梁,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公民身份在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超族群治理及全球化过程中得以确立和认可。
[1]郭忠华.变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概念内涵与变迁机制的解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59.
[2]李景鹏.权力政治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47.
[3](美)基思·福克斯.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27.
[4]吕耀怀.公民的政治参与:自治与隐私[J].江苏社会科学,2012,(5):106.
[5](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三联书店,1998:80.
[6]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M].郭台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388.
[7]韩 震.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与国家认同及文化认同[J].社会科学战线,2010,(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