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制电视节目的发展与完善
2014-12-01刘学文
刘学文
[关键词]法制;电视节目;发展与完善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定位:一个历史性的主题
“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制度必须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借用《今日说法》中一句话来问:“十几亿中国百姓中,究竟有多少人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他们对法律在一生中维护自己的同时又规范自己的社会准则到底知道多少、运用过多少?”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别的国家有不同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矛盾的出现,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度不断提高。于是,出现了《今日说法》、《庭审纪实》、《法制进行时》等法制节目以及与法制有关的新闻报道。法制节目因可以源源不断地展示书本上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与书本外千变万化的个案之间,法与情、情与理的交融与冲突,以及深蕴其间的法律思想、人文精神而受到人们的欢迎。这些节目,不仅满足了观众的知晓权,而且以案说法,使观众对这类问题从法律层面解疑释惑,弘扬了法理。从法制节目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拓展。如果说,过去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较多地停留在刑事案例方面,那么,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渗透到生产、流通、工作、生活、伦理、精神等方方面面。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1.电视法制节目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这与前已所述的法制大背景有关,也与电视媒体自身主体意识不断加强有关。电视媒体在这个变化纷呈的时代也在不断地探索自己的发展、壮大之路。电视媒体自身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中,再加上当今宣传工作“三贴近”的要求,都使电视媒体更加贴近大众的生活,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故而法制节目就更加成了电视媒体积极挖掘的对象。重视对发生在大众身边的法律案件或道德事件进行分析报道,重视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的探讨,注重事件或案件的法律含量,以赢得大众的关注度并提高收视率。这样,不但发挥了电视媒体的社会作用,而且还拓宽了电视媒体自身的发展空间。
2.电视法制节目出现了以专栏节目为主,电视剧、专题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
电视作为一种宣传工具,拥有自己的宣传模式和方法。作为宣传法律知识最直接、最集中的途径,电视专栏节目也就成了电视媒体的首选。电视法制节目就是从电视专栏节目发展起来的。直到今天,专栏节目仍然是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形式。电视专栏节目信息含量集中、机动灵活,不仅有故事性、法理性、权威性,还有服务性。有的以案说法,以案论理,如《今日说法》(中央电视台)有的记录法庭审判过程,展示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如《庭审纪实》(北京台)有的通过电视进行追击,以新闻的鲜活关注正在发生的事件,如《法网追踪》(北京台)。无论是中央台还是地方台,这些专栏节目既能满足观众的法律需求,又能得到司法界及学术界的认同,在全社会普及法律教育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将社会性放在首位
法制宣传报道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责任,内容涉及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揭露假、丑、恶,促进问题的解决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目的,但不是越多越好,不能将电视法制节目做成“案例汇总、罪恶展示”,在“量”上要有限制,要有典型和说服力。此外,还要把握好“度”,报道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要从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出发,从人民的利于出发,从普及教育的需要出发。对素材进行精当的分析、判断、有取舍,绝不能满足好奇心理而猎奇,更不能将之作为一种单纯的提高电视收视率的工具。
另外法律自身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即法律基于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判断人类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的理性的规则。电视通过对某个社会事件的报道(再现)是为了宣传法律的理性力量。我们只有坚持将社会性放在首位,才能杜绝炒作,才能立足于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高度树立精品意识,从而不断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
4.必须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实际效果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目前进展较快,形式也不断丰富,整体实际效果还有待于提高。例如电视专栏节目,由于法学知识的艰深,对一般观众而言未免有点吃力。虽然有的专栏节目如《今日说法》、《拍案说法》采取了专家现场说法的形式,但对一般的观众来说仍然存在理解障碍。而其他的节目形式也存在信息有限、所选素材范围比较狭窄等缺陷。为此,有的电视专业人员主张建立专门的法制频道来解决这个问题。
电视法制节目要让观众接受,不仅要注意内容的通俗易懂,还要注意形式的喜闻乐见。法制节目要在生活中找故事,在情、法交融中打动人、震撼人,把事实、说理、普法融合在一起,要观众看得懂、理解透。既要表现出通俗性,还要有较高的艺术水准,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电视法制节目时贴近实际、贴近观众、贴近生活。
(编辑/周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