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创新体系的演进特征及启示
2014-11-29梁洪力王海燕
◎ 文/梁洪力 王海燕
日本创新体系的演进特征及启示
◎ 文/梁洪力 王海燕
二战以后,日本经历了“技术追赶”和“技术领先”两个阶段,在应用技术领域建立了巨大优势,一跃成为世界公认的“技术大国”,跻身为数不多的创新型国家之列。这种“跨越式”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日本在每个发展阶段都构建了与之相适应的创新体系。研究不同发展阶段日本创新体系的典型特征以及在阶段变迁的战略调整期,日本政府采取的推动创新体系演进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技术追赶”阶段日本创新体系的典型特征
二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创新体系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创新主体及各主体间的创新活动都紧紧围绕“技术追赶”这一核心战略展开。
1.政府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引导者和主导者
在技术追赶阶段,日本政府推行强干预政策,对国内创新活动进行积极引导和重点扶持。
(1)政府对技术引进实行有效宏观控制。制定严格的装备与技术引进审批制度,通过对每个引进项目进行技术评价,有选择地引进既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又能产生最好经济效益的世界最先进机械设备和科学技术,绝不轻易购买产品。这使得日本在1955-1970年间,只用了不到60亿美元的代价,就几乎掌握了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发明的全部技术。
(2)政府为技术的引进、学习和扩散进行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其一,实施重要技术研发补助金制度,对急需开发的重要技术、产业领域产生巨大波及效应的核心技术开发活动给予高额补助;其二,在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折旧、企业试验研究费、外国技术和装备引进以及特定领域研发等方面予以税收优惠;其三,以低于民间金融机构利率向企业研发活动提供资金的研发融资优惠安排。
(3)实施专利的弱保护策略。在专利保护范围上进行限制,将食品、饮料、药用物和化学物质等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列;在专利审查上摒弃美国的“先发明”原则而采用“先申请”原则;规定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意延长专利申请时间,打造有利于技术模仿的政策环境,为日本企业吸收外国的技术进行反向工程、实施“专利外围战略”等提供制度上的便利。
2.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
日本创新体系是典型的企业主导型,无论是研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还是研发人员队伍规模,企业都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日本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着力点不是创造新知识,而是加速推进现有知识和技术的扩散。他们将发达国家已有的知识和技术嵌入到国内的制度框架,然后在国内企业间进行快速传播。日本企业对引进的技术不是简单地模仿、吸收,而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改良和再创新。同时,日本企业还非常重视对引进的国外尖端技术的优缺点进行研究,并加以改造和集成创新,从而创造出具有日本特点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据统计,技术追赶阶段的日本“平均花1元钱引进技术,就需要花5-8元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大学与科研机构是企业技术升级和人才供给的源泉
在技术追赶阶段,日本的大学与科研机构等公共研究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充当了知识库的作用,尽管基础研究是这些机构的一项基本功能,但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提供产业学习与技术升级的机会,并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程人才。这些公共研究机构以自身的技术知识积累为基础,将技术搜索与科研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球范围搜索最新的、最有经济价值的技术,并凭借其教学和科研能力来获取、复制、吸收和改进这些技术,最终向企业提供该项技术开发是否具有可行性的信息。
与私人企业研究机构相比,公共研究机构更能公正地评价新技术,不会被现存技术上的各种限制所局限。同时,这些机构将研究和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培养出既对新技术有洞察力,又有将新技术付之应用热忱的高质量技术人员,从而成为企业技术升级和人才供给的源泉。
4.以企业为主、大学和政府为辅的产学合作机制
日本的产学合作具有较长历史,早在二战前产业界和大学研究人员就围绕技术开发的重要课题展开合作,并共同发表有关研究成果。二战后,政府、大学和企业的研发力量逐渐形成一种分工合作格局和相互依存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研发活动以开发研究为重点,政府所属研究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大学所属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三者之中企业研发明显起主导作用,它所拥有的研究机构和研发人员数量,实际使用和承担的研发费用,都远远超过大学和公共科研机构。日本产学合作的内容和程度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20世纪40-60年代,日本产学合作主要以信息交流和技术帮助为主,70年代中期以后,合作研究和共同研究的数量和投资额不断增加,合作期限有所延长,研究内容不断扩大。
“技术领先”阶段日本创新体系的演化特征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意识到,综合国力的竞争已集中到创新领域,并以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公认竞争的关键。1995年,日本政府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提出“以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技术创新政策,标志着日本从技术追赶阶段进入技术领先阶段,从强调技术转向重视科学与技术。伴随着技术创新政策的调整,日本创新体系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1.基础研究比重显著提升
技术领先阶段,日本研发投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占GDP的比例不断上升,1997年首次突破3%,并一直保持至今。日本研发投入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研究的比重有所回升。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整体的基础研究比重出现明显下降,从1980年的14.5%下降到1990年的12.9%;而90年代以后,这一比重开始回升,1999年达到14.1%。其中,政府研究机构的基础研究比重显著增长,从1990年的14.2%增长到1999年的24.9%;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比重也有所增长,分别由1980年的5.0%和12.6%增长到1999年的5.8%和15.4%。基础研究比重的提升反映了日本在“科学技术立国”战略指导下,对自主技术创新的高度重视。
2.创新型中小企业逐渐受到重视
