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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衢州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研究

2014-11-28宋建军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9期
关键词:古民居利益相关者协调

宋建军

摘 要:浙江衢州是龙游商帮兴盛之地,留下众多具有价值的古民居。而目前古民居保护状况堪忧,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是古民居没有获得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造成当前保护与开发不力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建立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定古民居保护与开发策略,才能使古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古民居;利益相关者;协调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65-02

利益相关者理论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于管理学研究,于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外旅游研究领域。中国旅游学界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始于本世纪初,随后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古民居是文化遗产,是颇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其保护与利用涵盖了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过度的商业开发,利益相关者冲突与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堪忧。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冲突,成为古民居保护与利用关键所在。

一、衢州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现状

衢州居于浙、皖、闽、赣结合部,有“四省通衢”之称。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从一开始就成为了浙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特别是龙游商帮的兴起,留下了承载数百年历史记忆的古民居,至今在衢州境内保留仍有众多明清时期的古民居,如江山二八都、龙游民居苑、叶氏建筑群、开化霞山古民居、常山三十六天井等古村落。据统计,衢州境内的古民居达3 000多座,仅龙游和江山登记在册的就有2 400余处。然而,众多的古民居现状不容乐观,仅有少量的纳入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还有一部分被迁至民居苑、名俗博物馆等地进行抢救性保护,绝大多数散落在乡间的古民居百般凋零,面临风雨侵蚀、虫害、偷盗等威胁,现状堪忧。

从目前的保护与利用程度来看,衢州古民居保护模式单一,完全依靠政府保护;居民与社区保护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没有参与保护与利用的意愿。因此,在当下应深入分析古民居保护与利用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调动各方相关利益者参与古民居保护。

二、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冲突分析

(一)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根据弗里曼的经典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基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具有本质上相同的价值理念,索特(Sautter)和莱森(Leisen)两人在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谱系图的基础上,绘制了旅游业利益相关者图。其中,旅游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本地商户、游客、员工、本地市民、竞争者、社会团体和旅游规划师等。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及冲突分析

1.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居民。古民居是居民数代居住的地方,融入了深厚的家族情感,大多数居民不愿搬离家园,但对于古民居的维护修缮却无力承担;再者古民居的结构和建造材质不能给居民提供现代化的居住生活,对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而言是非常矛盾的。因此居民的主要利益诉求在于古民居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能够改善其居住条件,并能在开发利用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

地方政府。保护古民居就是保护传统文化和传承传统文化,这是地方政府职责之一;同时,对古民居在保护基础之上进行适度开发,能带来财政收入、就业等经济利益。

旅游开发商。旅游开发商作为营利组织,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因此,在古民居保护与利用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其核心利益诉求。

旅游者。旅游是古民居开发利用的最重要途径,旅游者追能够观赏古老的建筑遗存、感受纯朴自然的民俗风情和悠久的文化底蕴。其利益诉求在于古民居的开发能够给其带来原真性乡村体验,获得物质和心理的满足感。

非营利组织(NGO)。作为古民居保护开发的参与者,非营利组织扮演的主要是保护角色,他们关注的是古民居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其利益诉求在于保护古民居蕴含的各种价值,商业开发利用不可损害古民居独特的历史、文化等价值。

2.利益相关者之间主要利益冲突

居民与政府。古民居居民与政府的主要利益冲突在于利益补偿和产权界定。古民居的保护有的原址保护,有的则要迁建保护,在开发利用中可能征用、拆迁部分住宅,重新安置居民,将其建为景区。但政府在安置过程中补偿标准较低,肆意侵害居民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开发收益分配中对居民利益重视不够。

政府与旅游开发商。作为旅游行政管理者,地方政府期望旅游开发商投入大量资金弥补古民居保护资金缺口,能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保护环境等,不危害公众利益。而旅游开发商则在追求最大化利益时未必能如政府所愿,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投入往往不够。

