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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模块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创新

2014-12-01王碧君张晓棠

活力 2014年17期
关键词:创新

王碧君+张晓棠

[关键词]金融模块化;民间金融机构;创新

我国民间金融历史悠久,具有对市场环境强大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即便是常年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隐藏了巨大的金融隐患,民间对其需求热度仍然不减。因为民间金融不仅支撑着大量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缓解着农村地区融资难的困境。正确看待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减少藏富于民的金融风险,更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因此,选择民间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研究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第一,民间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会促进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的发展。第二,民间金融机构具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制度创新的优势。我们应该通过创新,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1.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800~1000亿元人民币。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非常多样化,主要包括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中小私营银行等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始终是在一种缺少保护的状态下发展的,这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极为不利。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运作做深入的理论分析,可以澄清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金融制度改革也到了紧要关头,民间金融作为重要的组成也面临着如何发展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民间金融创新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使这种金融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

1.2国外研究现状:美国社区银行

美国的民间金融由信用社和储蓄贷款协会两部分组成。美国的合作金融是在20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兴起的,当时社会的中、下阶层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为了维持生计,获得资金上的帮助。在政府支持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社区内结成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为入会成员提供借款等信用服务。其宗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和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美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一是由雇员组成的职业性信用合作社;二是行业性信用合作社;三是社区信用合作社。在所有的信用合作社中,大部分信用社要求其会员来自同一个职业领域,或来自同一团体组织、同一社区等。

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是从一种类似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仍然保留了民间金融固有的很多特性。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一样,早期的储蓄贷款协会也是建立在成员之间密切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这种社会关系便于信贷协会了解其成员的资信度、监督成员行为和保证合约执行。即使到现在,它的组织形式仍然以互助组织为主,目前有70%左右的储贷协会为互助性组织,其余30%为股份制。储蓄银行也是如此,以互助性组织为主要形式,即所谓的共同储蓄银行。通常来说,互助性金融组织和储贷协会不得通过招募外来股份来吸收和增加资金。与信用社一样,储贷协会或储蓄银行有的在联邦政府注册,有的在州政府注册,有的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体系,有的选择了其他保险机构或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

美国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还直接导致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融资机构,民间的风险基金或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建立。1958年美国国家小企业局按照国会批准的法案,倡导社会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据统计,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名称各异,如妇女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社区投资公司、街道投资所等等。

2.金融模块化创新的概念和特征

2.1金融模块化的概念

所谓模块化是指解决一个复杂问题时自顶向下逐层把系统划分成若干模块的过程,有多种属性,分别反映其内部特性。是一种处理复杂系统分解为更好的可管理模块的方式。金融模块化是为了规避金融机构风险,便于通过金融拆分组合规避风险。是在标准模块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需求, 通过增加或调换部分模块和元素, 敏捷地制造产品的方式, 达到快速满足金融市场差别化需求的目的。

2.2金融模块化创新的特征

降低产品创新的交易费用。信息交换的标准化结构,使得不同模块间的组合或分立更为简便,模块化可以避免因分工过细而导致较高的交易费用。多种模块组织的架构使得在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的创新行为只需要遵循不同的统一原则,可以大大缩短创新产品的设计周期。

提高产品创新的效率。在模块化中,由于不同的部门集中于单一模块, 独立研究开发各自的产品模块,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模块设计者只要遵守统一的“设计规则”,在确保模块之间能够正确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广泛地尝试各种创新方法,从而显著提 高模块开发速度,缩减创新管理环节的工作量,缩短开发准备周期,提高金融产品创新效率。

简化设计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技术和资源的共享。在模块化设计中,在已有模块体系的基础上,产品设计的主要任务是选用或创新模块,进行接口和组装设计。开放式的产品创新模式使得不同的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的交易更为容易,也使得银行间产品信息的融合更为简化,有利于相互借鉴、信息共享,促进国内银行间的产品创新活动,实现金融企业高新技术和优势资源的共享。

促进产品创新多样性和新技术引进。在模块化设计中,改变或修改组成产品整体的其中一个模块,对其他模块或部件的影响较小。因此,标准化的设计理念和环境构造使得不同结构的组合方式可以近似地预演,这使得创造多种多样的创新产品成为可能,通过模块的不同组合可以敏捷地形成形态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模块化结构有利于在产品中及时引入新技术,以新技术来改造相应模块,取代那些在技术上或结构上已陈旧的模块,在不变更其他模块的基础上,变成先进的新产品,使产品不断保持先进性,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导权。endprint

提高金融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 通用模块一般是经过试用和实践验证,并反复修改优化,作过各种测试和试验,因而模块的性能和可靠性高。在模块化结构中以通用模块为基础增加新研制模块,就可组合成新产品。通用模块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均已定型,可靠性已得到全面验证,只需验证新模块的可靠性。因而模块化创新模式大大提高了整个产品的可靠性,具有明显的优势。

