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助力公路事业
2014-11-29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陕西省公路条例》助力公路事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条例》根据我省实际,特别针对陕南地区山地较多、地形复杂、空间较小的特点,选择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最小范围。第十三条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等,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二是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来源。《条例》不但对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而且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和增量中相当于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应当用于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定额,安排足额资金用于收费公路养护。
三是明确了公路保护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路产登记、新建改建公路、增设或改选平面交叉道口修建、施工通道使用和修复、桥梁基础保护和重要公路桥梁隧道守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特别对加强车辆超限管理,减少超限车辆对桥梁公路损毁等作了较为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公路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应急服务、收费公路、农村公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对制定预案的内容、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应急保障队伍的组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等都作了规定。第七章对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收费标准、服务区设置等进行了规定。《条例》就农村公路的规定专设一章,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职责、养护工程费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作为一部公路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陕西省公路条例》的贯彻实施将对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为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