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问题
2014-12-02羊城晚报报业集团黄瀚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 黄瀚
一、引言
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关注的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目前农村资本市场供需失衡,资本使用效率低下,金融抑制现象严重,落后的金融体制导致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农村金融抑制的成因,探索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金融深化的对策意义极其重要。
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农村金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管理、市场利率等金融业务有一定的改进,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的现象仍较明显。
1、农村金融机构结构单一,农信社占主导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正在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但在大多数贫困地区,仍然仅有农信社一家金融机构,并且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事实上,农村信用合作社才是农村居民金融活动的主要中介。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均超过80%。下表为2012年我国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表1 2012年我国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情况 (单位:家,个)
2、农村金融市场落后,信贷规模扩张有限
一是农村网络基础设施较差,群众金融知识面窄,农村居民很少参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在互联网金融盛行的今天,他们可能连各种常规金融商品、衍生金融产品都很少接触。二是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差异大、业务量小,抵押担保物缺乏,农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较少,融资模式也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使得不少农民只能冒着高风险将其储蓄资金通过民间渠道进行放贷。三是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扩张有限,民间借贷活跃。据央行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农村贷款余额为14.5万亿元,虽然连续多年保持较快的增速,但占全国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仍仅占21.6%。长期以来,农信社资产质量较低,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经常片面强调担保或抵押贷款,对贷款对象审核要求高;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农信社资产质量低,资产负债比超出央行的规定,其资产扩张受到严格的限制。农信社信贷难度之大,使得农民更倾向于民间借贷活动。
3、农村保险市场相应不发达,担保物品及机构较少
首先,保险业务在农村宣传、普及力度不佳,多数人对之理解程度有限,未能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加上理赔经常不到位,人们总体上对保险业务不感兴趣,就算投保也是以人寿险、家庭财产险为主。农作物险种未能普及,使得农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不利于农业市场的发展。其次,农村的抵押担保物种类少,担保机构严重缺失。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但政策的制定实施还将有较长一段时间,担保、转让制度短期内还不成熟。
4、农村储蓄资源利用率较低
民间的借贷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组织的存贷利率,且农户日常要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难度比较大,这使农民本身对储蓄的积极性就不高。加之,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常超负荷经营,信贷业务运行效率低下,使得存款规模的增长也难以带动贷款规模的扩张。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存款利用率不高,资金运用并不充分。
表2 北京市农村及城镇储蓄存款余额、农村贷款余额(单位:亿元)
以上是北京市2002年至2006年金融信贷情况,由表可看出,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尚存一定的机制障碍,贷款投放的积极性不高,资金运用效率比较低,这又将拉大城乡建设的差距。
(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原因分析
1、利率管制严格,农业货币资金供求受抑制
长期以来,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百分比,而存款利率则严格按照规定利率执行,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贷款利率更是管制严格,利率浮动空间较小。这样利率并不能反映市场资金的供需关系,其经济信号导向功能散失,最终影响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农村经济增长。
直至2013年7月20日,央行才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规定“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及“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这将有利于农业货币资金供求,也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性。
2、分业经营下金融机构分工限制
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农村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情况严重。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性质单一,不吸收存款,信贷业务只对特定农产品提供收购资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容易造成农村资金的流失,直至后来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才改变这种状况。而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曾因其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且得不到相关政策的支持,被迫收缩业务范围甚至取消。当然,近年来随着农信社的商业性改革,各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落户,分业经营情况大有改善,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也有所提升。
3、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完善,产权虚置,产权主体错位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
正常的制度下,社员作为出资者,应是产权的所有者,能按出资额对农信社的财产行使支配权和经营管理权,并监督其运行过程。但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运行中,产权主体变异为国家或集体,真正的产权主体被架空,信用社的产权虚置,社员对信用社所应拥有的权利被严重削弱(具体见表3)。农信社现有治理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营机制僵化和内控乏力,员工“吃大锅饭”思想严重,加之其在几次大的政策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坏账,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比较困难。
表3 农村信用社产权配置一览表
4、金融准入限制严格,非正式金融发展缓慢
人们通常把农村的主要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称作正规金融,而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私人钱庄以及民间借贷活动等称为非正规金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农村非公有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衍生出来的。以前,政府没有正确认识非正式金融存在的价值,没规范好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而是极力维护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造成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环境和竞争秩序。由于政策的制约,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严格,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措施及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抑制使得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市场准入使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金融管制使农村金融机构因业务单一而缺乏竞争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利率管制扭曲了货币价格,使信贷市场受抑制,进而抑制资本市场;投融资渠道少,使农户更多选择储蓄,乡镇企业、农业公司更多依赖银行贷款,这将反过来抑制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计划和贷款程序的存在容易与市场的真实需求发生冲突并且为掌握权力的人贪污腐化创造条件。这些将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因缺乏竞争、自律而走向衰惫;农村因得不到有效金融支持而生产难以规模化;农村资金向非农部门流失;被抑制的农村金融延缓农村商品化、货币化进程。为了振兴我国农村经济,须全方位进行农村金融深化改革。
(一)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强化服务“三农”功能
涉农银行金融机构应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内部改革和创新。
1、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
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整合内部资源,规范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及财务分配等方面内容;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鼓励其根据当地经济文化状况安排组织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鼓励有条件的农信社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吸引其他信用社或者金融机构甚至外资金融机构的股权参与,或者信用社之间相互联合、跨地区合作。三是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品种。扩大贷款覆盖面,减化贷款手续。在金融工具、服务方式、经营范围上为广大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等多元化综合服务。
2、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
农业发展银行应在按保护价收购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同时,在产业、区域布局上重新规划与调整,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投入,加大对农业科研经费与农业科研成果鉴定转化的政策性信贷投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政策业务资金来源,解决融资渠道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存款一定比例购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农业发展银行可到国内外金融市场融通较长期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强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的支农力度
农业银行一直是我国重点的涉农金融机构,应继续大力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作为较年轻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应坚持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强化县域金融服务功能,将涉农信贷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别开来,增强支农服务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改革,完善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制度型、环境型、结构型三类金融抑制,我们必须从制度上、结构上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村金融环境。
1、创新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
一是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建立起适应现代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付结算体系,创新适合农户需求的结算工具。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当地需求创新“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围绕支柱行业、特色行业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
2、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改善融资环境,拓宽涉农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融资模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扩展。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针对涉农企业资信评级较低特点,利用集合授信、打包发行等方式发行集合票据。探索涉农资产支持票据等适合涉农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工具。
3、创新金融担保方式,完善保险市场
一是在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前提下,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积极探索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探索农民对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鼓励以政府资金为主体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为农业提供融资担保。二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实现农业险种在农林牧渔等方面的全覆盖,提高农业风险保障能力。
(三)推进农村金融政策改革,适度放松金融监管
1、放宽准入条件,扩大金融基础服务覆盖面
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标准,在允许的范围内扶持其他形式金融组织发展。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考虑取消法人银行控股的相关规定,允许并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各类小型金融机构,增加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形成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放开市场利率,强化风险管理
2013年7月,央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这将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金融环境。农村金融机构要利用好这一契机,在综合考虑资金供求关系、贷款期限、信用等级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同时,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防范利率风险。
3、简政放权,加强业务引导
适度下放基层涉农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鼓励基层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情况下,拥有更多的自主空间。在金融政策方面,央行更多地通过窗口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适度推出贷款利率补贴和免缴存款利息税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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