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需坚持的原则
2014-12-01
农家顾问 2014年11期
1.以“三权分置”为遵循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2.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 一是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积极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大力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引导农民自愿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方便耕作,实现承包地的相对集中经营。二是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经营方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主要用于补偿因租地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而损害的农民利益。
3.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4.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 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对于稳定务农者队伍,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都显示出有重要作用。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盲目崇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要充分认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据农业部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