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探究
2014-12-02陈曦
陈曦
摘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将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具体落实和细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通过为高新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科技产业的改造升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本文通过对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立足我国实际,为今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企业被边缘化。而今天在国际上展现国家竞争实力的恰恰是企业。政府能够在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中发挥作用,这是由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别地位和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政府主要采用两种政策工具来促进企业的R&D投入。一是政府通过定向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财政方式直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二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成本,间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与直接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比,税收政策支持由于更倾向于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具有普惠性,而被世界各国政府所普遍采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明确了产业优惠为主的方向。这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一大突破。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1.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实行减免,即企业一个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允许其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权、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2.流转税优惠政策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规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3.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前,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这一政策曾经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壮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聚集了全国一半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约1/3的研究开发投入在高新区。2006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8520亿元,约占全国的9.0%,实现利润2129亿元,上交税额1977亿元。
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散乱不成体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按照高新技术发展过程进行系统规划。现行各类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开发项目所要经历的完整循环或运动趋势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体系,缺乏系统规划,成效不高。二是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助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优惠政策多为正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三是税收优惠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2.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从税收优惠方式上看,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属于直接优惠方式,而税基式优惠属于间接优惠方式。我国税收的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度。对于引导企业进行事前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间接优惠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目前我国还处在高新技术优惠的起步阶段,本应注重间接优惠方式的使用,而在科技税收的优惠方式上却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来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多过滥
目前,全国有53个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区, 还有一定数量的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在相当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效益的损失和宏观经济的扭曲。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1.系统规划,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
在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制定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规划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二是制定《税收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具体规定税收应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标准;税收鼓励方式、标准和具体受益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鼓励的管理、评价等。
另外,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因此,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2.改善优惠方式,逐渐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措施
间接优惠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是保留了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利,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拿到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又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同时,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另一方面,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结论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原有的税收制度做了较大改革,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带来了较大的突破。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这些政策的制定以及取得的效果,极有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乃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毕秋丽.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问题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04(9)
[2]姜守涛,周寄中.论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政策的投资激励效应.研究与发展管理,2002(12)
[3]卢剑灵.促进我国科技投入的财税政策研究.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