3.民间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潜在问题

规模小,资本少,承受风险能力弱,不利于创新。我国民间金融机构担保数量多而且规模偏小,民间金融机构资本较少,资金来源单一,并且市场监管规范性有待于提高,行业监管严重缺位,扰乱了金融行业秩序。这些都制约民间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创新。

政府及监管部门干涉。民间金融是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机构创新,增加其现有的业务种类,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支持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部门相比,在民间金融部门办理业务的门槛较低,手续办理较为简单,有的甚至会针对不同客户所提要求也不同,因人而异。这就使得正规金融部门会流失一些客户,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干涉。

市场客体缺乏。现如今,我国正规金融部门正发展壮大。正规金融部门所开展的金融业务种类繁多,各种理财基金产品已逐渐被公众认同,接受,购买。使绝大部分金融资产集中于银行存款。而此时民间金融机构想要创新,就会受到公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不敢轻易尝试。即便民间金融机构创新出正规金融部门没有开发出的新项目,公众也会认为更受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的金融产品更安全。

创新进入瓶颈。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已发展的比较健全,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金融业务种类。告别了单一的存取贷模式。基金,理财,货币兑换等业务应有尽有。民间金融机构想要在业务种类上进行创新就很难做到大的突破,创新进入瓶颈。

4.基于模块化成立民间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服务中心的设想

模块并非具体指什么东西,而是在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出来的用于解决复杂系统问题的新的方法。它是指通过每个可以独立设计的,并且能够发挥整体作用的更小的子系统来构筑复杂的产品或业务过程。而模块化,就是为了取得最佳效益,从系统观点出发.研究产品(或系统)的构成形式,用分解和组合的方法,建立模块体系,并运用模块组合成产品(或系统)的全过程。模块化至少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系统中的模块被“独立地设计和生产”。第二,各模块之间“工作得天衣无缝”。第三,由于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扩展性,模块化界面都可以不断升级与时更新并且与低旧版本可以兼容。

基于模块化成立民间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服务中心,金融创新服务中心进行创新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模块一:在已有基础模块和功能模块的基础上构造出一种新的结构。从模块化架构的组合方式来看是一种组合模块化产品架构的模式组合。模块化的特点就是允许不同构架类型按任何方式进行配置。通过组合形成不同的产品。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是对结构模块进行了创新。因此,我们把这种创新称作基于可组合模块化的民间金融服务创新模式。这种模式往往适用于金融特征比较复杂的客户。

模块二:是在已有结构模块和基础模块的基础上对功能模块进行创新。使服务满足于不同客户需求。从模块组合来看,这是一种总线模块化的组合方式。由于结构模块式加载功能模块的模块。因此,在结构模块上一定存在多个抽象的界面。这些界面决定了要插入的功能模块的数量和类型。同时界面模块具有易扩张的特征。因此,可以很方便地对结构模块界面进行增加和删除。具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而定。在这种情况下,基础模块和结构模块的共享程度很高。但是功能模块却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选择或者创新。关键是服务框架下功能模块的选择问题。进行功能模块创新主要是因为原有服务跟不上客户发展的趋势。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金融特征更新较快的客户。

模块三:在已有功能模块和结构模块的基础上,对基础模块进行创新。从模块组合来看,由于服务的功能没有变,而服务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我们把它称作是共享构件式模块化。共享构件式模块化的特点就是不同的服务能够共享核心构件。而在民间金融服务业中,最核心的构件应该是功能模块和结构模块。对于客户来说,基础模块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功能模块和结构模块共享程度很高。而服务方式发生了创新。进行基础模块创新主要是因为原有服务能够满足其他客户,但是无法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或者是目标客户的需求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模式这要适用于准备大幅度革新金融特征的客户。

5.民间金融机构创新的对策

成立民间金融机构创新协会。为了给民间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可以成立民间金融创新协会。由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研究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市场及客户的要求,提供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创新协会不要把目光只聚集在大客户身上,而忽视了普通客户的服务需求。调整金融品种的结构,就是要改变只重视高收入者的创新品种,在确保每笔业务不发生风险的前提下,多创新一些适合中低层收入者可供选择的金融品种。中低收入者在我国还占有较大比例,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创新品种,充分占有市场与客户。

政府推出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推出制度创新。例如,政府允许建立民间金融银行,构建民间资本聚散平台。如何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通过此平台聚散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支持,这个平台就是中小民间金融银行。中小企业发达的日本,其民间既有主要服务于大企业的大银行,也有大量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地方银行、信用组合(信用合作社)、信用公库、相互银行等等,他们实质是中小企业、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相互共济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成立,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资金投向主要是中小企业,一般占贷款比例的70%~80%。我们应积极借鉴日本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民间金融银行。如在中小企业发达,民间闲置资金充足的地方就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

(编辑/李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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