技术追赶阶段,日本政府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重点是各领域的大企业,以引导和激励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并在国内扩散。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财政资助和政策上的优惠。
进入技术领先阶段,为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鼓励其从事可能创造出新产业的技术开发,日本政府于1998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度”。1999财年的预算中就编入了110亿日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到2004财年,这一预算增至280亿日元。另外,2002年日本出台了对新建企业的税务免除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这些措施表明日本的科技政策已开始从支持大企业的技术引进与扩散向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倾斜。
3.产学合作得到进一步强化
在“科学技术立国”战略的指导下,为提高创新体系的效率,日本政府进一步调整产、学、官三者之间的关系,强化产学合作。
(1)制定并实施“关于大学等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产业转移促进法”,通过对获准设立的技术转移代理中介机构提供基金补贴和专利申请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技术创新成果向产业转移。
(2)为激发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活力,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法律,允许大学教授和国立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相互流动,允许国立大学和研究机构人员到企业兼职等。这些措施和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产、学、官三者之间的人员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和产业需求的传递。
(3)促进国立大学、研究机构的基础设施对企业开放和共同利用,如制定“特定放射光设施共用促进法”,允许产业界共同参与利用大型放射光设施(Spring-8)。通过上述改革和调整,日本产学合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国立大学和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日益频繁。1990-1999年,共同研究项目数增长了1.4倍、合作人员增长了2.7倍、受托研究金额增长了9.7倍,作为共同研究的成果,企业与大学研究人员合著论文数量的比重由1981年的21%上升到1996年的40%。
4.专利制度中发明者的地位得以强化
随着“科学技术立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日本越来越重视专利保护制度,为改变早期以知识扩散为主的政策导向,日本专利制度和行政管理正在朝着强化发明者地位的趋势发展。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展的“重视专利政策”活动,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在立法方面,日本在专利制度修改中取消了授权前的异议制度;简化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缩短无效诉讼的时间;对实质审查请求费引入部分退费机制并放宽减、缓费用的标准;调整有关费用和改变费用的比例,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励发明创造等。在专利行政管理方面,日本提高违反专利法的行政罚款;增加解决专利争端的行政资源;提高日本专利行政管理的效率,缩短专利申请过程的时间等。在司法方面,日本高度集中对涉及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初审管辖权和二审管辖权,其用意在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鼓励开创性发明创造和对专利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日本逐渐强化了发明者的地位。
总结与启示
日本创新体系的建设经验及其演化特征,对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模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进一步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体系建设:立足国情,不能盲从
日本二战后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系统过程,受历史、文化、政治特别是经济发展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此,在制定创新战略和创新政策时,必须立足国情,不能盲从别国或别地经验。
我国自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各地陆续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在具体制定和实施战略时,各地政府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在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和人力资源储备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应立足现实,因地制宜,不能盲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
2.创新政策:系统调整,动态协同
创新政策体系是由不同层面和类型的创新政策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各政策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并动态协同。一旦国家战略发生转变,创新政策往往需要进行系统调整。如20世纪90年代日本调整创新战略,促使日本创新政策从研发投入结构、产学合作模式以及制度环境改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目的就是调节资源要素、主体要素和环境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实现国家创新体系从“知识的传播与扩散”向“知识创新”的整体功能转变。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这一转型必然会涉及到众多创新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尽快研究和理顺新模式下各创新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调整各要素的配置结构并赋予要素新的功能,以实现各个创新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
3.政府定位:引导和主导并重
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既要引导,又要主导。日本在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对大多数一般性行业,政府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采取多种手段,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但不对经济体进行过多干涉。如在技术追赶阶段,日本政府对国内创新活动推行强干预政策,但企业仍然是绝对的创新主体;而针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政府则发挥了主导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资源管理研究中心)
编辑:田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