居民与旅游开发商。居民与旅游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经营商机和利益分配上。开发商在开发时往往重开发、轻保护,不能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反而影响其原有正常生活方式;在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只能得到低层次的就业机会甚至没有就业机会,得到的收益不能补偿居民维护民居成本。

非营利组织与旅游开发商。旅游开发商在古民居开发利用中的过度商业开发造成的传统文化损害是非营利组织所不能接受的。如果古民居保护有足够的资金,非营利组织不愿意看到商业资本进入。

居民与旅游者。在开发初期,居民对于旅游者持欢迎态度;中期则相对无序,二者矛盾冲突时有发生;进入后期则相对理智、规范。因此,二者矛盾主要在开发中期,此时,一方面,客流量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游客的某些不尊重民俗和当地生活习惯的行为引起居民不满;另一方面,居民为了增加收入,往往会出现欺客、宰客等不诚信经营行为。endprint

三、衢州古民居保护与开发策略分析

明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利益冲突,化解协调利益冲突,抓住当地旅游大发展战略契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以保护为目的,以开发促保护,是衢州古民居保护开发的重点。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是古民居保护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是开发过程中的行为监管者,也是各方利益协调的最重要组织者。政府的主要着力点在于以下方面。

1.摸清家底,科学规划。衢州境内古民居分布较散,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保护价值和地理位置进行筛选,分类保护:(1)呈点状分布的单个古民居。鉴定其价值,保存完好且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原址保护,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较大的申请文物保护。保存欠完整但有一定价值的可以迁址重建,如龙游县将散落乡间不完整但有一定价值的古民居迁入民居苑,进行集中保护。(2)呈村落分布的古民居群,应实施古村落整体保护,进行重点开发。

2.积极争取项目投资,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同时加大引资力度。

3.制定并完善古民居保护的法律法规。政府在深入研究古民居保护与开发的利益协调机制基础上,科学制定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和相应管理制度,将古民居保护法制化、规范化。

4.加强古民居保护的宣传与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居民对本地区文化的认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其真正价值,让居民在保护和开发中获益,提高他们保护古民居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对于社会大众,尤其是对于旅游者、开发企业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进行有关古民居的科学保护知识、价值功能、法律法规、行为观念及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古民居保护意识。

(二)提升居民保护与开发的参与度

根据国外的古民居保护与开发的经验,居民是制约政府与开发商错误行为的最重要的力量。“群众参与”可以将社会中各种势力的利益、合理的意见全部反映到规划过程中,在开发规划的执行阶段也会减少操作阻力,避免古民居的破坏开发,有效协调居民与政府、旅游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矛盾,因此必须提升居民的参与度。

(三)重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文物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社会媒体等非营利组织是保护古民居的重要监督与管理力量,应将其纳入古民居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来。制定科学的规划需要他们参与。保护区域的划定、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护资金的划拨、民居拆除的标准以及决定拆除的民居建筑中有价值的建筑构件的保护处理等等,非营利组织的意见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过度开发对古民居造成不必要的无可挽回的损失。

(四)引入社会资本,盘活产权

目前,古民居保护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保护资金不足,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介入。然而,民间资本的最大逐利性往往影响有效保护,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现实矛盾。因此,要从持续发展角度,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合力参与,以保护的目的引入社会资本,以开发促保护,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科学经营、有效管理,既照顾到旅游开发者的核心利益,也要规范其经营行为,实现保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积极促成民间开发力量协同政府一起参与。在引入社会资本开发的过程中,盘活产权,鼓励居民通过产权转让、出租或以产权入股等置换形式加入开发企业获取开发收益,调动其保护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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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轶琳.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提升研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1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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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东和,孟影.古民居保护与旅游利用模式研究——以黄山市徽州古民居为例[J].人文地理,2012,(2):151-155.

[5] 郭宏斌.古民居保护中的资金拓展与民众参与——对徽州古民居“百村千幢”保护工程的反思[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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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仲 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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